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泰德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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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221民再20號 保險糾紛 再審 民事 龍江縣人民法院 2019-05-16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齊齊哈爾市泰德醫藥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龍江縣。
法定代表人:侯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黑龍江音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
負責人:王XX,職務:經理。
再審申請人齊齊哈爾市泰德醫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泰德醫藥)與被申請人中國大地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保險)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221民初第567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黑0221民監8號民事裁定再審本案,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泰德醫藥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大地保險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泰德醫藥申請再審稱,申請再審請求:一、申訴人泰德醫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和(十二)項的規定要求對龍江縣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567號民事判決再審;二、要求對車上人員龐紅雨按十級傷殘標準認定合理損失。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對車上人員龐紅雨按九級傷殘計算損失錯誤,因大地保險申請對龐紅雨重新鑒定的鑒定結論為傷殘十級,故懇請法院依法對車上人員龐紅雨按十級傷殘標準認定。
大地保險提交答辯狀稱,一、肇事車輛在他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三者險、駕駛員車上人員責任險每座100,000元及乘客車上人員責任險每座100,000元。保險期限為2015年5月13日零時起至2016年5月12日二十四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二、他公司已按(2016)黑0221民初567號民事判決履行賠付義務,支付金額為185,254元。乘客車上人員責任險每座100,000元項目中傷殘賠償金是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傷殘十級賠付的,請法院駁回對其公司的請求。
泰德醫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款78,692元、車輛鑒定費3,050元、車輛乘坐人員受傷醫療費等197,541.39元,共計279,283.39元。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5月11日,原告齊齊哈爾市泰德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黑B×××××的福田BJXXX9XXY-BA廂式運輸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輛保險。2015年6月11日9時,在扎賚特旗罕達罕鄉村公路河南村南側水泥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扎賚特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邏警察大隊處理,認定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經原告向被告索要理賠款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款78,692元、車輛鑒定費3,050元、車輛乘坐人員受傷醫療費等197,541.39元,共計279,283.39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原告齊齊哈爾市泰德醫藥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內容全面履行保險賠償義務。原告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事故,且對車輛損失進行司法鑒定,故原告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中約定乘客車上人員責任險(每人責任限額100,000元),此次事故對車上人員龐紅雨造成傷害,導致其共花銷醫療費等197,541.39元,被告應在限額100,000元范圍內進行理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齊齊哈爾市泰德醫藥有限責任公司車輛損失理賠款78,692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齊齊哈爾市泰德醫藥有限責任公司乘客車上人員理賠款100,000元;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489元,由被告負擔3,512元,由原告負擔1,977元;鑒定費3,050元,由被告負擔。
圍繞當事人的再審請求,根據當事人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再審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5月11日,原告泰德醫藥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黑B×××××的福田BJXXX9XXY-BA廂式運輸車在大地保險購買了機動車輛保險。2015年6月11日9時,在扎賚特旗罕達罕鄉村公路河南村南側水泥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扎賚特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邏警察大隊處理,認定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車上人員(泰德醫藥雇員)龐紅雨因此事故受傷所花醫療費23,187.75元,其傷情經黑龍江農墾齊齊哈爾管理局中心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為:被鑒定人龐紅雨右脛骨遠端骨折,已構成十級傷殘;車輛損失經鑒定為78,692元。大地保險已履行賠付義務。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一、本案中,車上人員龐紅雨的傷殘等級是否應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十級傷殘標準認定。原審中,大地財險申請對龐紅雨的傷情重新鑒定,雙方亦同意傷殘等級以重新鑒定結果為準,且重新鑒定過程及結果也均合法有效,故本院認為本案中,龐紅雨的傷殘等級應按十級標準計算。龐紅雨的損失為醫療費23,187.75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誤工費45,000元、護理費143.38元×19天×2人+143.38元×70天=15,485.04元、伙食補助費100元×19天=1,900元、營養費50元×90天=4,500元、傷殘賠償金22,609元×10%×20年=45,21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共計147,290.79元;車輛損失費78,692元、車輛鑒定費3,050元,共計81,742元。以上損失保險公司已在限額內賠付泰德醫藥乘客車上人員理賠款100,000元、車輛損失款78,692元。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僅是未寫清本院認定的傷殘等級,故導致龐紅雨遭受損失數額計算錯誤,但判決結果正確。故再審確認其傷殘等級、更改損失數額后應對其判決結果予以維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依法維持(2016)黑0221民初567號民事判決。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原審案件受理費5,489元,由原審原告負擔1,977元,由原審被告負擔3,512元;鑒定費3,050元,由原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艷
人民陪審員 曹海晶
人民陪審員 楊全秀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