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侯馬市博信運輸有限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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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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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8民終288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臨汾市。
負責人:劉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陜西海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侯馬市博信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馬市。
法定代表人:雷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X、李XX,陜西宇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侯馬市博信運輸有限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米脂縣人民法院(2018)陜0827民初9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月22日公開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上訴人侯馬市博信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經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2018)陜0827民初968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鑒定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本案一審中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果失實,不能以該結果認定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在訴訟中有需要進行司法鑒定事項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一審中被上訴人舉出的鑒定意見書,系其單方委托,難以確保鑒定的公正性。同時,該鑒定內容上也存在明顯的與客觀事實不符之處,車輛損失鑒定結果過高。不能以該結果認定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因此上訴人依法提起重新鑒定。2、一審中認定的12000元施救費過高,根據陜西省物價局、交通運輸廳、公安廳印發的《陜西省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收費標準》(陜價服發[2012]25號),本次事故造成被上訴人的施救費支出應當認定500元為宜,被上訴人主張的12000元施救費顯著過高,對于超出標準的部分,屬于被上訴人故意擴大的損失,依法應當予以扣除。3、根據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的約定,鑒定費與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予承擔。一審法院讓上訴人承擔司法鑒定費明顯違背合同約定,是錯誤的。
被上訴人侯馬市博信運輸有限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口頭答辯認為,1、車輛損失金額系具有鑒定資質的陜西中科司法鑒定所評估確認,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客觀真實,故應對鑒定結論予以認可。2、施救費一審中已提交發票,上訴人也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施救費過高,故對于該費用應當認可。3、鑒定費、訴訟費是為查明事故所發生的必要費用,應予支持。
侯馬市博信運輸有限公司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244077元、鑒定費7400元、施救費12000元,共計263477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8月31日,原告為晉L893**/晉LAZ**掛重型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主車372000元、掛車83000元)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7年8月31日18時起至2018年8月30日24時止。2018年7月15日4時47分許,王萬保駕駛朱衛國乘坐的晉M934**/晉MCM**掛重型半掛車由南北向行駛至242米脂過境線386KM+280M路段處,與由北向南行駛杜學甫駕駛段富強乘坐的晉L893**/晉LAZ**掛重型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王萬保當場死亡,朱衛國、杜學甫、段富強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支出施救費12000元。該事故經米脂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61082712018000006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萬保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杜學甫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朱衛國、段富強無責任。晉L893**/晉LAZ**掛號重型半掛車的車輛損失由米脂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委托陜西中科司法鑒定所進行評估鑒定,該所作出的陜中司鑒字(2018)16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晉L893**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為187701元,晉LAZ**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車輛損失為56376元,為此原告支出鑒定費7400元?,F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晉L893**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187701元、晉LAZ**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車輛損失56376元及支出的鑒定費7400元、施救費12000元,共計263477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審判決認為:原、被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保單形式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且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及效力性規定,依法應確認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原告主張的晉L893**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187701元、晉LAZ**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車輛損失56376元,該金額系具有鑒定資質的陜西中科司法鑒定所評估確認,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客觀真實,故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晉L893**重型半掛牽引車及晉LAZ**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向原告予以足額賠付。原告主張支出的施救費12000元、鑒定費7400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故該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即被告辯稱鑒定費并非車輛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被告不予承擔的辯解理由依法不予采納。被告認為原告支出的施救費過高,但并未提交證明該金額過高的相關證據,故對該辯解理由依法不予采納。被告認為晉L893**/晉LAZ**掛重型半掛車的車輛損失過高,并在庭審中申請對晉L893**/晉LAZ**掛重型半掛車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鑒定,但并未提交證明陜中司鑒字(2018)16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所確定的車輛損失金額過高的相關證據,故對被告的申請依法不予準許,該辯解理由依法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侯馬市博信運輸有限公司晉L893**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187701元、晉LAZ**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車輛損失56376元及支出的施救費12000元,共計256077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鑒定費74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5252.15元,減半收取2626.0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審法院采信由陜西中科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陜中司鑒字(2018)16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侯馬市博信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是否正確的問題;2、原審法院關于施救費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3、原審判決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是否正確的問題。
關于原審法院采信由陜西中科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陜中司鑒字(2018)16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侯馬市博信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是否正確的問題。本案中,侯馬市博信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晉L893**/晉LAZ**掛重型半掛車因涉案事故受損,后經米脂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由陜西中科司法鑒定所作出陜中司鑒字(2018)16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晉L893**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鑒定結論為壹拾捌萬柒仟柒佰零壹元整(¥187701元);晉LAZ**掛駿王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車輛損失鑒定結論為伍萬陸仟叁佰柒拾陸元整(¥56376元)。上訴人雖對上述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交有效證據支持其主張。原審法院采信陜中司鑒字(2018)16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侯馬市博信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并無不當,上訴人所持車輛損失鑒定結果過高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關于原審法院對施救費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原審中,侯馬市博信運輸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施救費票據一支,用以證明事故發生后侯馬市博信運輸有限公司支出車輛施救費12000元的事實。上訴人雖對施救費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交有效證據支持其主張。原審法院采信上述證據認定施救費12000元并無不當,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關于原審判決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是否正確的問題。鑒定費系侯馬市博信運輸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合理、必要費用,原審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所持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所持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忠東
審 判 員 王 娟
審 判 員 惠莉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韓依嬌
書 記 員 段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