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許昌順捷貨運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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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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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民終263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許昌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000874278XXXX。
負責人: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南天時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許昌順捷貨運有限公司,住所地許昌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000337164XXXX。
法定代表人:岳XX,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男,漢族,住許昌縣,系原告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昌順捷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捷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2民初17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上訴人許昌順捷貨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一審法院判決錯誤,一審法院多判決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施救費等井計18150元。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上訴費等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本案中被上訴人許昌順捷貨運有限公司的車輛并沒有造成嚴重損壞,鑒定后的鑒定結論明顯過高,鑒定意見書中的部分配件根本沒有損壞,部分配件根本沒有更換的必要性,明顯超出了正常的價格,更換價值過高。部分更換明顯不合理,該鑒定評估明顯不合理,不客觀。不能反映真實的車輛損失情況,明顯與實際車損不服。實際車損為18000元。該數額能夠客觀反映真實車損實際情況,同時在一審訴訟中被上訴人也沒有提交豫K×××××號車輛的維修清單和維修發票以說明其實際維修情況。一審法院多判決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車輛損失13650元。同時被上訴人的施救費明顯過高,被上訴人也沒有提交情況說明來說明是如何施救的,以及施救款項是如何支付的,施救單位也沒有施救資質和營業執照。施救費明顯過高,明顯系虛假證據,應當予以核減。支持500元。一審法院多判決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施救費4500元,一審法院多判決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施救費共計18150元。
被上訴人許昌順捷貨運有限公司辯稱,上訴人的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上訴人許昌順捷貨運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38950元(含車損31950元、評估費2000元、施救費5000元);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0月12日,原告順捷公司為其所有的豫K×××××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2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10月12日13時起至2018年10月12日13時止。2018年09月10日04時25分,在長葛市××(菜××路)處,劉志高持B2證駕駛車牌號為豫K×××××號重型自卸貨車行駛時與時勇浩駕駛的豫K×××××號車輛發生追尾相撞。2018年09月10日,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41108220180910001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志高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為此支出施救費5000元。2019年3月28日,許昌市誠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根據本院的委托,作出許誠信評估[2019]車鑒字第082號關于對豫K×××××號川交牌重型自卸貨車修復價格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豫K×××××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此次事故中的損失修復價格為31950元,更換配件殘值為300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2000元。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無果,即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順捷公司作為豫K×××××號車輛的所有權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并交納保險費,原、被告雙方自愿簽訂的車輛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被保險車輛的承保方亦應依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向原告支付賠償金的義務。原告訴請被告支付機動車損失保險金31650元(31950元-300元)及施救費5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辯理由,于法無據且無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某保險公司辯解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2000元的問題,由于引起本案糾紛的原因在被告保險公司,且上述費用系原告因車輛受損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應予承擔,故被告該辯解理由,本院也不予支持。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許昌順捷貨運有限公司機動車損失保險金31650元、施救費5000元、鑒定費2000元,共計38650元;二、駁回原告許昌順捷貨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74元,減半收取38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向本院提供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被上訴人向本院提供維修發票四張,主要證明涉案車輛的維修費為38000元。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被上訴人沒有提供維修清單,不能證明車輛的真實維修情況,同時該證據被上訴人在一審沒有提交并非新證據,被上訴人也沒有提供配件的發票和清單。
經審查,本院認為,對于涉案車輛的損失,一審法院已委托有關機構作出評估鑒定,被上訴人提供的維修發票沒有維修清單相印證,上訴人對其真實性有異議,故,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經審理,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的車損費及施救費是否正確。本案的肇事車輛豫K×××××號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豫K×××××號車因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一審法院委托鑒定評估機構對肇事車輛的損失進行了評估鑒定,鑒定意見為車輛損失修復價格為31950元,更換配件殘值為300元,一審根據該鑒定意見在扣除殘值后認定肇事車輛的損失為31650元并無不當。上訴人雖然認為肇事車輛的車損過高,但并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至于肇事車輛的施救費,被上訴人在一審主張5000元,根據肇事車輛事發地及施救距離,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主張5000元施救費偏高,且被上訴人對肇事車輛施救情況的陳述也不清楚,故,根據本案情況,本案車輛施救費酌情按2000元處理,一審判決認定的施救費偏高,本院予以糾正。本案中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的賠償費用總計為:35650元(38650元-3000元)。施救費系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必然、合理的費用,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并無不妥。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2民初1796號民事判第二項即:駁回原告許昌順捷貨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撤銷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2民初1796號民事判第一項即: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許昌順捷貨運有限公司機動車損失保險金31650元、施救費5000元、鑒定費2000元,共計38650元;
三、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上訴人許昌順捷貨運有限公司機動車損失保險金31650元、施救費2000元、鑒定費2000元,共計3565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774元,減半收取38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5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234元,由被上訴人許昌順捷貨運有限公司負擔2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孟曉克
審判員 孫根義
審判員 李艷偉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張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