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青海大通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通佳興現代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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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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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民終64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景林佳苑)3號樓。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該公司法務。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青海大通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XXXX×××,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
法定代表人:王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該公司合規與風險管理部客戶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大通佳興現代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
法定代表人:楊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該公司副總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青海大通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通農商行)、大通佳興現代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興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8)青0121民初21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大通縣人民法院(2018)青0121民初2195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大通農商行的訴訟請求及利息損失;二、判令被上訴人佳興公司承擔借款及利息損失的賠償責任;三、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2016年4月21日,佳興公司與大通農商行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按計劃償還借款本金,每月償還本金60000元,最后一次還款時,利隨本清。上訴人認為如果每月還借款本金60000元,則需要50個月(4年零2個月)才能還清借款本金,因此還款條款自相矛盾。一審判決確認《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追償協議》第一條約定的內容,即丙方(佳興公司)發生連續3個月未履行償還本金和利息義務的,甲方(大通農商行)有權向乙方(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又判決《借款合同》到期后30日內計付利息明顯錯誤。且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是借、貸雙方,并非上訴人,該借款合同的條款對上訴人無約束力。二、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大通農商行利息損失148001.3元錯誤。根據三方簽訂的《城鄉小額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合同》責任免除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所產生的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其他費用;(二)被保險人的間接損失;(三)按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絕對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睋?,上訴人僅在《城鄉小額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絕對免賠率為損失金額30%損失,利息損失是由大通農商行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理應由其自行承擔。對于大通農商行主張的2018年3月1日之前的利息損失,因大通農商銀行向上訴人提出索賠申請的時間為2017年12月11日,所以計算利息也應按此時點計算。三、一審判決程序違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23條“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規定,本案中被上訴人大通農商行于2017年12月11日向上訴人提出了索賠申請,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大通農商行將保險賠償金1100000元變更為890000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率為損失金額的30%),利息按損失金額70%來計算,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支付全部利息系超出訴訟請求判決。另外,一審法院當庭駁回上訴人申請追加海晏一諾現代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楊X、XX為本案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不當。綜上,原判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且程序違法,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或發回重審。
大通農商行辯稱,關于利息損失的訴求,一審法院認定了合理的部分,并作出了合法合理的判決。關于追加擔保人為本案訴訟主體的問題,保險法律關系與擔保法律關系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本案保險理賠結束后,大通農商行將以借款合同糾紛另案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佳興公司認可涉案借款合同在借款期內欠付利息25001.98元。原判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大通農商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償付保險賠償金1100000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償付遲延賠償造成的利息153126.44元;3、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受理費等全部訴訟費用。后變更訴訟請求為由某保險公司賠付本金賠償金890000元,利息415897.28元中的70%即292128.28元,合計1182128.28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4月6日,佳興公司向大通農商行提出貸款3000000元申請,2016年4月19日,某保險公司向大通農商行發出《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承保意向書》,表明對借款人佳興公司提出的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已受理。2016年4月21日,佳興公司(甲方)與大通農商行(乙方)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鑒于購買雞苗、雞飼料,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3000000元整,用于蔬菜種植。約定借款期限為12個月,即從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借款利率以起息日所對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4.35%,上浮50%,即6.525%確定執行,在借款期限內,借款利率不變(第4.1.1款)。