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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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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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民終972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農民,住唐山市玉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天津云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8)津0115民初77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發回重審或者改判某保險公司少承擔10000元;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王XX承擔。事實和理由:王XX的損失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承擔,不足部分某保險公司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次事故兩個人傷各自損失的比例由交強險公司進行賠付后,某保險公司才應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在未扣除交強險的情況下判決某保險公司全額承擔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侵犯某保險公司合法權益,而且對于王XX的損失,雖有生效判決,但是該審理過程某保險公司未參與,對其各項損失金額認定某保險公司認為不合理。
王XX辯稱,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事實和理由:1.王XX的損失已經由人民法院扣除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承擔的部分,剩余部分才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2.王XX的損失經人民法院確認,審理程序合法,王XX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且已經被法院生效判決所認定。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保險金50000元;2.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XX主張的事實屬實。(2018)津0119民初629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承保了車上人員座位險(司機)及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商業保險合同的約定對王XX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王XX的損失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認,本判決應依此執行。王XX未得到賠償的損失74271.92元,扣除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仍高于保險限額50000元,王XX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理賠款50000元,符合事實和法律,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王XX理賠款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元,已減半收取5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給付時間同上”。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給付王XX理賠款50000元。
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給付王XX理賠款50000元的問題。首先,某保險公司主張王XX的損失應先由交強險的承保公司進行賠償后,某保險公司再承擔賠償責任,因另案生效判決中已判決交強險承保公司和三者險承保公司就王XX的損失先期進行了賠償,故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某保險公司主張減少賠償金10000元,但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故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某保險公司應給付王XX理賠款50000元。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處理正確,本院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煒
代理審判員 趙永華
代理審判員 王 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曉飛
書 記 員 張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