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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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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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1480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10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區。
負責人:陳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河南千字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住河南省鄲城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久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長壽區**號*幢1-9。
法定代表人:冉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師XX,重慶格林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口市萬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匯區**號。
法定代表人:張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重慶久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市分公司、周口市萬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2018)豫1602民初68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被上訴人王XX,被上訴人重慶久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或發回重審。2、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不具有追償權,駁回訴訟請求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第三人(托運人王良才)根據合同約定享有向王XX的賠償請求權,一審認定本次事故不在王良才與王XX約定賠償范圍內,屬認定事實不清。王良才根據保險合同享有向王XX主張賠償請求權,某保險公司具有追償權。
重慶久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市分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維持原判。本案基礎法律關系是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該權利是建立在對王XX因貨物承運合同糾紛具有追償權的前提下保險人才享有的權利,而根據王XX與王良才之間的承運合同的約定,王良才不享有對王XX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且王良才也證實涉案事故的貨物保險費是王XX繳納,因此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事實與理由均不能成立。
王XX辯稱意見同重慶久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市分公司意見。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重慶久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市分公司、周口市萬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王XX連帶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追償款91902.6元及自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之日(2017年3月22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費由重慶久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市分公司、周口市萬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王XX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月16日,王良才與王XX簽訂了貨物運輸協議一份,協議約定:甲方(王良才)委托乙方(王XX)承運香蕉貨物一車,從磨憨口岸裝貨,到深圳市龍崗區卸貨,貨物重量30噸2196件,貨物價值150000元整,承運車輛為渝B×××××半掛牽引車和豫P3A**掛車。運輸途中貨物如有人為損壞、丟失、淋濕、延時或乙方故意轉賣,乙方應照價賠償……。同時為避免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王XX出資并委托貨主王良才購買貨物運輸綜合險。接受委托后,王良才就所運輸的貨物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總保險金額為150000元的國內公路貨運保險。但保險單中載明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王良才。協議簽訂后,王XX接收了王良才的貨物并進行運輸。2017年1月19日11時30分,當車輛行駛至云南省文山州硯山縣小稼依高速路往硯山方向時掛車著火,經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硯山消防中隊40多分鐘的撲救,火勢被撲滅,但車上貨物全損。事故發生后,王良才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某保險公司與王良才經過協商,于2017年3月22日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轉賬的方式向王良才賠償了91902.6元。王良才獲得賠償的當日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賠付意向及權益轉讓書,該書第3條約定:保險人支付以上金額的賠償款后,受損保險標的的相應權利歸于保險人,如保險事故是因第三方對保險標的的損害引起的,保險人自向立書人(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上述賠償金額范圍內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并可以保險人或立書人的名義向責任方追償,立書人將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某保險公司賠償王良才后因向重慶久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市分公司、周口市萬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王XX追償未果訴至一審法院。另查明,渝B×××××半掛牽引車行駛證上登記的所有人為重慶久發長壽公司,該車系王XX出資購買掛靠在重慶久發長壽公司名下從事營運的。豫P3A**掛車行駛證上登記的所有人為周口萬隆公司,該車系王XX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從周口萬隆公司處購買并掛靠在該公司名下從事營運的。王XX有合法的駕駛資格且涉案車輛在年檢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王良才之間簽訂的國內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及王良才與王XX之間簽訂的貨物運輸協議均系合同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合同。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應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前提。本案中,因王XX出資為王良才托運的貨物購買了貨物運輸綜合險,所以雙方在運輸合同中約定運輸途中貨物如有人為損壞、丟失、淋濕、延時或乙方(王XX)故意轉賣的情形王XX才承擔賠償責任,即王良才對王XX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范圍僅限于雙方約定的上述范圍。本案事故不屬于雙方約定的王XX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依據雙方運輸合同約定,事故發生后王良才對王XX不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在王良才對王XX不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要求重慶久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市分公司、周口市萬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王XX連帶向其支付保險追償款91902.6元及利息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49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某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是否應予支持。王XX為王良才運輸貨物,王XX出錢以王良才名義對所運貨物在某保險公司進行投保,運輸中因車輛著火造成貨損,某保險公司向王良才進行了賠償,后起訴向王XX、重慶久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市分公司、周口市萬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要求追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某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需證明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而本案事故是因車輛著火引起貨物損失,某保險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王XX、重慶久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市分公司、周口市萬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害而造成事故,某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9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智衛東
審 判 員 沈華秋
審 判 員 曹春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秋潔
書 記 員 張夢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