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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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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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9民終179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區-2財富大廈***層。
負責人:史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宿XX,山西卓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男,代縣人,現住代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代縣峨口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代縣人民法院(2018)晉0923民初7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宿XX、被上訴人李X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上訴人不賠償車損、鑒定費等共計60000元;2、一、二訴訟費由李X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中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的車損重新鑒定結論不具備客觀性。1、鑒定程序不合法。本案車損重新鑒定雖然通過人民法院委托,但鑒定機構并未實地勘驗車輛,亦未對車輛的受損件進行核定及收集車輛殘損照片,僅根據李X提供的車輛維修清單復印件進行定損,且沒有征求上訴人對維修項目的意見并收集定損資料,由此得出的鑒定結論導致定損金額過高,有失客觀公正性。2、鑒定方法錯誤。本案鑒定損失金額已超過涉案車輛事發前實際價值的50%,則鑒定機構應當采用重置法進行鑒定,根據車輛購置價格(市場價)及折舊率確定損失金額,現鑒定機構未收集車輛修復照,也沒有驗車,無法確定該車是否實際修復,故以修復法定損依據不足,導致鑒定結論嚴重失實。因此,本案重新鑒定結論缺乏事實依據,且鑒定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糾正。二、一審判決未采用李X提交的鑒定意見,重新鑒定結論亦改變了原鑒定意見,故鑒定費應由李X自行承擔,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于理不合,于法無據。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故懇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對本案作出公正的裁決。
被上訴人李X辯稱,1、鑒定機構對涉案車輛的鑒定,公正、客觀,程序并不違法。一審時,上訴人提出重新鑒定,經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協商約定鑒定機構,并由代縣人民法院委托,該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報告公正、合法,應當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鑒定費依法判決。
李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李X車損261274元,施救費500元,鑒定費2500元,共計264274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19日14時50分,楊國冬駕駛×××小型轎車沿代縣雁靖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高蘇線38KM+600M處時,因躲避行人操作不當,撞于道路南側照壁,造成楊國冬受傷,×××轎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司機楊國冬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李X支付施救費500元,經河北得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號車損失為人民幣261274元,支出鑒定費2500元。一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委托中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該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中正公估[2018]機鑒字第SFXXX00646號鑒定意見書,確定×××的車輛損失價值為215935元。×××的車輛上戶所有人是李X。另查明,某保險公司為晉發動機號碼為車承保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67700元,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李X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有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雙方當事人共同約定的鑒定機構中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意見書等證據在案佐證,本次事故真實可信,李X在本次事故所受損失為車輛損失215935元、施救費500元、鑒定費2500元,合計218935元。李X訴請賠償各項損失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李X保險理賠款218935元(車輛損失215935元、施救費500元、鑒定費2500元)。二、駁回李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63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一審法院依據中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結論認定車損是否適當;2.被上訴人李X支付的鑒定費應由誰承擔。
關于爭議焦點1,本院認為,一審庭審中經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委托中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損進行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中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價格鑒證意見書,認定車輛損失為215935元。該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機構及人員均有鑒定資質,上訴人對鑒定及車損數額不予認可,上訴人主張鑒定數額過高,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一審法院依據公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并無不當。
關于爭議焦點2,本院認為,李X單方委托河北得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結論因與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數額相差較大未被采納,故李X支付的鑒定費應由其本人承擔。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山西省代縣人民法院(2018)晉0923民初75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駁回李X其他訴訟請求;
變更山西省代縣人民法院(2018)晉0923民初75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李X車輛損失215935元、施救費500元,共計21643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63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181元,李X負擔45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285元,李X負擔1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 勇
審判員 張 婷
審判員 王曉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 周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