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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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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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8601民初201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2019-09-25
原告:杜XX,男,漢族,住天津市寶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天津張盈(武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四層。
主要負責人:齊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男,該單位工作人員。
原告杜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杜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76345元、評估費3800元、施救費2000元,以上共計82145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9日11時15分,原告駕駛車牌號為津C×××××號小型客車,沿京漠公路(北京-漠河2017新G1**)由漠河向塔河方向行駛,行駛至京漠公路393公里500米時,因操作不當駛入道路右側路下,造成車輛損失。交警隊認定原告負全部責任。該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認為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故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司投機動車輛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的車輛損失數額過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天津市北辰區鵬賀建材經營部作為投保人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被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天津市北辰區鵬賀建材經營部;被保險車輛為登記于其名下的津C×××××號江淮牌汽車;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21日零時至2019年9月20日二十四時止。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車輛損失險項下的保險金額為93988.8元。保單特別約定此保險合同的索賠權益人為杜XX。訂立保險合同采用的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其“保險責任”是: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被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2018年12月9日11時15分,原告駕駛車牌號為津C×××××號小型客車,沿京漠公路(北京-漠河2017新G1**)由漠河向塔河方向行駛,行駛至京漠公路393公里500米時,因操作不當駛入道路右側路下,造成車輛損失的交通事故。經黑龍江省塔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杜XX負全部責任。案件受理后,經原告申請,雙方委托法院搖號選定天津市浩峰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投保車輛進行了鑒定,確定車輛損失為76345元,原告支付評估費3800元。案件審理時,原告對投保車輛已經進行了實際維修,支付維修費76345元。另,原告為處理該事故支付施救費2000元。
另查明,天津市北辰區鵬賀建材經營部出具保險利益轉讓聲明,同意將就本次事故的保險利益轉讓給杜XX。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保單、駕駛證、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院委托的評估報告、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明細、評估費發票、施救費發票、權益轉讓證明等證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意見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對此,本院作如下分析:一、原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原告因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經過本院委托的相關機構進行評估,確認損失數額為76345元,被告抗辯稱,該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數額過高,但其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對被告的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信,原告對車輛亦進行了實際修理,其支付的維修費用與評估報告確定車輛損失數額一致,能夠證明實際損失的產生,故對原告實際支付的維修費用76345元予以支持;二、評估費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故原告主張的評估費3800元予以支持;三、施救費屬于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亦應由保險人承擔,故對原告主張的施救費2000元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杜XX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杜XX車輛損失76345元、評估費3800元、施救費2000元,以上共計8214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經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慶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書 記 員 林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