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順旺和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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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終125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8
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順旺和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398485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執行(常務)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廣東法制盛邦(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892225XXXX。
法定代表人:郭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XX,廣東世紀華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廣東世紀華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深圳市順旺和運輸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7)粵0304民初77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深圳市順旺和運輸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供電設施損壞維修費用85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詳見上訴狀。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深圳市順旺和運輸有限公司一審訴請判令:1、某保險公司賠償其供電設施損壞維修費用85000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
一審判決主文: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深圳市順旺和運輸有限公司支付賠償款9200元。二、駁回深圳市順旺和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25元,由深圳市順旺和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713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12元。
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詳見一審判決書)予以確認。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提交了以下證據:1、真空開關工作原理(百度知道檢索打印件),證明真空開關不能維修,只能整個更換;二、惠州市大亞灣水電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事故發生的原因。被上訴人對上述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并稱該《證明》未有公司蓋章。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是否應向上訴人賠償涉案供電設施損壞維修費用85000元。
上訴人主張涉案事故導致案外人惠州市惠陽華茂石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茂石場”)的真空開關受損以致無法修復只能更換,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賠償涉案供電設施損壞維修費用85000元。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雙方簽訂的《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十三條第三款載明:“保險機動車發生保險事故后,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任何賠償項目及金額,對保險人均不具有約束力,保險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及本合同約定重新核定損失金額或拒絕賠償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費用。”本院認為,該條款不違反相關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上訴人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在賠償華茂石場維修費用前通知被上訴人且取得被上訴人書面同意,依照雙方合同約定,該行為對被上訴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被上訴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重新核定損失金額,一審采納被上訴人關于按照德恒正公估保險損失評估報告核定的金額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同時,上訴人一、二審提交的證據均未能證明涉案事故導致華茂石場的真空開關嚴重受損并且只能更換,其關于實際受損金額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深圳市順旺和運輸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95元,由上訴人深圳市順旺和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盧艷貝
審判員 劉 燕
審判員 許海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周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