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XX與李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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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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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陜0723民初8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洋縣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翟XX,男,生于1964年10月24日,漢族,陜西省洋縣人,住洋縣,現住洋縣,洋縣昊琿膨潤土有限責任公司職工,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樊XX,女,生于1969年8月10日,漢族,陜西省洋縣人,住洋縣,居民,系原告之妻,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陜西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X,女,生于1986年3月5日,漢族,陜西省洋縣人,住洋縣,現住洋縣,農民,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漢中市洋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723922670XXXX。
代表人:張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公司職工。
原告翟XX與被告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翟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樊XX、薛XX、被告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群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等損失共計129669.3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30日8時許,被告李XX駕駛陜FXXXXX號小轎車與原告翟XX身體碰撞,致原告倒地受傷,洋縣交警大隊認定李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李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二被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李XX辯稱,交通事故致傷原告屬實,其車輛購買有保險,原告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對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其墊付費用應一并結算。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認定無異議,被告李XX駕駛的車輛在其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其公司對原告合法損失依照法律規定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誤工費沒有提交因誤工造成的工資減少的證明,按80元/天計算,誤工期認可到定殘前一天。原告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請求偏高,鑒定費用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30日20時許,被告李XX駕駛的陜F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至洋縣晉昌路東段,其車輛前部與同向前方行人原告翟XX身體碰撞,致原告翟XX受傷,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洋縣交警大隊認定李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翟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翟XX受傷后被送洋縣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1、腦挫裂傷;2、蛛網膜下腔出血等,住院37天,共花醫療費用20698.3元,其中被告李XX支付醫療費19437.3元。
2019年12月3日,原告損傷經陜西漢中漢航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翟XX雙側額葉腦挫裂傷經治療后遺留腦軟化灶形成,其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傷殘;其誤工期評定為180日,護理期評定為60日,營養期評定為90日。原告支鑒定費用1560元。
被告李XX具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資質,其駕駛的陜F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另查,原告翟XX系洋縣昊琿膨潤土有限責任公司投資人;其父親翟XX生于1941年XX月XX日,共生養子女三人。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醫療費用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保單、營業執照、戶口本、洋縣XX鎮XX村委會證明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載卷,經當庭質證,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李XX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翟XX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對其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依法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涉案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李XX按責任承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對原告翟XX各項損失費用,本院確定如下:1、醫療費20698.3元。2、誤工費: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原告從受傷至定殘前一天計156天,誤工期按156天確定。原告主張其誤工150元/天缺乏依據,參照上一年度陜西省統計局發布的私營單位同行業從業人員平均收入標準,按采礦業年平均工資47174元計算,每日129.24元。誤工費20161.44元(129.24元/天X156天)。3、護理費4800元(80元/天X60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1110元(30元/天X37天)。5、營養費1800元(20元/天X90天)。6、交通費酌定300元。7、殘疾賠償金66638元(33319元/年X20年X10%),原告之父翟XX生活費3661元(21966元/年X5年X10%÷3),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計70299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2000元。9、鑒定費1560元。以上費用共計122728.7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97560.44元,計107560.44元;余額15168.3元,由被告李XX賠償90%即13651.47元。為鼓勵機動車責任者在事發后積極墊付費用搶救傷者,對被告李XX墊支費用,本院一并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九條(二)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翟XX107560.44元;
二、被告李XX賠償原告翟XX13651.47元,現被告李XX已墊支19437.3元,超支的5785.83元由原告翟XX返還給被告李XX;
三、駁回原告翟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項,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39元,減半收取769.5元,由被告李XX承擔。原告預交的其余769.5元,待判決生效后持預交票據來本院領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光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梁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