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武漢天久建筑勞務承包有限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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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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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民終886號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00751002XXXX,住所地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
負責人:王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武漢天久建筑勞務承包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2768060XXXX,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
法定代表人:徐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湖北謙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成XX,男,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湖北謙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武漢天久建筑勞務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久勞務承包公司)、成XX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2018)鄂1102民初28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訴訟費用由天久勞務承包公司、成XX承擔。事實和理由:某保險公司找到新證據,天久勞務承包公司已在投保單蓋章,已經明確說明“我單位確認已經收到丁投保險種條款,且保險人對投保險種條款進行了說明尤其是對保險責任條款,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合同解除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對投保險種條款尤其是保險責任條款、免除保險人的責任條款、合同解除條款以及產品說明書(如有),投保須知,特別約定等,我單位均已認真閱讀,理解并同意遵守”,故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相關法律判決賠償天久勞務承包公司相關損失與事實不符。
天久勞務承包公司、成XX均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天久勞務承包公司、成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意外傷害醫療費用50000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2月14日,天久勞務承包公司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投保人是天久勞務承包公司,保險人是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險人為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并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16-65周歲的人員。投保險種為平安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人;平安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險金額為5萬元/人。特別約定被保險人從事高處作業時因未系綁安全帶導致的保險事故屬除外責任。保險期限730天,自2017年2月15日零時起生效。2017年7月30日,成XX與天久勞務承包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2017年10月22日,成XX在天久勞務承包公司的保利清能西海岸南區一項目部工作中不慎摔傷,腰1,3椎體骨折,骶4椎體骨折,被送至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武漢總醫院住院19天,用去醫療費86420.23元。2017年11月10日,天久勞務承包公司與成XX達成《意外受傷一次性賠償協議書》,天久勞務承包公司因成XX住院治療,已經向醫院支付醫療費86420.23元,天久勞務承包公司愿意一次性再賠償成XX誤工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補助、后期治療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萬元(含保險理賠金在內)。成XX和天久勞務承包公司還簽訂了一份《理賠保險金權益轉讓聲明書》,經被保險人成XX同意并授權,由天久勞務承包公司辦理保險金的索賠事宜,保險金由天久勞務承包公司受領。事故發生后,天久勞務承包公司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報險,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到事故現場勘察。2017年12月13日成XX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意外險及健康險理賠申請書,某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成XX從事高處作業未系安全帶,屬于條款約定除外責任,于2018年3月21日向成XX出具拒賠通知書。一審庭審過程中,天久勞務承包公司、成XX自愿放棄第二項訴訟請求,即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意外傷殘保險金10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天久勞務承包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天久勞務承包公司的訴訟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本案是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成XX是被保險人,是本案人身保險合同中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天久勞務承包公司是投保人,并無相應保險金請求權,但保險事故發生后,因被保險人成XX的醫療費已由天久勞務承包公司全額墊付,雙方簽訂了《理賠保險金權益轉讓聲明書》,商業保險金請求權屬于純財產性質的債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該轉讓行為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該保險合同也未約定不得轉讓,故該轉讓行為有效。據此,天久勞務承包公司取得被保險人成XX對某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請求權,天久勞務承包公司是本案適格原告。
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支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費50000元的問題。某保險公司《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中對“被保險人從事高處作業時因未系安全帶導致的保險事故屬除外責任”的免責條款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亦未提供證據證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成XX在保利清能西海岸南區一項目部工作中不慎摔傷,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武漢總醫院住院治療用去醫療費86420.23元,屬于平安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的保險范圍,保險金額為5萬元/人。故天久勞務承包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費5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武漢天久建筑勞務承包有限公司支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費50000元。二、駁回成XX的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上訴請求,向本院提交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投保單(團體)復印件一份,擬證明某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已經盡到解釋說明的義務。本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天久勞務承包公司質證認為,該投保單不屬于二審中的新證據,對其三性均不予認可,認為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成XX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與天久勞務承包公司質證意見相同。
本院認為,該投保單系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產生并存放于某保險公司,不是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依法不屬于二審中新的證據,且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該投保單原件,天久勞務承包公司、成XX對其真實性亦不予認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即免責條款是否發生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上訴提出其有“新證據”證明已就《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單》中“被保險人從事高處作業時因未系安全帶導致的保險事故屬除外責任”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的義務。本院認為,投保單系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即產生。某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保險公司有責任并有充分的能力保存投保單及其他保險合同資料。故某保險公司對投保單的存在應屬明知,其在一審期間無正當理由未提交投保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該投保單不是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不屬于二審期間的新證據。且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該投保單原件,天久勞務承包公司、成XX對該投保單的真實性亦不予認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因某保險公司一、二審中均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對案涉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一審法院判決其向天久勞務承包公司支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費50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吳 剛
審 判 員 張漢梅
審 判 員 劉 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杏元
書 記 員 鮑學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