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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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民終9477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6
上訴人(原審被告):郭XX,男,漢族,住湖南省長沙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7棟二層213號、214房及2棟24、25、26。
負責人: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易XX,湖南楚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甘XX,湖南泓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郭XX因與被上訴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2019)湘0105民初45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郭XX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左富祝作偽證,交通事故的責任是錯誤的。2、保險公司在2017年6月15日做的鑒定,事故發生是在2017年5月11日,一個多月的時間湘A×××××的車輛可能發生其他事故。3、保險公司的代為賠償不合法。4、蔣欣志的車維修后沒有把換下的零件留下來,我對維修的費用也有異議,還有機油的費用,也要我出。
某保險公司辯稱:1、關于事故認定書載明的責任,保險公司認為郭XX對事故認定書的異議應當向交警大隊提出,且該事故認定書屬于簡易程序的認定書,郭XX是已經自行簽字確認事故責任。2、關于保險公司追償的法律依據,保險公司是依據車損險的保險合同直接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車輛維修費,后依據保險法第60條之規定行使追償權。3、關于追償金額,郭XX一直在強調定損金額存在問題,但保險公司的追償依據不僅僅是定損,追償金額是根據最終的維修金額確定的。關于車輛的維修金額,保險公司已經提交了維修清單、維修發票予以證明。4、關于郭XX提出的機油費用,郭XX可以把車輛的維修清單數據進行統計,可以看出機油是贈送的費用,沒有計算總價,且維修項目明確是贈送機油。
某保險公司高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郭XX立即支付某保險公司墊付的賠償款18800元;2、依法判令郭XX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支付某保險公司墊付之日起至涉案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損失;3、依法判令郭XX承擔該案的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7年5月11日20時,郭XX駕駛湘A×××××車輛、案外人蔣欣志駕駛湘A×××××車輛、案外人左富祝駕駛湘D×××××車輛在銀盆嶺大橋均由西往東行駛時,發生湘A×××××車輛前部與湘A×××××車輛尾部相撞,湘A×××××車輛前部與湘D×××××車輛尾部相撞,致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福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X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案外人蔣欣志、左富祝無責任。郭XX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認可事故責任劃分。經調解,左富祝駕駛的湘D×××××車輛損失由其自行處理。
案外人蔣欣志為其所有的湘A×××××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責任限額為108758元車輛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上述事故發生后,蔣欣志將車輛交由長沙市鵬馳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維修,該公司出具了18800元的維修費發票。某保險公司出具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車輛損失為18800元。2017年6月16日,蔣欣志向某保險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同意將已取得賠款部分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轉讓給某保險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代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蔣欣志轉賬支付18800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郭XX表示其對18800元維修費用存疑,要求核對替換下來的舊件,并向該院提交多份錄音文件,內容系其多次向保險公司及4S店的工作人員咨詢維修費用問題并提出質疑。某保險公司稱舊件已交由舊件回收公司處理,無法提供。
另查明,承保郭XX湘A×××××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已向郭XX支付了交強險項下的2000元保險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一、郭XX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供充足證據予以證明,且其已簽字認可了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故該院對該主張不予認可,郭XX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于已向案外人蔣欣志支付了理賠金,依法取得了對郭XX的代位求償權;三、某保險公司在出險后出具車輛損失確認書確認車輛損失為18800元,并提交了長沙市鵬馳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維修費發票,該院對18800元的車輛損失予以認可。郭XX向該院主張零部件更換的非必要性,并對車輛實際損失提出異議。郭XX提供錄音文件證明其早已多次向某保險公司咨詢車損過高、舊件歸屬等問題。某保險公司在收到郭XX的反饋后負有對更換下來的零部件妥善保管的義務,以便更好地解決糾紛。現涉案車輛的舊件無法提供、舊件殘值已無法確定,該院酌情某保險公司自行承擔2000元損失,郭XX需向某保險公司支付16800元的保險賠償金;四、某保險公司訴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支付某保險公司自墊付之日起計算利息損失,并無依據,該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郭XX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16800元保險賠償金;(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案受理費27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35元,由郭XX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郭XX提交的《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上所載明的發動機號與湘A×××××車輛行駛證上的發動機號不一致,且該確認書所蓋的是保單附件騎縫章,因此該證據不能證明湘A×××××車輛的實際損失,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訴爭的焦點問題為: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否可作為本案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2、某保險公司出具車輛損失確認書是否可作為確認車輛損失的依據。關于第1個焦點,交警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根據現場勘查、當事人陳述等多方證據作出的判斷,并非依據某一份證言作出的結論,且該事故責任認定書中郭XX已簽字認可,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作為本案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關于第2個焦點問題,湘A×××××車輛于2017年5月11日發生事故后,蔣欣志將車輛交由長沙市鵬馳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維修,長沙市鵬馳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了詳細的維修清單及維修發票,某保險公司出具的車輛損失情況認定書所確認的車輛損失金額與維修情況一致,因此某保險公司出具車輛損失確認書可以作為確認車輛損失的依據。郭XX提出車輛可能發生其他事故的理由并沒有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信。關于保險公司的代償行為,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后就享有對責任人的追償權,保險公司的代償行為并不違法。關于車輛維修零件問題,一審法院考慮到郭XX對零件的更換及對更換零件的歸屬有爭議,已經酌情由某保險公司自行承擔2000元損失,這一處理是合情合理的。
綜上所述,郭XX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0元,由上訴人郭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伏華
審判員 李建新
審判員 鄧 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焦傲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