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孔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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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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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27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000874278XXXX。
負責人:吳XX,系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南天時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孔XX,男,漢族,住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明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孔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2018)豫1602民初54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責人未到庭,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被上訴人孔XX未到庭,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本案的車輛損失明顯過高,明顯與真實車損不符,一審法院多判決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孔XX各項損失等共計41600元,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發回重審或予以改判;2、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本次事故并沒有造成車輛的嚴重損壞,河南國宏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豫國宏評字【2018】第068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數額明顯過高,其定損的部分汽車配件根本沒有更換的必要性,其中包括方向機和轉向節(左后)及側圍(左)等,且配件價格和工時費明顯過高,超出了正常的價格。故該鑒定評估報告明顯不合理、不客觀,不能反映真實的車輛損失情況。共多判30000元。2、本案中被上訴人孔XX提供的路產損失僅為收款收據,且不是機打發票,不具有真實性。由于被上訴人提交的路產損失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不符合相關規定,故不應支持。同時評估費系間接損失不應支持。
被上訴人孔XX辯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以維持。被答辯人提出的汽車配件沒有更換的必要性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工時費明顯過高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故一審按照鑒定結論作出的判決是正確的。2、答辯人賠償的路產損失有收據和賠償協議,答辯人已經實際支付第三方賠償款。至于第三方是否出具發票是第三方的責任,過錯不在答辯人。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評估費屬于直接損失,被答辯人應予以承擔。
孔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車損、評估費、施救費、拆檢費共計:92614元;2、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已支付第三方路產59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11日1時20分,孔合申駕駛原告所有的車牌號為豫K×××××小型客車,沿寧洛高速行駛至寧洛高速452公里450米時,因操作不當,車輛與高速護欄發生碰撞,致車輛和高速護欄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7月11日,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高速一大隊作出第41169942018000012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事故認定書認定:孔合申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支出施救費1200元。原告賠償第三方河南省漯周界高速公路路產損失5900元。經河南國宏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原告所有的豫K×××××小型客車車輛損失價值為85714元。原告支出評估費5700元。
另查明,原告在被告處為豫K×××××小型客車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責商業險保額300000元,機動車損失險保額130526.40元且不計免賠。本案發生在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有效,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賠付相關保險費。綜上所述,對原告的訴求予以支持。原告的車輛損失評估程序合法,對該評估結果本院予以采納。原告支出的評估費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施救費屬于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支付的必要費用,以上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對被告辯稱的合理意見予以采納。《中華和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孔XX車輛損失85714元、路產損失5900元、施救費1200元、評估費5700元,以上共計98514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3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一是原審認定車輛損失為85714元是否合適;二是上訴人是否應承擔路產損失及評估費。
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本院認為,原審認定車輛損失數額的依據是經被上訴人孔XX申請,由原審法院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依法作出的,在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依法不能被采信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上訴人關于河南國宏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數額明顯過高等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應不予支持。
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本院認為,由于上訴人對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故根據周口市高速一大隊事故中隊作出的41169942018000012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知,事故造成了高速公路護欄受損的后果。由于上訴人在原審時對被上訴人孔XX提供的河南漯周界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路產路權管理大隊出具的賠償通知書、收款收據、路產損失清單等證據未提出異議,故原審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路產損失5900元并無不當,上訴人的此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于鑒定費,這是為查明案件事實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在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保險合同有約定且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情況下,上訴人的此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各項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均應予駁回;被上訴人孔XX答辯理由成立,應予以支持。故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謝新旭
審判員 張建松
審判員 朱發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劉昱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