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載縣鼎翔汽運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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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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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922民初296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萬載縣人民法院 2019-05-10
原告:萬載縣鼎翔汽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蘭X。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江西雪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肖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江西四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鐘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江西君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萬載縣鼎翔汽運有限公司(下稱鼎翔汽運公司)與被告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蔡軍如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訴訟中,本院根據(jù)鐘XX申請依法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鼎翔汽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鐘XX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鼎翔汽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某保險公司立即支付鼎翔汽運公司理賠款計人民幣58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鼎翔汽運公司就其所有的贛C×××××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一份交強險和一份商業(yè)險(車輛損失險以及1000000元的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保險期間為一年。2016年4月7日19時20分許,司機房何古駕駛CU9758號重型自卸貨車從普寧市里湖鎮(zhèn)往大坪鎮(zhèn)方向行駛至梅林鎮(zhèn)西東路新樓橋頭路口路段右轉彎時,與右側同向行駛由賴友麗駕駛的無證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賴友麗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普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司機房何古承擔全部責任,賴友麗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鼎翔汽運公司墊付了賴友麗58000元醫(yī)療費。賴友麗也就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向廣東省普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廣東省普寧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粵5281民初851號民事判決,該判決書確認: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賴友麗經濟損失977107.99元,抵除鼎翔汽運公司已墊付賴友麗醫(yī)療費58000元,尚欠919107.99元。上述判決書判令后到目前為止,鼎翔汽運公司一直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上述墊付的醫(yī)療費,某保險公司都置之不理。故鼎翔汽運公司特提起訴訟。
某保險公司辯稱,1、根據(jù)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到目前為止,鼎翔汽運公司提出的訴求已超過二年訴訟時效,即喪失了勝訴權,故我公司請求法院駁回鼎翔汽運公司訴求。2、鼎翔汽運公司應當提供肇事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肇事司機房何古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我公司在沒有核實上述證件合法有效和核實是否有免責事由的前提下,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3、鼎翔汽運公司墊付傷者58000元的醫(yī)療費,應當提供傷者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出院記錄、疾病證明書、住院發(fā)票、費用清單以及傷者收到58000元的收據(jù),以便我公司核實該58000元是否真實發(fā)生。
鐘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鼎翔汽運公司主張的墊付款58000元直接支付給鐘XX。事實與理由:鼎翔汽運公司在訴狀中的事實與理由部分作了虛假陳述。2016年4月7日,房何古駕駛贛C×××××號重型自卸貨車與賴友麗發(fā)生交通事故,其中墊付的醫(yī)療費58000元全部由鐘XX在普寧市華僑醫(yī)院支付現(xiàn)金或刷卡支付,鼎翔汽運公司根本未支付一分錢,也未到過普寧市華僑醫(yī)院。在賴友麗住院期間,鼎翔汽運公司也未與傷者有任何聯(lián)系。贛C×××××號重型自卸貨車的實際車主是鐘XX,鼎翔汽運公司僅是掛靠公司,不承擔任何風險。現(xiàn)鼎翔汽運公司虛構事實,妄圖將該筆墊付款據(jù)為己有,請求法院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依法準許鐘XX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鼎翔汽運公司對鐘XX的訴訟請求辯稱,1、鐘XX不是本案適格的第三人,鼎翔汽運公司認為鐘XX無權參與本案審理。2、鐘XX在其訴稱的事實與理由中陳述①其墊付的58000元均為在醫(yī)院支付現(xiàn)金或刷卡支付,鐘XX既然肯定的認為該58000元是由其墊付的,其為何不清楚當時支付的58000元到底是現(xiàn)金還是刷卡,由此可見,鐘XX作了虛假陳述;②鐘XX訴稱其與鼎翔汽運公司僅僅是掛靠關系,不承擔任何風險。根據(jù)法律相關規(guī)定,掛靠關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一定會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2017)粵5281民初851號民事判決中,鼎翔汽運公司無需承擔連帶責任,故鐘XX訴稱其與鼎翔汽運公司系掛靠關系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某保險公司對鐘XX的訴訟請求辯稱,與某保險公司對鼎翔汽運公司的辯稱意見一致。
經審理查明,鼎翔汽運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登記成立,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蘭X與劉婷(系蘭X妻子),經營范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貨物專用運輸(冷藏保鮮設備),汽車租賃,二手車經紀、經銷,汽車配件、貨運信息服務,貨車銷售,汽車美容服務,貨物包裝、搬運、裝卸、倉儲服務(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品的倉儲除外)。
2016年4月7日19時20分許,房何古駕駛贛C×××××號重型自卸貨車從普寧市里湖鎮(zhèn)往大坪鎮(zhèn)方向行駛至梅林鎮(zhèn)梅西東路新樓橋頭路口路段右轉彎時,與右側同向行駛由賴友麗駕駛的無牌證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賴友麗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普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房何古承擔全部責任,賴友麗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賴友麗隨即被送往當?shù)蒯t(yī)院救治【備注:本案查明,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11月13日賴友麗在普寧市華僑醫(yī)院住院治療,醫(yī)療費計67186.90元,訴訟中鐘XX主張墊付了該67186.90元中的58000元;而(2017)粵5281民初851號一案一審審理查明賴友麗醫(yī)療費金額為66979.3元,其中鼎翔汽運公司墊付賴友麗醫(yī)療費58000元】。
