乙保險公司,陳XX與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趙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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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4民終301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9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高新區錦業路9號西安綠地中心A座9-21層。統一信用代碼:91610000920543XXXX。
負責人:原XX,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陜西渭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漢族,住陜西省武功縣,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咸陽市秦都區人民中路18號嘉僑花園。統一信用代碼:91610400570697XXXX。
法定代表人:馬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該公司員工。
原審原告:陳XX,男,漢族,住陜西省咸陽市秦都區,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X、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及原審原告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2019)陜0404民初28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被上訴人趙XX以及原審原告陳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經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二審法院改判一審判決上訴人“支付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墊付的6038.58元”,支持上訴人“支付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墊付的5738.58元”;撤銷“支付趙XX墊付1500元”的判決內容。2、上訴費由兩上訴人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提供的保單依法進行了認定。但在計算陳XX最后損失時未扣除每次事故絕對免賠的300元,故上訴人應返還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墊付的費用為5738.58元。2、趙XX在開庭審理中陳述其為陳XX墊付了門診費1500元左右,一審法院庭后也給予趙XX一定時間去收集證據,但結合一審判決情況,趙XX未收集到墊付門診費用的有關證據。一審法院僅依據趙XX的陳述認定其墊付1500元門診費不符合證據的認定標準。
被上訴人趙XX辯稱,自己手機上有為陳XX墊付醫療費的手機付款信息,自己可以去醫院調取門診票據。
被上訴人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未答辯。
原審原告陳XX述稱,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無異議。
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三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伙食費、營養費、陪護費、交通費、電話費、傷痛流血、精神損失費、后續疤痕治療費、訴訟費、打字復印費,共計人民幣11080.00元。一審庭審中,咸陽中通速遞稱其公司墊付了陳XX住院費6038.58元。趙XX稱其墊付陳XX門診治療費15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3日12時10分許,被告趙XX駕駛中通快遞電動三輪車沿咸陽市東風路西側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德仁大藥房門前路段時,與由東向西橫過人行橫道的行人陳XX發生碰撞,造成陳XX受傷。事故發生后,陳XX被送入咸陽市中心醫院進行治療,經臨床診斷為:1、頭皮裂傷;2、冠狀動脈支架植入;3、高血壓病1級(高危組);4、2型糖尿病。住院治療14天后出院。本次事故經渭城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趙X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陳XX無責任。住院期間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墊付醫療費6038.58元,趙XX墊付門診費1500元。
另查明,趙XX為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員工,在履行職務時發生事故,該事故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有平安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為五萬元,醫療費1萬元,財產損失五千元,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一審法院認為:趙XX駕駛電動三輪車與行人陳XX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XX無責任。該事故造成陳XX受傷,趙XX系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員工,在履行職務時發生事故,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陳XX訴請的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其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酌情支持)等請求,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及認定的證據予以支持。該肇事三輪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有平安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應首先在該車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由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承擔。陳XX的其他訴請,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賠付陳XX2900元(其中誤工費8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營養費420元、護理費1120元、交通費100元,合計2900元)。二、甲保險公司支付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墊付的6038.58元,趙XX墊付的1500元。以上兩項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上述履行期限給付金錢義務,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駁回陳XX對趙XX的訴訟請求。四、駁回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39元,由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被上訴人趙XX提交了2019年4月3日其向咸陽市中心醫院支付門診治療費的票據八張及其手機付款信息,票據金額共計905.13元。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票據上姓名是“趙XX”,不能證明是陳XX的治療費用。原審原告陳XX對上述票據予以認可。合議庭經審查認為,趙XX提交的證據客觀真實,互相印證,能夠證明趙XX為陳XX墊付門診治療費905.13元。
經二審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除未認定保險合同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300元,以及趙XX實際墊付醫療費數額為905.13元外,其余均屬實,應予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主要對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本案當事人雙方的爭議焦點為:一、上訴人支付給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墊付的住院費中應否扣除300元絕對免賠額。二、趙XX墊付的門診治療費的具體數額。對此爭議焦點,評判如下:
第一,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提交的保險單中特別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為300元”對此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未提出異議,故上訴人要求扣除絕對免賠額的請求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應予支持,因該事故是被上訴人趙XX在履行職務時發生,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原審原告陳XX在絕對免賠數額范圍內的醫療費應由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承擔。
第二、關于趙XX墊付門診治療費的數額,趙XX二審提交的證據證實其支付的門診治療費數額為905.13元,結合事故發生后當事人的受傷情況以及付款時間,對趙XX墊付款數額應認定為905.13元。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2019)陜0404民初286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甲保險公司賠付陳XX2900元(其中誤工費8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營養費420元、護理費1120元、交通費100元,合計2900元);
二、撤銷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2019)陜0404民初286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第四項,即“駁回陳XX對趙XX的訴訟請求”。“駁回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變更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2019)陜0404民初286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由甲保險公司向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支付墊付的住院費5738.58元,剩余住院費300元由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自行承擔300;由甲保險公司支付趙XX墊付的門診治療費905.13元。以上給付事項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上述履行期限給付金錢義務,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駁回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9元,由咸陽中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甲保險公司承擔26元,趙XX承擔2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國華
審判員 龐 宏
審判員 李曉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李永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