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太和縣潤通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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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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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民終62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樓101室、201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00726318XXXX。
負責人:呂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安徽金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太和縣潤通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22336795XXXX。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太和縣潤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和潤通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2018)皖1222民初74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支持重新鑒定申請,予以改判。事實和理由:從事故現場照片和事故車輛照片看,事故車輛實際損失較低,太和潤通公司提供的車輛損失報告評估的車輛損失與實際損失嚴重不符,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申請重新評估未予準許不當。評估報告的公估人員一個屬于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另一個屬于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兩家企業實際各自經營發展,公估行為很可能是一人實際公估,另一人掛名,程序違法。
太和潤通公司答辯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太和潤通公司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理賠款16623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3月7日,太和潤通公司為其所有的皖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60000元,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2018年8月24日21時27分許,高行倉駕駛皖K×××××(皖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乘員:朱孝鵬),行駛至106國道麻城市黃土崗鎮嚴家畈村路段,與前方同向行駛張輝駕駛的皖K×××××(皖K×××××)號重型半掛車相撞,造成朱孝鵬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高行倉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太和潤通公司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對皖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損進行評估,皖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損評估為155630元,太和潤通公司支付評估費6000元,此事故太和潤通公司支付皖K×××××車施救費4600元,上述費用合計為166230元。太和潤通公司因保險理賠事宜提起。
原審法院認為,太和潤通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太和潤通公司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關于皖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損問題,經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評估為155630元,某保險公司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評估,但未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且該評估較客觀、合理,故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評估,不予準許,車輛損失金額評估為155630元,予以確認;對于評估費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關于施救費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所述,對太和潤通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太和縣潤通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155630元,評估費6000元,施救費4600元,合計款16623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25元,減半收1813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供新的證據,當事人未提出新的舉證質證意見,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綜合當事人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責任是否正確。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評估鑒定機構根據其專業知識和技能,采用特殊的方法和行業標準作出的評估意見,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客觀性,在沒有足以推翻的證據情況下應予采信。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原審評估的車輛損失超過實際損失,評估人員系屬不同評估公司,存在掛名評估的現象,其對此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重新鑒定情形。原審法院對其重新評估申請不予準許并無不當。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2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來斌
審判員 褚潁芬
審判員 孟樂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 肖 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