對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給賴友麗造成的損失:賴友麗曾以侵權之訴將某保險公司、房何古、鼎翔汽運公司、劉婷[系鼎翔汽運公司股東]列為被告訴至廣東省普寧市人民法院,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賴友麗提出訴訟請求為:某保險公司、房何古、鼎翔汽運公司、劉婷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617190.42元[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內先予賠付1120000元;房何古、鼎翔汽運公司、劉婷對保險公司賠償損失的不足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案中,因房何古下落不明,廣東省普寧市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粵5281民初85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賴友麗醫(yī)療費金額66979.3元,各項損失合計977107.99元,鼎翔汽運公司已墊付賴友麗醫(yī)療費58000元,判決主文為: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賴友麗919107.99元【備注:某保險公司承擔賴友麗各項損失共計977107.99元,扣減鼎翔汽運公司已墊付賴友麗的醫(yī)療費58000元,尚余919107.99元】;二、駁回賴友麗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360元(賴友麗已預交9680元),由賴友麗負擔836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1000元,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廣東省普寧市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9680元、向賴友麗徑付本案訴訟費1320元。現(xiàn)(2017)粵5281民初851號一審民事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事發(fā)時贛C×××××號重型自卸貨車登記所有人為鼎翔汽運公司,實際控制人和營運人為鐘XX,事發(fā)時由鐘XX雇請的司機房何古駕駛該車。事發(fā)前,原告就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且附加不計免賠率],被保險人都為鼎翔汽運公司。該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另查明,2018年10月份,鐘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與鼎翔汽運公司法定代表人蘭X曾協(xié)商過該58000元醫(yī)療費墊付款有關事宜,但是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2018年2月份、2018年10月份,鐘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與某保險公司的法務人員曾協(xié)商過該58000元醫(yī)療費墊付款的保險理賠事宜,但是最后仍然未達成一致意見。
上述事實,有鼎翔汽運公司、某保險公司、第三人鐘XX當庭陳述、鼎翔汽運公司提供的(2017)粵5281民初851號一審民事判決書、第三人鐘XX提供的廣東省醫(yī)療收費票據(jù)、病人住院費用清單、非稅收入(電子)票據(jù)、收款收據(jù)、普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管理股證明、證人陳某1證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微信聊天記錄為證,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訴爭58000元是何人墊付鼎翔汽運公司訴請中的58000元與鐘XX訴請中的58000元實際系同一筆款項,雙方都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雖然(2017)粵5281民初851號生效判決認定訴爭58000元由鼎翔汽運公司墊付,但是,首先,鐘XX不是該案當事人,房何古因下落不明未到庭參加訴訟,鼎翔汽運公司單獨意見可能導致該案事實認定的偏差;其次,鼎翔汽運公司在本案中接受法官詢問時,不能詳細敘述訴爭58000元完整的墊付經過,僅提供了(2017)粵5281民初851號生效判決,而鐘XX提供了賴友麗在普寧市華僑醫(yī)院住院期間的手術記錄、數(shù)字X線報告單、醫(yī)療收費票據(jù)、病人住院費用清單、肇事車輛罰款票據(jù)等原件以及證人陳某2證言,并在本案中接受法官詢問時,能夠詳細敘述訴爭58000元的支付時間、方式、地點等具體細節(jié),即鐘XX提供了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已為生效裁判所確認訴爭58000元由鼎翔汽運公司墊付的事實。綜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本院確定訴爭58000元系由鐘XX墊付。二、訴爭58000元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本院確定沒有。理由如下:①(2017)粵5281民初851號生效判決對訴爭58000元并未在判決主文中作出實體裁判,僅是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房何古對第三者賴友麗應負的賠償責任977107.99元中扣減了訴爭58000元,即被保險人實際向第三者賴友麗墊付的訴爭58000元已轉化為某保險公司向第三者賴友麗賠償了58000元,但是某保險公司在法院作出(2017)粵5281民初851號生效判決后一直未向實際墊付訴爭58000元的被保險人賠償58000元。故實際墊付訴爭58000元的民事主體有權向保險人主張賠償58000元保險金。②本案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保險法屬于特別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故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中的二年訴訟時效。(2017)粵5281民初851號生效判決載明“賴友麗向廣東省普寧市人民法院的訴訟請求為要求某保險公司、房何古、鼎翔汽運公司、劉婷列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617190.42元”,可見,賴友麗訴請金額已超出了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但是法院認定房何古賠償賴友麗法定各項損失共計977107.99元,尚在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由于某保險公司在房何古對第三者賴友麗應負的賠償責任977107.99元中扣減了訴爭58000元,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賠償規(guī)則,故訴爭580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肇事車輛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內賠付。前已述及實際墊付訴爭58000元的民事主體有權向保險人主張賠償保險金,結合某保險公司在房何古對第三者賴友麗應負的賠償責任977107.99元中扣減了訴爭58000元和房何古、鼎翔汽運公司等人賠償責任的確定是在2017年10月以后,以及鐘XX在2019年3月以訴訟的方式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訴爭58000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故鐘XX訴求沒有超過二年的法定訴訟時效。
某保險公司以“鼎翔汽運公司、鐘XX應當提供肇事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肇事司機房何古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我公司在沒有核實上述證件合法有效和核實是否有免責事由的前提下,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來抗辯鼎翔汽運公司、鐘XX各自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為,(2017)粵5281民初851號生效判決認定房何古對賴友麗賠償977107.99元,某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代替侵權人向第三人賴友麗賠償保險金977107.99元,并且生效判決就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該項抗辯意見已作出不予支持的判決。本案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前已述及某保險公司應向鐘XX賠償其已墊付的醫(yī)療費58000元,也是根據(jù)同一份保險合同約定,基于生效判決的既判力,本院不予理涉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提出同樣的抗辯。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萬載縣鼎翔汽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58000元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shù)谌绥奨X保險金58000元。
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計625元,由原告萬載縣鼎翔汽運有限公司負擔;第三人鐘XX獨立請求權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計625元,由第三人鐘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義務人在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限內拒不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應遞交申請執(zhí)行書及被執(zhí)行人財產狀況證據(jù)或線索材料。
審判員 蔡軍如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 張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