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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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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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民終5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綏化市北林區。
負責人:呂X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晨皓,黑龍江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個體,現住黑龍江省望奎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2018)黑1202民初25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及理由,本院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訴訟費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評估報告作出的肇事車輛損失過高,與上訴人經詢價后作出的定損價格差額過大。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95295元(包括車輛損失261695元、救援清障費17500元、運費11000元、評估費520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劉XX系黑M×××××/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車主,該車在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主車保額278000元、掛車保額75000)及不計免賠。2018年7月16日22時30分,司機焦振華駕駛原告所有的黑M×××××/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沿京哈線由東向西行駛至京哈線與東聯路口處時,因操作不當追尾前方正在等信號燈的曾祥山駕駛的遼G×××××號重型貨車相撞,致焦某輕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凌海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焦振華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曾祥山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劉XX支付施救費17500元,將車運回綏化維修支付運費11000元。標的車輛黑M×××××/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修復費用經原告申請,本院依職權委托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價格評估,鑒定意見為:“本次評估對象在評估時點2018年8月7日修復費用合計為人民幣貳拾陸萬肆仟零玖拾伍元整(¥264095.00),此價格含殘值250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5200元。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上述損失未得到賠付,故其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295295元,并負擔訴訟費。審理中,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及認定無異議,對本案標的車輛保險情況亦無異議,關于原告的訴求,其對車輛損失數額有異議,同意按其公司核損的數額賠償原告主車損失;另不同意負擔評估費及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劉XX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黑M×××××/黑M×××××重型貨車與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佐證,且被告無異議,故本院予以認定。本案標的車輛在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有權向被告申請賠償,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訴求的車輛損失,有本院依職權委托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價格評估意見書予以佐證,被告對鑒定意見書真實性無異議,但對結論有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因鑒定部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具有公信力,被告雖辯稱結論價格過高,但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亦未提供證據推翻鑒定結論,故本院對被告的答辯不予采信。原告依據價格評估意見書的結論主張車輛損失數額為261595元(264095元-2500元),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訴求的施救費及運費,有其提供的施救費及運費票據予以佐證,被告對票據真實性均無異議,因施救費系被告保險公司的賠付范圍,亦未超出被告保險公司賠付限額,故原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其不承擔評估費、訴訟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的規定,本院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X損失295295元(包括車輛損失261595元、施救費17500元、運費11000元、評估費5200元)。案件受理費5729元減半收取286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二審法院確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價格能否作為認定案涉被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從本案的事實與證據來看,某保險公司雖主張原審法院判決所依據的評估價格過高,但其未能對該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以及第二款“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本案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意見可以作為認定案涉被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原審判決并無不當,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中國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一審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7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于成林
審判員 王 婧
審判員 朱 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陸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