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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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終17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29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溫州市。
負責人:何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馮XX,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
負責人:俞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浙江浣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郝XX,男,漢族,住安徽省臨泉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惠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
法定代表人:鄭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裘XX,系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郝XX、紹興惠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達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2018)浙0603民初95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和詢問當事人,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其不承擔賠償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由乙保險公司、郝XX、惠達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惠達公司所有的浙D×××××號車輛在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處以非營業車輛使用性質投保,但在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局官網營運車輛查詢為“普通貨運”,結合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函(杭運管[2012]36號文件)內容,浙D×××××號車實為營運車輛,其明顯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事實清楚。根據商業險保險單中特別約定“2.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保證此車確實非營業使用,如有營運等其他用途行為,保險人可拒絕賠償。”之約定,保險人在商業險部分免賠。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機動車輛商業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車險保險合同簽收回執一樣本均系被上訴人惠達公司簽章,特別約定免責內容依法生效,故本案商業險部分甲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事故發生時案涉車輛為空車。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主張案涉車輛系營運車輛,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惠達公司辯稱,案涉車輛性質在投保時和出險時沒有改變過。投保時甲保險公司是審核過的,出險時案涉車輛是空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郝XX未作答辯。
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郝XX、惠達公司、甲保險公司共同支付其代償款124660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2.本案訴訟費由郝XX、惠達公司、甲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月24日,案外人陳素梅以其所有的車牌號為浙D×××××小型客車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等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2月18日至2019年2月17日。2017年9月7日,惠達公司以其所有的車牌號為浙D×××××載貨汽車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商業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10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2018年7月10日8時10分,郝XX駕駛浙D×××××號重型貨車,途徑楊江線紹興市柯橋區楊汛橋鎮南方水泥廠附近地方時,與陳素梅駕駛的浙D×××××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紹興市公安局柯橋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郝XX負事故全部責任,陳素梅無責任。事故發生后,乙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陳素梅的申請向其支付保險理賠款124660元,遂成訟。另查明,浙D×××××載貨汽車在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局官網上登記為營運車輛。
一審法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證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此次事故造成浙D×××××車輛受損,郝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惠達公司在庭審中自認,郝XX系在執行其公司職務時發生事故,故惠達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因浙D×××××重型貨車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100萬元商業險及不計免賠險,故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就惠達公司應負擔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乙保險公司賠付浙D×××××車輛損失后,有權向惠達公司、甲保險公司追償。乙保險公司起訴要求郝XX就惠達公司的賠償責任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但是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郝XX存在酒后駕駛、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等情形,該院對此不予支持。甲保險公司主張惠達公司向其投保時是以非營運車輛的使用性質進行投保,且雙方在投保單中特別約定,如有營運等其他用途行為,保險人可拒絕賠償,現查明訟爭車輛為營運車輛,故甲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該院認為,現甲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訟爭浙D×××××重型貨車具有營運資格,但無證據證明其存在營運行為,故不符合免賠事由,對于甲保險公司該項主張,該院不予支持。乙保險公司主張的利息損失,不屬于法定孳息,該院不予支持。郝XX經該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該院依據已查明的事實進行處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一、惠達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乙保險公司保險墊付款124660元;二、甲保險公司對惠達公司的上述賠償責任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三、駁回乙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各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均未提交新的證據。經審理,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對事故發生經過、事故責任認定、車輛投保情況以及事故損失金額等均沒有異議,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對惠達公司應負擔部分承擔保險責任沒有異議,爭議焦點在于甲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是否應當對惠達公司應負擔部分承擔保險責任。甲保險公司主張,浙D×××××號車輛在該公司以非營業車輛使用性質投保,但在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局官網營運車輛查詢為“普通貨運”,其明顯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故根據商業險保險單中的特別約定,甲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部分免賠。對此,本院分析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浙D×××××號車輛雖在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局官網登記為“普通貨運”,但僅能證明該車輛具有營運資格,至于在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該車輛是否存在營運行為,甲保險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之證據加以證明,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審法院據此認定甲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應當對惠達公司應負擔部分承擔保險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93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婁岳虎
審 判 員 黃哲鋒
審 判 員 王晗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燕飛
書 記 員 俞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