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82淮陰區新渡鄉發寶貴酒店與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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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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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8民終298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淮陰區新渡鄉發寶貴酒店,住所地淮安市淮陰區*號門面房。
經營者:姚軍,男,漢族,住淮安市淮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包XX,江蘇勤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姬XX,江蘇勤海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負責人:許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該分公司法務。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江蘇凱仕曼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淮陰區新渡鄉發寶貴酒店(以下除判決主文外簡稱發寶貴酒店)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除判決主文外簡稱人保淮安分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2019)蘇0804民初6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9月18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發寶貴酒店委托訴訟代理人包XX與人保淮安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發寶貴酒店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并由被上訴人負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依據《火災事故認定書》中“不排除電氣線路和外來火源可燃物所致”,推定上訴人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因而判令上訴人承擔責任不當。一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僅是推測,被上訴人并無證據證明引發涉案火災的原因是上訴人所致。2、根據消防部門認定,起火部位位于廚房南側外墻,該區域并不在上訴人的目擊范圍內,一審法院認定該區域為上訴人實際使用、控制和管理不當;3、消防部門對涉案火災原因并未作出具體認定,且明確認定不排除外來火源引燃周圍可燃物所致。事實上,火災發生前,案外人朱呂祥正在向油罐里加乙醇,其自身抽煙、操作不當可能引發火災,圍觀群眾吸煙等情況也可能引發火災。4、被上訴人代位求償的是建立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損害損害賠償的基礎上,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才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而本案火災事故的原因不明,上訴人并非涉案火災事故的責任人。
人保淮安分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人保淮安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發寶貴酒店向人保淮安分公司支付保險理賠金102041.4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23日14時左右,位于淮陰區味排擋(工商登記名稱為發寶貴酒店)廚房南側發生火災。火災燒毀蘇H×××××、蘇H×××××、蘇H×××××號車輛及其他物品。火災發生后,經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隊淮陰區大隊調查,對火災原因作出認定:起火部位位于廚房南側外墻外部彩鋼板圍墻內側油煙管道及油煙凈化器附近;火災原因可排除雷擊,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不排除外來火源引燃周圍可燃物所致。一審庭審中,發寶貴酒店陳述,乙醇桶距離油煙凈化器大概三米遠左右,火災過程中因乙醇流淌到上述車輛附近導致車輛起火。
一審另查明:蘇H×××××號車輛在人保淮安分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本案所涉火災發生后,人保淮安分公司向蘇H×××××號車輛所有人石海杰賠付了車輛損失費101541.4元,施救費500元,合計102041.4元。
一審法院認為:消防部門認定“起火部位位于廚房南側外墻外部彩鋼板圍墻內側油煙管道及油煙凈化器附近”,據此能夠確定,引起蘇H×××××號車輛被燒毀的火災起火部位在發寶貴酒店實際使用、控制和管理的區域范圍內。就發寶貴酒店而言,在起火區域內安裝油煙管道、油煙凈化器及乙醇桶等設施,其應當對該區域內物品性質、使用安全及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包括火災)而導致的財產損失等有所預見,并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和管理義務。本案中,涉案火災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和外來火源引燃可燃物所致,即在沒有證據證明火災發生有其他原因的情況下,應推定電氣線路故障或外來火源具有導致火災發生的高度可能性。前述兩種存在引發火災發生高度可能性的情形均與發寶貴酒店所負有的注意和管理義務相對應,即涉案火災系因發寶貴酒店未能盡到謹慎的注意和管理義務所致,發寶貴酒店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發寶貴酒店辯稱火災事故因案外人添加乙醇過程中抽煙導致,但無基本的證據予以證明,對該辯稱觀點,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蘇H×××××號車輛在因發寶貴酒店的過錯行為導致的火災事故中受損,人保淮安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履行賠付義務后向發寶貴酒店提出賠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淮陰區新渡鄉發寶貴酒店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102041.4元。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341元,保全費1070元,合計3411元,由淮陰區新渡鄉發寶貴酒店負擔。
二審中,人保淮安分公司向本院提交2018年9月23日火災現場勘驗筆錄、2018年9月23日、2018年10月12日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隊淮陰區大隊對姚軍的詢問筆錄、2018年9月23日、2018年9月28日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隊淮陰區大隊對朱呂祥的詢問筆錄、2018年9月23日、2018年9月28日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隊淮陰區大隊對王優的詢問筆錄、2018年9月23日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隊淮陰區大隊對朱海清的詢問筆錄、2018年9月25日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隊淮陰區大隊對劉錦益的詢問筆錄、2018年9月25日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隊淮陰區大隊對石海杰的詢問筆錄、2018年9月25日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隊淮陰區大隊對杜家鯤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一組,證明涉案火災的起火部位位于上訴人廚房的南側,送甲醛的工人在事故發生前并不存在抽煙等可能導致火災發生的情形。
發寶貴酒店質證稱,根據現場勘驗筆錄,廚房外墻南側區域過火嚴重,飯店內部沒有明顯過火痕跡,使用液化石油氣灶臺未見過火痕跡,抽油煙機管道南側配電箱內部線路未見明顯過火痕跡,配電箱北側表面過火,內部線路無過火痕跡。根據勘驗筆錄,由電器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可能性極小。因此,外來火源引燃可燃物的可能性極大。
本院認證意見:火災現場勘驗筆錄載明,抽油煙機管道內部有較重過火痕跡……抽油煙機管道外表和內部均有過火煙熏痕跡,管道已被燒變形,連接管道下方的為油煙機凈化器,內部有電線連接于廚房操作間墻壁電源插座上,且電線燒毀較重,只剩細銅絲,油煙凈化器箱體已燒變形,內部和外部均有過火痕跡等。根據上述內容不排除電器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導致火災發生的可能。上訴人關于涉案火災是由電器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可能性極小,而是外來火源引燃可燃物的可能性極大的質證意見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
上訴人經營者姚軍在二審中陳述,涉案火災的起火部位位于廚房南側外墻外部彩鋼板圍墻內側,彩鋼板圍墻系上訴人搭建。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涉案火災與上訴人是否有關聯,上訴人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規定,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第三人侵權或者違約等享有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法規定的“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是導致被保險人享有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法律事實,而基于該法律事實產生的法律關系究竟為合同法律關系還是侵權法律關系抑或其他法律關系,保險法及司法解釋并未進行限定。本案中,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涉案火災起火地點位于廚房南側外墻外部彩鋼板圍墻內側油煙管道及油煙凈化器附近,發寶貴酒店的經營者在二審中亦陳述此處彩鋼板系其搭建,即導致涉案車輛被燒毀的火災起火部位位于發寶貴酒店實際使用、控制范圍內,而《火災事故認定書》亦認定起火原因不排除電器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所致與外來火源引燃可燃物所致,上訴人發寶貴酒店在不能舉證證明涉案火災存在其他侵權行為人的情況下,理應對其實際使用控制范圍內的廚房設施起火導致的案外人的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主張涉案火災事故不明,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發寶貴酒店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41元,由上訴人淮陰區新渡鄉發寶貴酒店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潘昌鋒
審 判 員 朱月娥
審 判 員 岳 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單銀銀
書 記 員 徐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