絳縣共贏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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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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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8民終183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絳縣。
負責人:張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山西明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絳縣共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絳縣。
法定代表人:徐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西誠敏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絳縣共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共贏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絳縣人民法院(2018)晉0826民初6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2018)晉0826民初653號民事判決,改判減少上訴人承擔金額5044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一審法院僅依據評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數額錯誤。一審法院在原判決中依據被上訴人申請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認定晉M×××××(晉M×××××)號車的車輛損失為157440元錯誤。根據上訴人公司對該車輛的定損,定損金額為110000元,與鑒定意見書的結論數額相差較大,上訴人認為157440元明顯夾雜了中間公司的盈利費用,而某保險公司賠償應以補平為原則,因此上訴人認為涉案事故車輛的損失,應按照某保險公司定損的110000元認定較為合適。二、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鑒定費錯誤。根據上訴人公司與投保人簽訂的《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6條“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該條款已明確約定機動車的車輛損失保險僅限于車輛的直接損失,不包括鑒定費這一間接損失,上訴人認為該項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應作有效處理,因此,上訴人認為上訴人公司不應承擔3000元的鑒定費用。三、一審法院認定的車輛施救費及第三人損失明顯過高。一審法院僅僅依據被上訴人提供的票據和賠償憑證就認定車輛施救費用及對第三人的損失,缺乏對基本事實的判斷,上訴人認為這兩項費用已經遠遠超出一般案件的賠償標準,且上訴人也已向一審法院提出要求酌情減少該部分賠償,而一審法院卻完全依據被上訴人提出的數額認定,顯然有失公正。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最終應減少上訴人承擔的金額共50440元,本案訴訟費用應由被上訴人承擔。望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共贏公司答辯稱,1、一審判決依據評估報告確認損失是正確的。被上訴人在一審當中提供的損失是依據第三方公司所作的評估報告確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損失依據是單方自行損失,沒有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一審法院判決依據評估報告確認損失是合情合理的。2、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鑒定費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鑒定費用應該由保險人承擔,鑒定費用不被列入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對免責部分向被保險人做到提示說明,因此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被上訴人應該按照保險法的規定,承擔鑒定費用。3、一審判決認定施救費、第三人鄒二錘的石墻損失是合理的,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供了施救費的發票,證明了被上訴人已經實際支付了施救費,三者損失中路產損失是由陜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出具的公路賠償通知書支付的,第三者的墻體損失是由延長縣公安交警大隊事故調解處理的,該三項損失是實際發生的合理合法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該予以賠償。
共贏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款17914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8年4月10日7時20分許,馬海民駕駛的M93730(晉M×××××)行駛至延長縣郭旗王良寺附近公路處,因未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致該車駛離路面后側翻,造成車輛受損、路產受損、家戶石墻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延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11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馬海民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并就損害賠償調解為:1、M93730(晉M×××××)修理費、施救費、路產賠償金及(家戶石墻賠償金4500元)由馬海民全部承擔。事故發生后,原告花支吊車費6800元,拖車費6500元,賠償路產損失900元、賠付鄒二錘石墻損失4500元。2018年4月20日山西恒信融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晉恒信評報字(2018)第(018)號價格評估報告書,對事故車輛M93730(晉M×××××)歐曼牌重型貨車的車輛損失評估價值為157440元,原告花支鑒定費3000元。對該評估報告被告人壽財險絳縣支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后撤回了申請。M93730(晉M×××××)歐曼牌重型貨車的車輛所有人為原告共贏公司,均在被告人壽財險絳縣支公司投有機動車輛損失險和不計免賠率險,保險金額分別為385000元和66500元。保險期間均為2017年6月23日0時0分起至2018年6月23日24時止。
關于具體損失及賠償數額的確定:
1.原告的車輛損失經評估為157440元,本院予以認定;
2.鑒定費3000元,本院認為,鑒定費系原告為查明和確定其車輛所遭受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院予以認定;
3.吊車費6800元、拖車費6500元,共計13300元。因是發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本院予以認定。
4.路產損失:900元。
5.鄒二錘石墻損失:4500元。
綜上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179140元。
一審法院認為,馬海民駕駛的M93730(晉M×××××)歐曼牌重型貨車在被告人壽財險絳縣支公司投有機動車輛損失險。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原告的車輛損失157440元、鑒定費3000元及吊車費6800元、拖車費6500元、路產損失900元及鄒二錘石墻損失4500元均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被告均應予以賠付。綜上被告人壽財險絳縣支公司應賠付原告共贏公司17914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絳縣共贏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17914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82元,減半收取1941元,由原告絳縣共贏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1、原審判決依據評估報告確定車輛損失是否正確;2、鑒定費是否應由上訴人承擔;3、原審判決認定的車輛施救費及第三人損失是否過高。
關于焦點1,晉恒信評報字[2018]第018號評估報告是被上訴人共贏公司單方委托山西恒信融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做出的事故車輛的車損報告,原審期間上訴人對該評估報告提出異議,曾申請對事故車輛的車損重新鑒定,但隨后又申請撤回重新鑒定申請,原審依據該鑒定報告結論確認事故車輛的損失為157440元并無不當。上訴人認為其對事故車輛的定損值為110000元,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且定損報告是單方做出,沒有經被上訴人同意;另,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提供的車損評估數額中夾雜了中間公司的盈利費用,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本院均不予采信。
關于焦點2,本案鑒定費是被保險人(即被上訴人)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該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原審判決由上訴人承擔依法有據。上訴人認為其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第六條約定只承擔車輛的直接損失,但并未約定不承擔鑒定費,原審判決由上訴人承擔依法有據。
關于焦點3,原審中,被上訴人提供了事故車輛施救費的正式稅務發票和第三人鄒二錘因事故車輛造成其墻體損壞賠償費用出具的收條,上訴人認為數額過高,但未提供相應的反駁證據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6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軍武
審判員 王曉明
審判員 胡東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李 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