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朱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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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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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7民終96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110、111號。
負責人:鄧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房XX,遼寧山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XX,男,漢族,無職業,住遼寧省錦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遼寧龍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朱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8)遼0781民初22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房XX,被上訴人朱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判令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改判以車輛實際維修價格確定賠償數額或駁回被上訴人在原審中的訴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對事故車輛的評估結果持有異議,請求法院改判以車輛實際維修價格確定賠償數額。理由如下:首先,鑒定報告中記載采用“市場法”進行評估,但在評估報告中并未載有市場調查記錄及經銷商出售價格或合理的市場指導價記載,評估報告中的價格明細沒有事實依據及相應證據佐證其價格的合理性,屬于杜撰價格。且經我司調查了解,該評估機構評定的價格已經遠遠超出4S店價格,不具有合理性;其次,根據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認為車輛發生事故后,首先應當維修,其合理的維修價格是真正的損失價格;再次,即使鑒定的零件都需要更換,我司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取回殘值,即拆解下來的舊件。第四,在一審庭審時,我司詢問被上訴人車輛是否還存在,被上訴人答存在,庭后,我司要求查勘車輛修理情況及更換配件情況,被上訴人稱車輛已經賣給他人,無法找到事故車輛,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故意躲避我司查看車輛,致使我司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且沒有標的物無法查清車輛受損情況,故事實不清。綜上,一審確有錯誤,望二審法院依法查清事故車輛損失,最終以車輛實際維修價格確定賠償數額。如果實在無法查清,屬被上訴人舉證不能,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上訴人在原審中的訴求。
朱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朱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賠償車輛損失款暫定10000元,訴訟中增加至245879元,由被告承擔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朱XX系孟帥駕駛的遼G×××××號小型客車的所有權人。2018年3月19日,原告朱XX所有的該車輛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包含機動車損失保險在內的商業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97220元,約定不計免賠率。合同約定保險期間從2018年3月20日零時起至2019年3月19日二十四時止。2018年7月29日10時30分,孟帥駕駛車牌號為遼G×××××號小型客車,在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京哈高速北京方向317公里與陳鐸駕駛車牌號為遼G×××××號小型汽車,張國成駕駛車牌號為黑L×××××號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此事故葫蘆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孟帥負全部責任,陳鐸、張國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朱XX訴訟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其車輛損失,并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定價,在本院主持下,雙方共同選定錦州鑫華資產評估事務所為評估機構,本院對該評估機構予以委托。2018年9月26日,錦州鑫華資產評估事務所出具評估報告,結論為遼G×××××號小型客車車損價值為240079元,原告支出評估費人民幣4000元。原告朱XX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為245879元,其中車輛損失240079元、車輛評估費4000元、施救費1800元。現原告朱XX因未得到賠償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0000元。訴訟過程中,原告朱XX增加訴訟請求至245879元,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朱XX所有的遼G×××××號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率車輛損失險等商業險,雙方為此所訂立的保險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雙方均應遵守合同約定,依約履行各自義務。被保險車輛遼G×××××號小型客車在保險期間發生的本次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在事故中造成車輛損壞,被告應根據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損失的保險責任。關于車輛損失的價格,以原告提交的評估意見載明的金額240079元為準。另原告主張的評估費4000元屬于確定損失的必要支出,施救費1800元系其為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兩項損失亦應獲得保險賠償。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朱XX支付保險賠償款24587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9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車輛的損失數額應當如何認定。經查,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發生了保險事故,上訴人應當進行賠償。關于保險車輛的損失數額問題,一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提交證據,上訴人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定損)鑒定意見書系上訴人單方委托,其證明力較低,而被上訴人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書系一審法院委托,評估機構由雙方共同選定,評估過程雙方共同參加,評估范圍經雙方共同簽字確認,且評估結論中已扣除舊件的殘值,另外,鑒定人亦就評估報告的相關問題一審出庭接受了法庭質詢,故該評估報告的證明力較高。雖然上訴人對該評估報告不予認可,認為評估數額過高,但根據一審卷宗記載,上訴人并未向一審法院提出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故一審法院根據該評估報告認定保險車輛的損失數額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9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 野
審 判 員 方結平
審 判 員 韓曉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范宇文
書 記 員 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