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武X甲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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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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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7民終696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
負責人:王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宗X,山西語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武X甲,男,漢族,中專文化,太谷縣村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乙,山西承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武X甲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太谷縣人民法院(2018)晉0726民初12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宗X、被上訴人武X甲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少承擔29720元;2.本案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晉A×××××車輛損失62058元偏高。晉A×××××號車輛評估尺度以及更換維修尺度過于寬松,不夠客觀合理,更換修理費用以及工費遠高于市場實際修復所需金額,綜合車輛的全部情況并結合查看情況,應核減25000元。(二)本案鑒定費400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720元不應由上訴人承擔,不屬于上訴人賠償責任范圍。該案件上訴人一方作為保險合同相對方,履行的是保險合同約定賠付義務,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上訴人責任范圍,不應由上訴人承擔。故導致上訴人多承擔4720元。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作出公正判決,支持上訴人請求。
被上訴人武X甲辯稱,第一,關于車輛損失,在整個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能夠反駁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結論,應當以鑒定意見為準。第二,關于鑒定費和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屬于為了確認車輛損失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根據保險法規定,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根據訴訟費繳納辦法,訴訟費應由敗訴方承擔,雖然保險合同有約定,但違反法律規定,應屬于無效約定。
武X甲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理賠款62058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8月15日0時10分許,武X甲駕駛晉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太谷縣境內南太線由西向東行駛至太谷縣郭里村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與道路旁的隔離樁發生碰撞,后車輛失控側翻,造成道路隔離樁及武X甲所駕駛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太谷縣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武X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18年8月10日經中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晉A×××××號小型普通客車損失為62058元。鑒定費4000元。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限額為118431.2元的車損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一審法院認為,武X甲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賠償武X甲損失,故對武X甲的請求應予支持。某保險公司雖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鑒定,但其申請不符合重新鑒定條件,該院不準許重新鑒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武X甲交通事故損失66058元。
二審中,上訴人要求重新鑒定。被上訴人稱:一審選擇鑒定機構,是雙方共同選擇的,當時也是我們同意首先讓上訴人選擇,上訴人選擇的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意見,我們尊重。鑒定過程中,保險公司沒有參與,但是鑒定機構聯系他們了。鑒定時,沒有拆解,因為當時拆解車需要費用,我方當事人沒有這個錢,同意只把看到的損失鑒定一下,內部損失自負。所以,只是部分拆解。但鑒定的損失是低于實際損失的。車沒有修理,還在修理廠。上訴人稱,鑒定程序沒有問題,就是價格偏高。
其余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原判車損認定金額是否偏高;2.鑒定費、訴訟費的承擔。關于第一個焦點,某保險公司對法院委托的鑒定提出異議,請求重新鑒定,一審認為其申請不符合重新鑒定條件,未準許重新鑒定。二審中,某保險公司也并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本案鑒定存在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本院對其重新鑒定申請,同樣不予支持。關于第二個焦點,訴訟費用的承擔系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結果,依法作出的決定,保險公司作為案件當事人,在敗訴時應當承擔相應費用。至于鑒定費,屬于被保險人為了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由保險人承擔。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許 俊
審判員 申子西
審判員 段 鋒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 翟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