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劉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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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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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2民終573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
負責人:陸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山西烏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男,漢族,靈丘縣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男,漢族,靈丘縣人。
二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雷X,靈丘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李X、劉X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靈丘縣人民法院(2018)晉0224民初3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被上訴人李X、劉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雷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減少保險金2968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沒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判決,根據《機動車損失險》第二十六條規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被保險車輛在本起事故中主要責任,我方應承擔70%責任比例,一審法院沒有按照責任比例劃分判決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我公司不承擔多賠償的責任。且被上訴人有義務提供對方的追償信息。
被上訴人李X、劉X答辯稱,上訴人在賠償被上訴人后有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X、劉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二原告車輛施救費11000元、車輛損失費100460元、評估費5000元,三項共計11646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二原告和杜紅平共同出資合伙購買了×××、×××東風牌重型半掛車,當時車輛登記在杜紅平的名下,并以杜紅平作為被保險人為該車輛在被告人保大同市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險等保險,其中牽引車的保險金額為286000元,掛車的保險金額為95000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11月24日0時起至2017年11月23日24時止。還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非經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書面同意,投保人不得對關于受益人的約定進行變更和修改。2017年6月22日1時10分,杜紅平(具備相應的駕駛資質)駕駛×××、×××東風牌重型半掛貨車行駛至唐淶高速公路張家口方向270KM+500M處時,與王長鶴駕駛的×××、×××大運牌重型半掛貨車追尾,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東風牌重型半掛貨車的駕駛員杜紅平搶救無效死亡、該車的乘車人狄長嶺受傷、部分路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淶源大隊冀公高交認字(2017)第B2017000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杜紅平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長鶴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狄長嶺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杜紅平家屬提出退股,經與二原告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二原告退歸杜紅平家屬15萬元,×××、×××東風牌重型半掛車歸二原告所有。×××重型半掛貨車經中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車輛損失價格為82960元。因本次事故,原告支出施救、拆卸、拖車等費用共計11000元,支出評估費5000元。事故發生后,第一受益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出具委托證明,證明×××、×××東風牌重型半掛車與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屬掛靠關系,并同意該事故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的車輛所有理賠款由車主劉X、李X領取,公司不再請求二次理賠。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二原告所有的×××、×××東風牌重型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原、被告之間已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現該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二原告所有的車輛受損,被告就應按照合同約定,在二原告所有車輛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因保單的第一受益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同意車輛保險理賠款由二原告領取,屬債權轉讓,二原告因此取得了保險理賠款的請求權,是本案適格的主體。被告關于原告主體不適格的辯解不予支持。關于被告辯解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因二原告是基于保險合同關系提起的訴訟,而非侵權關系提起的訴訟,故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其辯解不予采信;關于被告辯解司機杜紅平因未按規定駕駛導致本起事故發生,屬于免責事項,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故對該辯解不予支持。關于被告辯解評估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因評估費屬于查明損失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由保險人承擔,故不予采納。關于訴訟費,應當依照《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敗訴方負擔,被告辯解不承擔訴訟費用的主張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被告應在×××、×××東風牌重型半掛車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評估費及施救費共計9896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東風牌重型半掛車所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李X車輛損失、評估費及施救費共計9896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2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確定的賠償數額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被上訴人投保的事故車輛在保險合同約定期限內發生保險責任事故,上訴人作為保險人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上訴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上訴人主張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義務提供對方的追償信息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本院不予審查。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琴
審判員 楊 彬
審判員 李志鋼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安麗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