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謝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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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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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6民終288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600797239XXXX)。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號樓*層。
負責人:余XX,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謝XX,男,漢族,生于1989年12月27日初中文化,云南省會澤縣人,住云南省曲靖市會澤縣。
委托代理人:成XX,云南法聞(會澤)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昭陽區人民法院(2018)云0602民初29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2018年1月26日,原告謝XX駕駛云C×××××號小型普通客車(核載7人、實載7人)由會澤縣馬路鄉巴圖村委會往尖山村委會垮山村民小組方向行駛。19時27分,行駛至會澤縣,所駕駛的車輛從其行駛方向左側駛離路緣翻下山溝,造成云C×××××號車的乘車人謝某當場死亡,云C×××××號車的其余乘車人和駕駛員不同程度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會澤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會公交認字【2018】第00015號)認定:駕駛員謝X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謝某等乘車人無責任。死者謝某(女,戶籍登記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會澤縣)系農村居民戶。2018年1月26日,會澤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會澤縣中平司法鑒定所對謝某死因進行鑒定,會澤縣中平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1月27日對謝某進行尸檢,尸檢地點:會澤縣緊尖線K8+980M處路邊;尸檢情況:謝某尸體就地在燈光下進行檢驗,尸體女性,尸長157CM,發育良好,營養中等;衣著:上穿灰白色冬服,第二件為白花T恤,衣服未見明顯痕跡,下穿黑色外褲,蘭色短褲,褲子右腰部外側挫爛;頭部:染有大量血跡,右額頂部有2.5cm×1cm的頭皮挫裂傷,右眉根部有1cm×0.8cm挫裂創,右顳部有2.5cm×0.5cm挫裂創;頸部:未見損傷;胸部:左胸外側至左大腿外側廣泛性挫擦傷,左5至10肋腋后線骨折,按壓可觸及骨擦音,右腰部廣泛性瘀血;四肢:骼脊下外側有2cm×3cm挫擦傷,右肩關節脫位。尸體鑒定意見:謝某系交通事故致多發性肋骨骨折,胸腔臟器損傷死亡。原告謝XX所駕駛的云C×××××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責任賠償每座10000元)。事故發生后,原告謝XX與死者謝某的親屬達成賠償協議,現原告謝XX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300000元。
原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按照約定時間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該案系因交通事故導致謝某死亡,原告與死者親屬達成協議向死者親屬進行了賠償后而進行的訴訟。本案中,四位證人與會澤縣中平司法鑒定所對死者謝某尸體的描述相吻合即死者謝某的尸體在車外,離肇事車輛有10多米,其右腰部外側褲子被挫爛,法院結合法醫鑒定結論及全案證據確定死者系發生事故后被本車拖拽所導致死于車外。會澤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18年3月7日針對涉案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會公交認字【2018】第00015號)認定謝某無責任。本案中,原告謝XX要求被告進行賠償的訴求予以支持,但具體賠償數額應按相關標準予以計算。云C×××××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責任賠償每座10000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謝某系農村居民,應按農村居民標準予以計算,死亡賠償金為20年×9862元/年=197240元,喪葬費為47844元,共計為245084元。原告謝XX在被告處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應由被告在保險合同限額內予以賠償,因原告謝XX已向死者的親屬賠償了該費用,故應由被告在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賠償給原告謝XX。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第三款:“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條:“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按照約定時間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判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135084元)賠償原告謝XX人民幣245084元。
本案在二審訴訟中,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無異議,對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歸納雙方的訴辨主張,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死者謝某是否屬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的賠付范圍。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根據被上訴人謝XX所舉證人出庭作證與司法鑒定中心的現場描述、司法鑒定結論可以相互印證謝某系被肇事車拖拽死于車外。因此,應屬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的賠付范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為此承擔保險責任。
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500.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若義務人不主動履行本判決,權利人可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的二年內向原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長 周嚴惠
審判員 陳 丹
審判員 余 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徐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