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萊蕪市鋼城區艾山街道方家莊村民委員會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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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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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1民終80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寧市。
法定代表人:王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濟南市鋼城區艾山街道方家莊村村民委XX,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張X甲,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東棋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XX,男,漢族,住山東省巨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上海浩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X,上海浩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嘉祥縣雙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寧市嘉祥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濟南市鋼城區艾山街道方家莊村村民委XX(以下簡稱方家莊村委會)、孫XX、嘉祥縣雙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2019)魯1203民初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法院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內不承擔賠償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由方家莊村委會、孫XX、雙豐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一、一審認定免責條款中的污染系不可抗力屬事實認定錯誤。《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因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形。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二、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三、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暴亂等,上述情況均是一種外來的不可抗拒的力量,而污染既不是自然災害,也不是政府行為和社會異常事件。一審法院忽視不可抗力的概念,僅憑污染與其他屬于不可抗力情形并列規定在一個條款內,就認定污染屬于不可抗力情形是錯誤的。二、方家莊村委會因土壤污染受到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賠付范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本條中明確約定是保險公司只對第三者遭受財產直接損毀承擔責任,換言之,對間接損毀不承擔責任。本案事故造成了郝元明駕駛的車輛及柴油泄露的直接損失,柴油泄露污染土壤而造成的處置及修復費用屬于間接損失,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綜上所述,本案因污染造成的損失屬于免責情形,對免責情形某保險公司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對該損失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查清事實,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方家莊村委會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孫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維持。一、某保險公司針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未盡到解釋說明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法律后果盡到充分的提示和明確的告知說明義務是其法律義務,但是某保險公司并未履行解釋說明的義務,也未能舉證證實,故該格式條款對投保人無約束力。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屬于格式條款,雙方對該條款的解釋有爭議,對保險條款有不同解釋,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二、本案因交通事故導致柴油泄露污染方家莊村土壤的事件,不屬于不可抗力免責情形。根據保險條款,保險免責條款中的“污染”應當是嚴重程度和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核反應、核輻射并列的情形,這類情況屬于不可抗力。本案中方家莊村委會環境受到污染,是孫XX駕駛車輛與郝元明駕駛車輛發生交通,致使郝元明駕駛車輛發生柴油泄露造成的,這顯然不屬于不可抗力免責的情形,因此某保險公司負有賠償義務。某保險公司稱污染造成的損失不負責賠償,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三、方家莊村委會因土壤污染受到的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賠付范圍。本案中,因孫XX駕駛車輛與郝元明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郝元明駕駛車輛發生柴油泄露造成方家莊村委會土壤受到污染的損失,符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中第三者直接損失,而并不屬于間接損失。某保險公司在上訴狀第一條辯稱本案屬于不可抗力應免責,第二條又辯稱本案屬于造成第三者損害侵權的情形,自相矛盾,逃避責任。同時,孫XX認為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屬于保險格式條款,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成立,請求法院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雙豐公司未到庭答辯。
方家莊村委會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孫XX、雙豐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環境損害費用共計69.563萬元、鑒定費10萬元共計79.563萬元,2.一切訴訟費用由孫XX、雙豐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2月11日1時46分許,孫XX駕駛魯H9xxxx號魯HNxxx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鋼城區西外環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方家莊村路段時,與前方順行的郝元明駕駛的遼GAxxxx號遼G2xxx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相撞,造成遼GAxxxx號遼G2xxx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所載柴油泄露、路面及環境污染。
經交警部門認定,孫XX駕駛機動車觀察情況不夠、未確保安全,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確定孫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受污染土地歸方家莊村委會所有,經方家莊村委會申請,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該交通事故造成的環境損害費用包括應急處置費用、危險廢物處置費用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其中應急費用為8.843萬元;危險廢物處置費用40.05萬元-62.3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包括需要開展修復的污染土壤修復方案的實施成本約為0.45萬元-1.35萬元、不需要開展修復的污染土壤置換的費用約為0.035萬元-0.07萬元。該交通事故造成的環境損害費用合計為46.378-69.563萬元。方家莊村委會支付鑒定費10萬元。
另查明,孫XX與雙豐公司是掛靠關系,其駕駛證及準駕車型為A2。肇事車輛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投保金額為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雙豐公司在投保人聲明中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并注明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責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該內容保險人以加粗黑體的形式標出。
以上事實,由方家莊村委會、孫XX、某保險公司陳述及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投保單等證據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孫XX駕駛機動車觀察情況不夠、未確保安全導致本次事故,孫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對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孫XX作為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雙豐公司作為被掛靠人,應與孫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方家莊村委會的損失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付,超出部分由孫XX賠償,雙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保險人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法律后果盡到充分的提示和明確的告知說明義務是其法律義務。從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文字記載內容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約定內容保險人以加粗黑體的形式標出,可以視為某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義務,但本案當事人對上述條款約定內容理解存有爭議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應當提交充分有效證據證實對該爭議條款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但未能舉證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該格式條款對投保人無約束力。即使某保險公司提交了充分有效證據證實對該上述條款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但根據該條款約定: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其中污染是與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核反應、核輻射并列存在的情形,上述情形均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即不可抗力,是一種外來的不可抗拒的力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不可抗力是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因為不可抗力的存在,明確了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的發生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實際上無法控制和預防這一后果的發生。本案中方家莊村委會環境受到污染是孫XX駕駛車輛與郝元明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郝元明駕駛車輛發生柴油泄漏造成的,顯然不屬于不可抗力免責情形,因此某保險公司仍負有賠償義務。因此,某保險公司辯稱污染造成的損失不負責賠償,該辯解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故該辯解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方家莊村委會因該交通事故造成的環境損害費用經評估為46.378-69.563萬元,結合環境損害的具體情況和本案的實際情況,確定為69.563萬元。方家莊村委會主張的鑒定費,系合理必要支出且有相關發票予以證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方家莊村委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濟南市鋼城區艾山街道方家莊村村民委XX環境損害費用69.563萬元。二、孫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濟南市鋼城區艾山街道方家莊村村民委XX鑒定費10萬元,嘉祥縣雙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對該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1758元,減半收取計5879元,保全費4020元,由孫XX、嘉祥縣雙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某保險公司提交2019年12月10日其到方家莊村受損土地進行調查的視頻及圖片,證明涉案土地的土壤已經清理完畢,并未更換新土,并已種植了農作物,且收獲完畢。方家莊村委會對上述證據質證稱,該調查視頻及圖片與本案無關,方家莊村委會的損失是即時發生的,而且鑒定報告鑒定的損失既包括處理被污染的土壤所用的費用,也包括人工費。
一審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涉案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的效力;2.對涉案土地造成的污染是否屬于某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
關于爭議焦點一,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應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進行舉證。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五條以加粗黑體形式標出,可以視為某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義務,但是本案當事人對該條的“污染”存在爭議,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對該條款盡到說明告知義務,故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涉案當事人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五條存在爭議,亦應當作出不利于某保險公司的解釋。因此,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方家莊村土壤污染不應當認定為上述條款的污染。
關于爭議焦點二,某保險公司主張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方家莊村土壤污染的環境損害費用不屬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規定的“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且其賠償應以方家莊村委會實際損失為準,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涉案交通事故造成柴油泄露,污染方家莊村土地,方家莊村委會的損失應為第三人財產的直接損失。一審中某保險公司對方家莊村委會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且未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予以采信,確認本案環境損害費用為69.563萬元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78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吳松成
審判員 趙玉蘭
審判員 陳 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吳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