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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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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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民終157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易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湖南振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XX,湖南森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2018)湘0524民初41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駁回王XX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1、涉案車輛受損系駕駛員伍霞履行公務,為抓捕違法犯罪人員故意撞上對方車輛,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2、涉案車輛未購買4S店專修險種,即便車輛受損系交通事故所致,也只能按上訴人核定的損失進行賠償;3、涉案車輛右側撞向對方車輛受損面均為車輛右側,而王XX維修更換了車輛左大燈,其左大燈不是本次受損范圍。
王XX辯稱,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處理適當,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車輛損失62,574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28日4時,伍霞駕駛湘EA9***小型普通客車在S312線隆回縣金石橋大田村路段與周本正駕駛的湘N5***9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隆回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08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伍霞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本正不負此次事故責任。湘EA9***車輛登記所有人為王XX,湘EA9***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的不計免賠特約險等。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349900元。事故發生后,王XX告知了某保險公司。車輛受損后在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邵陽奧迪經銷商售后服務處維修,花費維修費用共60374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王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沒有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伍霞駕駛王XX所有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辯稱伍霞駕駛該機動車是征用行為,屬于保險免責情形之一,但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故對其辯稱伍霞駕駛該機動車是征用行為的理由,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王XX的車輛在4S店維修沒有購買4S店專修險且維修費用過高,但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對王XX車輛的維修費用不申請鑒定,又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其辯稱王XX車輛維修費用過高的辯稱理由亦不予支持。因此,王XX的車輛損失60374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支付王XX車輛損失保險金60374元;二、駁回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366元,減半收取683元,由王XX負擔5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633元。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了一份深圳市中安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湘ZA013**(2019)《調查報告》,盡管該《調查報告》形成于一審法庭調查結束之后,但其附后的影音資料、對王XX、伍霞、劉剛等人的調查筆錄均形成于一審法庭調查結束之前,屬于逾期提交證據,該《調查報告》及附后的相關調查取證資料,不影響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某保險公司又不能合理解釋逾期提交該證據的原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的規定,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1、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是故意行為所致;2、原判認定涉案車輛的損失是否適當。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某保險公司主張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是被公安機關臨時征用,但在一審法庭調查結束前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王XX亦不予認可。盡管某保險公司在二審期間提交了一份《調查報告》,所附影音資料反映,其調查員走訪事故周邊群眾時,有兩名群眾聲稱“警察直接撞上小偷的面包車”,但該兩名證人又同時證實是聽到很大的撞擊聲后,才開門看到現場的,證實自己未目睹事故發生,且該兩名證人拒絕對調查人員作證,《調查報告》所附對王XX、伍霞、劉剛的調查筆錄,均不能反映伍霞駕車故意撞擊他人車輛的事實,該《調查報告》又系逾期提交的證據,本院未予采納,故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涉案事故不是意外事故,是駕駛員伍霞故意行為所致”的上訴理由,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發生保險事故后,王XX依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某保險公司申報了保險,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亦到車輛停放地察看了涉案車輛的情況,涉案車輛在4S店維修,并不違反保險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又不能舉證證明其修理費用明顯高于實際損失,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某保險公司放棄對涉案車輛損失的鑒定,故其提出“原判認定涉案車輛損失過高、左前燈不是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的上訴理由,亦因其舉證不能,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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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彭莎娜
審 判 員 朱一泓
審 判 員 劉新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代理書記員 劉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