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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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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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民終213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X,男,漢族,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X,男,漢族,住黃驊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號。
負責人:張X甲,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乙,男,漢族,該公司職員,住。
上訴人李XX因與被上訴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3民初60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上訴請求:一、撤銷黃驊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3民初6020號民事判決書,將該案發回重審或改判,上訴金額為122000元;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對于冀G×××××、GK819掛號車駕駛人高貴歧的損失應由冀J×××××號車輛駕駛人曹緒坤承擔賠償責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應由其法定繼承人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收到的民事起訴狀中已將曹緒坤父母列為被告,但不知民事判決中并未將其列入其中;二、事故發生后,上訴人已及時到交警部門說明車輛情況,上訴人與曹緒坤并不認識,只是將自己實際所有的車輛出借給王維維,王維維將車輛又借給曹緒坤上訴人并不知情,也未經上訴人同意,曹緒坤無駕駛資格上訴人更是不知。因此,上訴人作為車輛所有人并無任何過錯;三、上訴人在庭審時已明確提出將車輛出借給王維維,一審法院未調取交警部門的卷宗,致使本案關鍵事實未查情,有失公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一審判決未將使用人及轉借人列為被告的情況下,直接判決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令人無法理解。綜上,請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附有連帶義務的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義務,履行全部義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其他債務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份額。上訴人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供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且一審法院示明李XX如認為另有其他侵權人存在,可在本案賠償后就其損失另行依法追償。所以,我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李XX全額賠付給我司122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8月29日,曹緒坤無證駕駛冀J×××××號小型汽車在205國道黃驊路段行駛時駛入逆行,與高貴歧駕駛的冀G×××××/冀G×××××號車相撞,造成曹緒坤死亡,高貴岐及冀J×××××號乘車人曹令海受傷,雙方車輛損壞,該事故經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并作出認定,曹緒坤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高貴歧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曹令海無責任。曹緒坤駕駛的冀J×××××號車登記車主為張俊立,事故發生時實際車主為被告李XX。該車在原告處投保交強險一份,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后高貴歧起訴本案原告某保險公司,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2017)冀0983民初380號判決書,判決本案原告在交強險各項賠償限額內共計賠付高貴歧120000元,本案原告于2018年1月10日履行完畢。原告主張因被告李XX將車輛借給無證的曹緒坤駕駛發生事故造成損害,所以向被告進行追償。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向一審法院提交下列證據:1、交強險保單抄件一份,證實李XX所有的冀J×××××號車在原告投有交強險一份;2、提供事故認定書一份,證實在保險期間內,曹緒坤無證駕駛冀J×××××號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高貴岐受傷,三者車輛損壞;3、提供黃驊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冀0983民初380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實高貴岐將本案原告起訴,本案原告賠付人傷損失120000元。提供銀行打款回執一份,證實本案原告于2018年1月10日賠付高貴岐120000元。2018年1月11日賠付高貴岐2000元,該兩筆款項匯至黃驊市人民法院;4、提供車輛轉讓購車協議一份,證實張俊立將車賣給李XX,事故發生時實際車主為李XX。提供車輛損失照片一份,證實高貴岐車輛已經遠超交強險限額,本案原告直接賠付2000元。
李XX質證意見:對原告提供的所有證據的真實性均認可,但主張其將冀J×××××號車借給了王維維,之后的事情自己不清楚。并主張經其了解王維維已賠付70000元,具體賠付給誰不知道。被告未提供任何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原告主張因被告李XX將車輛借給無證的曹緒坤駕駛發生事故造成損害,所以向被告進行追償。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雖被告提出抗辯,主張其將車借將車是借給的王維維,但對此主張原告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也未申請追加王維維為本案共同被告,其主張缺乏證據的支持。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作為所有人對車輛不予管控以致發生曹緒坤無證駕駛繼而發生交通事故,原告向在賠償范圍內向其主張追償權并無不當。被告如認為另有其他侵權人存在,被告可在本案賠償后就其損失另行依法追償。
一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遂判決:被告李XX賠付原告某保險公司損失122000元;以上給付內容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李XX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黃驊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王偉偉詢筆錄、王偉偉駕駛證信息復印件各一份,證實李XX將車借給王偉偉,王偉偉又將該車借給曹緒坤。
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該筆錄是復印件,真實性不認可,上訴人應當提供原件。上訴人提供的王偉偉信息與一審法院李XX敘述的王維維名字不相符。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李XX對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存在過錯,應否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上訴人李XX于事發當晚將自己實際所有的冀J×××××號車借給無證、飲酒的曹緒坤,造成曹緒坤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李XX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將車輛借給酒后且沒有駕駛資格的曹緒坤,系造成本案交通事故部分成因。本院綜合本案其他證據和事實,酌定由李XX按30%的按份責任,賠償某保險公司損失:122000*30%=36600元。
一審時,某保險公司撤回了對曹緒坤繼承人的起訴,系其對自身訴訟權利的處分,一審法院已另行裁定準許,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上訴人主張車輛系由王偉偉轉借曹緒坤,但根據上訴人二審提交的筆錄內容,不能證實該車系由王偉偉轉借曹緒坤,上訴人要求追加王偉偉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李XX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判決結果錯誤,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3民初6020號民事判決;
二、李XX賠付某保險公司損失366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370元,由李XX負擔411元,某保險公司負擔95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740元,由李XX負擔822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91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冉 旭
審判員 高寶光
審判員 王培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