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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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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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終210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4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貿試驗區(鄭東)商務外環路24號30層3001-3003號。
主要負責人:李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丙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紹興市-506室。
主要負責人:陳X,系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X,浙江曦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住河南省商水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縣(周商大道)1#10層1001鋪、1008至1013鋪。
主要負責人:曹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1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詢問,決定不開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判項,改判甲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明顯加重甲保險公司的責任。豫P×××××號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處僅投保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為2000元。事故發生后,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由王XX出具權益轉讓書,甲保險公司于2018年3月2日支付王瑤池11358元,其中包含車損2000元,醫療費4296元,誤工費2100元,伙食補助費630元,護理費1932元,其他費用400元。甲保險公司已就交強險限額內的財產損失進行了賠付。2.丙保險公司在一審中提供的浙D×××××號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及支付單顯示,丙保險公司于2018年4月方完成對該車的車損確認,2018年4月17日向王偉幼進行賠付。而甲保險公司已于2018年3月2日達成協議并賠付,丙保險公司在代位求償時審查不清,存在重大過失,該部分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丙保險公司辯稱,1.甲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理賠款不包含交強險財產損失賠款2000元。首先,交強險的保險條款由保監會統一制定。根據保險條款第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財產損失程度證明等材料。本案中,車輛維修費發票作為財產損失程度證明,開票時間晚于甲保險公司支付賠款的時間,可見被保險人索賠時并未提交證明車輛損失程度的材料,當然不可能主張賠償。即使主張,在未見相應理賠單證的情況下,也不可能賠償。其次,一審法院曾向案外人王瑤池核實,其認為所得賠款并不包含財產損失。最后,僅憑甲保險公司單方制作的賠款計算書不足以證明其所支付的保險理賠款中包含財產損失。2.退一步講,即使包含2000元交強險財產損失賠款,重復賠償也是由于甲保險公司未遵守保險理賠流程,未盡到材料審查義務及通知義務導致,所造成的損失應由甲保險公司自行負擔。
王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甲保險公司應當支付2000元。
乙保險公司在二審中未作答辯。
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王XX支付保險代償款23800元,并支付該款自起訴之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判令甲保險公司就上述損失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乙保險公司對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18日,王XX駕駛的豫P×××××號小型轎車,從安華鎮駛往大唐鎮方向,21時57分許,途經杭金線90KM300M諸暨市牌頭鎮豐足路口地方,與王瑤池駕駛的浙D×××××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王瑤池受傷以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XX在超車過程中,越過道路中心黃實線,與直行駛來的機動車發生碰撞和棄車離開現場行為,負事故全部責任,王瑤池無責任。2018年3月1日,甲保險公司向王瑤池支付理賠款10958元。2018年4月17日,丙保險公司向浙D×××××號小型轎車車主支付拖車費600元、維修費23200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豫P×××××號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100萬元。本案事故發生在上述車輛的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享有的對造成保險事故并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王XX駕駛的豫P×××××號車輛與王瑤池駕駛的浙D×××××號車輛發生碰撞,王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在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浙D×××××號車輛在丙保險公司處投保,現丙保險公司已履行全部賠付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其已取得代位求償權,可依法代位行使王瑤池要求第三者賠償的權利。由于豫P×××××號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相關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予以理賠。經審核,該院確定,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2000元,其余部分損失21800元由乙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負責賠付給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主張計付利息,因丙保險公司未就代償情況告知王X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之前也未要求王X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支付代償款,該院不予以支持。甲保險公司辯稱,其已向王瑤池支付了包括本案所涉財產在內的理賠款,但王瑤池認為收到的款項為人身部分損失,不包含財產損失,按現查明的損失情況除去車輛無其他財產損失,而從丙保險公司提供的修理費票據載明的時間,卻滯后于甲保險公司理賠的時間,明顯存在矛盾,故對甲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甲保險公司雖未到庭參加訴訟,但鑒于本案事實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應支付給丙保險公司理賠款2000元,款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乙保險公司應支付給丙保險公司理賠款21800元,款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三、駁回丙保險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二審中,甲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王XX、乙保險公司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中的爭議焦點主要為甲保險公司是否已就浙D×××××號車輛的財產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了賠付責任。根據合同約定,甲保險公司除對浙D×××××號車輛的財產損失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外,還應對相關醫療費用等進行賠付,甲保險公司主張其賠付金額已包含了交強險的財產損失賠償2000元,但未能提交與車輛相關權利人協商確定賠款性質的依據,相應保險賠款計算書僅為單方制作文件,未得到權利人的確認,權利人亦對賠付金額包含交強險內財產損失的事實予以否認,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據實調整為5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孫世光
審 判 員 黃哲鋒
審 判 員 王晗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孫禾允
書 記 員 高怡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