對于罰息利率,約定甲方未按合同償還借款本金或利息的執行逾期罰息利率,約定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上浮50.00%,借款利率按照本合同第四條4.1款第4.1.2浮動利率執行的,罰息利率根據調整后的借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時進行相應調整(第4.2.2款);結息方式為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21日為付息日;借款本金還款方式為按月還本金6萬元整,直至貸款本金全部還清為止;同時對借款的發放、支付管理、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2016年4月21日,大通農商行(甲方)、太平洋財保公司青海分公司(乙方)、佳興公司(丙方)簽訂《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追償協議》,其中第1條約定:“丙方發生連續3個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或《借款合同》到期后30日內仍未履行償還本金和利息義務的,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理賠?!钡?條約定:“甲方與乙方有權決定以甲方名義先行向丙方與丁方提起全額追償;或者甲方或乙方有權啟動理賠及追償程序,甲方或乙方根據本合同第1、2條的規定啟動理賠及追償程序的,乙方根據《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合作協議》約定向甲方支付保險賠償金或提供《賠款承諾函》后,即可獲得向丙丁方追償欠款本息等款項的權利?!薄读鲃淤Y金借款合同》、《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合作協議》簽訂的當日,即2016年4月21日,大通農商行向佳興公司發放借款本金3000000元。佳興公司作為借款人就3000000元借款向某保險公司以“城鄉小額貸款履約保證保險”投保,某保險公司出具了《城鄉小額貸款履約保證保險保險單》,載明保險金額為3000000元,絕對免賠率為30%,保險期限為12個月,自2016年4月22日零時起至2017年4月21日二十四時止;特別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率為損失金額的30%。收取保險費84000元。至2017年3月22日,佳興公司先后向大通農商行還款300000元,余2700000元未還。2018年3月2日某保險公司向大通農商行賠付保險金100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針對案件爭議的“借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及利息是否由某保險公司理賠”的焦點,評析如下:大通農商行的第二項訴訟請求為“某保險公司償付遲延賠償造成的利息415897.28元中的70%即292128.28元”,所以該項請求為某保險公司因遲延償付保險金額而造成的損失。根據三方簽訂的《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追償協議》第1條“丙方發生連續3個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或《借款合同》到期后30日內仍未履行償還本金和利息義務的,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理賠”的約定,佳興公司在借款期限到期后30日內仍未履行償還本金和利息義務時,大通農商行才有權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因此某保險公司理賠的時間為2017年5月22日。根據大通農商行與佳興公司在《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年利率6.525%,被告在《城鄉小額貸款履約保證保險保險單》予以確認,所以確定以該年利率計算保險金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自2017年5月22日零時起至2018年3月2日二十四時止,共計285天,遲延履行金以1890000元計,利息為96292.91元;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大通農商行支付保險金額1000000元,自2018年3月3日零時至2019年1月21日二十四時止,共計325天,遲延履行金按890000元計,利息為51708.39元,兩項合計共148001.3元,予以認定。由于某保險公司未及時支付保險金額,給大通農商行造成了損失,但某保險公司不是借款合同的義務主體,造成的損失應為保險金遲延賠付造成的利息損失,罰息及復利不應計算在內,故大通農商行計算的損失,不予認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蹦潮kU公司沒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理賠,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逗贤ā返谝话僖皇l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蔽覈侗kU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蹦潮kU公司因未及時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給大通農商行造成了利息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綜上,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某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未按照約定履行向大通農商行支付保險金的義務,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對大通農商行關于由某保險公司賠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未及時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大通農商行造成了利息損失,故對大通農商行關于由某保險公司償付遲延賠償造成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大通農商行給付賠償金890000元,利息損失148001.3元,共1038001.3元。案件受理費16079元,由大通農商行負擔20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4079元。
二審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被上訴人大通農商行、佳興公司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佳興公司與大通農商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某保險公司與大通農商行、佳興公司簽訂的《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追償協議》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本案是基于該保險合同產生的大通農商行要求某保險公司履行理賠義務的糾紛,某保險公司與大通農商行對于給付保險賠償金890000元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大通農商行主張的利息賠償金292128.28元,其計算的依據是截止到2019年1月21日,佳興公司欠付利息415897.55元,該款項的70%即292128.28元,故大通農商行該項主張系利息賠償金,而非遲延賠償造成的利息損失,原審法院按遲延賠償造成的利息損失予以認定系超出原告訴求審理,應予糾正。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借款期內的利息是保險賠償范圍,即佳興公司自2016年4月21號起至2017年4月20號期間未償付的利息是保險范圍。各方確認借款期內佳興公司欠付利息是25001.98元,故25001.98元的70%,數額為17501.38元,對此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借期外的罰息、復利,根據合同約定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故上訴人太平洋財保公司青海分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8)青0121民初2195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青海大通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保險賠償金890000元、借款期限內利息的賠償金17501.38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16079元,由青海大通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699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238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6079元,由青海大通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 鑫
審 判 員 趙 亮
審 判 員 山有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文茜
書 記 員 王 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