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甲與王X乙、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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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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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211民初74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王X甲,男,漢族,居民,住青島市黃島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山東軒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乙,男,漢族,居民,住青島市黃島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嶗山區。
負責人: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X甲與被告王X乙、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甲之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乙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47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3月26日,被告王X乙駕駛魯BXXXXX號輕貨車與張梅駕駛原告所有的魯BXXXXX號轎車相撞,致兩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X乙負事故全部責任。魯BXXXXX號輕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事故發生屬實,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且投保不計免賠險,我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及事故責任比例在保險限額內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范圍不予承擔。鑒定報告的鑒定結論過高,我公司要求原告提交維修發票,同時在車輛實際修復后對車輛進行復勘,確認鑒定報告中所列配件的品質情況,且是否得到實際更換。
被告王X乙未到庭,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3月26日10時許,王X乙駕駛魯BXXXXX號輕貨車沿東西路由西向東倒車行駛至事故地點處,與張梅駕駛魯BXXXXX號轎車行駛至此相撞,造成兩車受損。該事故經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察及調查取證,認定王X乙負事故全部責任。魯BXXXXX號輕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險100萬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魯BXXXXX號轎車登記車主為原告王X甲,該車經本院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認定損失為13470元,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1300元。
對上述事實,本院已經核實,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王X乙駕車與張梅駕駛原告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X乙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本院開庭調查核實,認為該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因魯BXXXXX號輕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因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三者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的損失。
原告的損失應確認如下:
1、原告的車輛損失經本院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認定損失為13470元,雖然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異議,但經本院審查,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并無不當,本院予以采信,并對原告的車輛損失予以支持。
2、根據原告提供的鑒定費票據,本案的鑒定費應確認為3000元,該費用系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支出的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綜上,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應確認為16470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1447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及王X乙雖未到庭,但本案事實已經查清,可依法缺席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甲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X甲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4470元。
上述一、二項賠償款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戶名:王X甲;賬號:62XXX61,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大珠山分理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12元,減半收取10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因原告已預交訴訟費10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原告106元(戶名:王X甲;賬號:62XXX61,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大珠山分理處)。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史麗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韓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