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陳1、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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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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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保險公司。
被告:陳X,男,漢族,住浦江縣。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浦江縣。
原告與被告陳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陳X賠償原告已墊付理賠款32600元;2.判令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12日,被告陳X駕駛浙GXXXXX車輛行駛至交叉口時,與劉嚴銀駕駛的浙AXXXXX車輛(該車在原告處承保,被保險人系劉嚴銀)發生碰撞,經雙方自行協商,被告陳X負事故全部責任。該車投保于乙保險公司。該事故給浙AXXXXX車主劉嚴銀造成經濟損失32600元,被告應按責承擔,后被告無故拒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根據保險合同賠付被保險人全部車輛損失,被保險人將向被告追償的權益轉讓給原告。原告根據保險合同對承保車輛履行賠付義務后,依法取得代位追償權。
乙保險公司辯稱,一、浙GXXXXX車輛的被保險人系吳建鳳,該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二、對于本案交通事故:1.無事故責任認定書,無法客觀描述事故經過,無法確定事故各方的作用及過錯程度,保險公司無法按相應比例進行賠償。雖然有手寫的查勘報告,但沒有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不能作為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2.對定損金額有異議。從照片顯示的碰撞痕跡來看,浙AXXXXX車輛僅輪胎前部有凹陷,大燈及水箱的損壞與事故無因果關系,不予認可。3.沒有甲保險公司已支付理賠款的憑證。4.不承擔案件訴訟費。
陳X未作答辯。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對甲保險公司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后,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蕭山中心支公司對事故現場進行查勘,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查勘報告”,認可浙GXXXXX車輛負事故全部責任,并對浙AXXXXX車輛損失進行評定,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損失情況簡易確認書”,認可浙AXXXXX車輛損失32600元。
本院認為,劉嚴銀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32600元。陳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甲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對劉嚴銀的損失進行賠付,故甲保險公司依法在32600元賠償范圍內取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有權要求侵權人陳X承擔賠償責任。浙GXXXXX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特約險,應由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乙保險公司認為事故責任不明,對定損情況也有異議,但本次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蕭山中心支公司查勘并定損,認可浙GXXXXX車輛負事故全責、浙AXXXXX車輛損失32600元,現乙保險公司未提供足以反駁該查勘報告及定損情況的證據,對其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對甲保險公司訴請中合理合法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陳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32600元。
二、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5元,減半收取計308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