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滕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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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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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1民終81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東港區、銀川路西,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100X13591XXXX。
主要負責人:孔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單XX,山東律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滕X,男,漢族,居民,住日照市東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山東日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滕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魯1191民初16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70303元,或改判車輛殘值歸某保險公司所有,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148803元或發回重審;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滕X承擔。事實與理由:一、經一審法院委托評估,涉案車輛魯L×××××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數額接近新車購買數額,該車已無維修價值,否則將擴大損失,涉案車輛應推定為全損,殘值歸某保險公司所有,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賠償滕X保險金148803元。二、按照法院評估報告,涉案車輛損失為105500元;經某保險公司委托評估,在法院評估基準日期2018年12月6日,該車殘值市場參考價格為78500元,兩者之和高達184000元,遠遠高于該車市場價值及保險金額148803元,故在滕X未提供維修費發票、維修明細等證據證明車輛維修損失價值為105500元的情況下,根據損失補償原則,保險賠償款數額與車輛殘值價格之和不應超過保險金額(即新車市場價值)148803元,扣除該車殘值市場參考價格78500元,某保險公司僅應賠償70303元,否則滕X將獲取非法利益。
滕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滕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092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滕X為其所有的魯L×××××號牌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8年1月18日0時起至2019年1月17日24時止,保險金額為148803元。
2018年6月7日11時12分許,在日照市東港區濱州路與文登路交匯處,滕X駕駛魯L×××××號牌轎車與紀海洲駕駛的魯L×××××號牌轎車發生交通事故。2018年6月12日,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滕X、紀海洲負事故同等責任。滕X因本次事故支出施救費500元。
關于魯L×××××號牌雅閣轎車損失數額,應滕X申請,一審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日照信益達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魯L×××××號牌轎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價值進行鑒定。2018年10月26日,該公司作出日信益達價評字【2018】第353號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該車損失價值105500元,滕X支出評估費3100元。鑒定評估結論作出后,某保險公司對于鑒定單位確定的車損數額不認可,認為損失數額過高,存在過度維修的情形。但鑒定單位系具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鑒定機構,且系經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該鑒定評估報告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故一審對鑒定評估報告的證明力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應依據鑒定報告確定的損失數額105500元向滕X賠償。
因車輛損失鑒定,滕X為此支出的鑒定評估費3100元,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中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滕X已實際支出,故該款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為,滕X、某保險公司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對滕X、某保險公司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滕X已按合同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即將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轉移給某保險公司,在滕X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某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對滕X因保險事故所致損失予以賠付。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向滕X支付保險賠償款共計1091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滕X保險賠償款人民幣1091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484元,減半收取124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車輛是否應按照全損處理以及一審法院采信評估報告確定車損價值是否正確問題。首先,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涉案車輛損失價值接近新車購買價值,應推定為全損,車輛殘值歸保險公司所有。但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其與滕X之間已就車輛全損問題達成協議,在雙方無約定的情況下,涉案車輛最終是否按照全損計算以及殘值的歸屬取決于車輛所有人,不能強制推定全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某保險公司主張評估報告中關于殘值的認定與客觀事實不符,其自行委托評估的車輛殘值加車損已超過新車市場價值,違背損失補償原則。但某保險公司單方委托形成的評估報告并不足以推翻法院委托評估結論,且車輛損失與殘值之間并無必然關系,一審法院依據評估報告確定車損數額并無不妥。某保險公司關于保險賠償款數額與車輛殘值價格之和已經超過保險金額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8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田玉斌
審 判 員 滕聿江
審 判 員 田仕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吳俊霞
書 記 員 費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