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X甲與青島龍騰模板租賃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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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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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211民初76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孫X甲,女,漢族,居民,住青島市黃島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山東雅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乙,山東雅圣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青島龍騰模板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膠州市。
法定代表人:顧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該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市南區。
負責人: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鮑X,該公司員工。
原告孫X甲與被告青島龍騰模板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租賃公司)、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X甲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孫X乙,被告青島龍騰模板租賃有限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被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鮑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5002.5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14日13時30分,原告孫X甲駕車與趙志東駕駛魯B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兩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趙志東與孫X甲負事故同等責任。魯B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登記車車主為被告租賃公司,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魯B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險,投保期限均自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日,第三者責任商業險投保限額為1000000元,且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同意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合理損失;自費藥、訴訟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我司不予承擔。
被告租賃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原告損失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自費藥超出交強險部分我司同意根據責任比例承擔。趙志東是我單位職工,事故行為系履行職務期間發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4月14日13時30分許,孫X甲駕駛兩輪電動自行車沿團結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處,適遇趙志東駕駛魯B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沿團結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此,電動車與輕型貨車的右側相刮,造成兩車受損,孫X甲受傷。該事故經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黃島大隊現場勘察及調查取證,認定孫X甲負事故同等責任,趙志東負事故同等責任。魯B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險,投保期限均自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日,第三者責任商業險投保限額為1000000元,且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
原告受傷后于當日到青島市黃島區中醫醫院門診檢查治療,后于當日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0一醫院住院治療12天,診斷為:創傷性髂骨粉碎性骨折(左),創傷性恥骨下支骨折(左),于2019年4月26日出院。原告出院后又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0一醫院門診檢查治療。原告共計支出醫療費44353.98元(原告提供的醫療費單據為復印件,加蓋醫院公章)。2019年11月5日,原告的傷經本院委托青島萬方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1300元。
原告主張住院期間雇傭護工護理支出2080元,提供陪護費發票為證。
原告系青島市黃島區紅石崖街道辦事處山王東社區居民。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原被告確認本案非醫保用藥的數額為14100元,被告租賃公司同意承擔扣除交強險醫療費限額10000元外的非醫保用藥。
對上述事實,本院已經核實,依法予以確認。
原告孫X甲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醫療費445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100元X13天)、護理費2080元(160元X13天)、誤工費15176元(50817元÷365天X109天)、殘疾賠償金101634元(50817元X20年X10%)、交通費2000元、鑒定費13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以上共計170005元,要求被告按照責任比例承擔共計145002.5元,要求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精神撫慰金和非醫保用藥。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主張的損失和提供的證據提出以下質證意見:對證據2門診病歷真實性無異議,對住院期間病歷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4費用清單真實性無異議,但應扣除14100元自費藥;證據5門診及住院期間發票均為復印件,不予認可;證據6護理費票據系復印件,不予認可,應按照住院期間12天,按照每天100元計算,共計1200元;證據7交通費票據復印件不予認可,認可住院期間每天8-10元;對證據8鑒定無異議,但鑒定費不予認可;對證據9山東省征地信息查詢網上查詢截圖打印件不予認可,應提供當地鎮政府出具的失地證明,應按照農村標準每年20820元計算;對證據10照片無法證明,無營業執照及傷者是否是法人,無法證實,不予認可,且傷者已經超過國家女性誤工年齡,不應支持誤工費;對賠償明細質證意見:醫療費無原件,不予認可,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住院期間每天100元,共計1200元;護理費認可住院期間每天100元,共計1200元;誤工費不予認可;傷殘賠償金應按照農村標準20820元計算共計41640元;交通費認可住院期間每天10元,共計120元;鑒定費與精神撫慰金不予認可。
被告租賃公司認為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
本院認為:被告租賃公司的駕駛員趙志東駕車與原告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兩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和被告趙志東負事故同等責任,經本院開庭調查核實,認為該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因魯B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因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三者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的損失,仍有不足部分,應由被告租賃公司予以賠償。
原告的損失應確認如下:
1、原告主張醫療費,雖然提供了醫療費單據復印件,但該復印件上已經加蓋醫院公章,且與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能夠相互印證,證明與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關聯性,被告應當予以賠償。根據原告提供的正規醫療費單據,原告的醫療費應確認為44353.98元。對原告主張沒有正規醫療費單據加以證明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2、原告實際住院12天,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確認為1200元(100元/天X12天)。
3、原告主張住院期間雇傭護工護理支出2080元,已經提供陪護費發票為證,本院予以支持。
4、原告于交通事故發生時未滿60周歲,仍然具有勞動能力。原告居住的社區,未提供收入情況證明,其誤工費應參照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原告主張誤工期為109天符合《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的相關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誤工費應確認為6939.67元(1910元/月÷30天X109天)。
5、原告居住的社區,其殘疾賠償金應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級傷殘,其殘疾賠償金應確認為101634元(50817元/年X20年X10%)。
6、原告因治傷需要支出交通費,本院酌定為300元,對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7、根據原告提供的鑒定費票據,本案的鑒定費應確認為1300元。
8、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對其精神撫慰金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的醫療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應確認為45553.98元,超過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醫療費限額10000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0000元;余款35553.98元,經原被告確認,本案非醫保用藥的數額為14100元,該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0000元,剩余非醫保用藥4100元應由被告租賃公司賠償2050元(4100元X50%)。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5726.99元(35553.98元X50%-2050元)。
原告的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共計應確認為112253.67元,超過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死亡傷殘限額110000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0000元;余款2253.67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1126.84元(2253.67元X50%)。
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2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6853.83元,被告租賃公司應賠償原告205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孫X甲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20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孫X甲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6853.83元。
三、被告青島龍騰模板租賃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非醫保用藥2050元。
上述一至三項賠償款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戶名:孫X甲;賬號:62XXX79;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200元,減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負擔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520元。因原告已預交訴訟費16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原告1520元(戶名:孫X甲;賬號:62XXX79;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史麗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韓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