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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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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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8601民初203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2019-09-29
原告:王XX,女,漢族,住天津市靜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易XX,天津沙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
主要負責人:高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男,該單位工作人員。
原告王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易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20000元、施救費2000元,以上共計222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10日17時50分,聞樹峰駕駛原告所有的車牌號為津D×××××號車,沿京福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因駕駛不慎車輛前部與路邊樹木發生碰撞,致車輛損壞及聞樹峰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聞樹峰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向被告索賠上述損失,但被告拒絕賠付,故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1.事故車輛在我司投機動車輛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法院委托鑒定機構確定車輛的損失數額過高,施救費數額過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王XX作為投保人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被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王XX;被保險車輛為登記于其名下的津D×××××號豐田牌轎車;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21日零時至2020年3月20日二十四時止。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車輛損失險項下的保險金額為251302.4元。訂立保險合同采用的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其“保險責任”是: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被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2019年6月10日17時50分,聞樹峰駕駛津D×××××號小型客車(本案投保車輛)行駛至京福公路小沙窩蘿卜博物館以南150米處時,車輛前部與路邊樹木發生碰撞,致車輛損壞及聞樹峰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張家窩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聞樹峰負全部責任。案件受理后,經被告申請,雙方委托法院搖號選定天津元豐泉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投保車輛進行了鑒定,確定車輛損失為220000元,被告支付評估費11000元。案件審理時,原告對投保車輛已經進行了實際維修,支付維修費220000元。另,原告為處理此事故支付施救費2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駕駛證、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院委托的評估報告、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明細、施救費發票等證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意見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對此,本院作如下分析:一、原告因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經過本院委托的相關機構進行評估,確認損失數額為220000元,被告抗辯稱,該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數額過高,但其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對被告的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信,原告對車輛亦進行了實際修理,其支付的維修費用與評估報告確定車輛損失數額一致,能夠證明實際損失的產生,故對原告實際支付的維修費用220000元予以支持;二、評估費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被告先行支付的評估費由其自行承擔;三、施救費屬于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發改委的相關規定,結合事故的實際情況,對原告主張的施救費1200元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王XX提出的車輛損失220000元、施救費12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X車輛損失220000元、施救費1200元,以上共計221200元;
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1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經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訴中鑒定費11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已支付給相關鑒定機構)。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慶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書 記 員 林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