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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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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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銅民初字第395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銅鼓縣人民法院 2015-05-28
原告:王XX,男,漢族,銅鼓縣人,農民,住銅鼓縣。
委托代理人:羅XX,江西劍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地址:銅鼓縣。
負責人:舒X,經理。
委托代理人:賴XX,男,漢族,銅鼓縣人,銅鼓縣永寧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銅鼓縣。
原告王XX(以下簡稱原告)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劉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原告代理人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2月13日,原告為自有的比亞迪轎車(車架號QCXXX53A5)在某保險公司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60000元及附加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12月13日0時起至2014年12月12日24時止。2014年6月20日,原告駕駛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銅鼓縣人民法院提起了對肇事者黃仕方的損害賠償之訴。經判決,黃仕方還應賠償原告車輛損失35716元。黃仕方后來下落不明,致使生效判決難于執(zhí)行。現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車輛維修款35716元及鑒定費300元,并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的損失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并已經法院判決由第三方承擔,原告應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以實現自己的權利,而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沒有判決鑒定費由誰負擔,原告要求某保險公司負擔沒有依據。
經審理,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3年12月13日,原告王XX為自有比亞迪轎車(車架號QCXXX53A5)向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A)、第三者責任保險(B)、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D11、D12)、盜搶險(G)及該五種險的不計免賠險(M),共交納保費3876.38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12月13日0時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某保險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單號為PDXXX01336220000054822號機動車輛保險單(正本)一份,對上述內容均予記載。
保險單的重要提示一欄記載: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第二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2014年6月20日下午,原告駕駛投保車輛與黃仕方駕駛的湘BXXX89小型客車在銅鼓縣排埠集鎮(zhèn)往銅鼓縣城方向行駛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經銅鼓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責任方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對黃仕方的損害賠償之訴,本院經審理,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銅民初字第526號民事判決,確定由黃仕方賠償原告車輛損失37716元,減去平安財險醴陵支公司在黃仕方投保的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付的2000元,實際還應由黃仕方賠償原告車輛損失35716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原告為確定車輛損失,向銅鼓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申請了價格鑒定,交納鑒定費300元。
上述事實,有保險單、(2014)銅民初字第526號民事判決書、繳款單予以證實。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向第三方主張侵權賠償責任后,是否還可以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合同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車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特約險,并足額繳納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亦向原告出具了保險單,原、某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均應依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本案原告的投保車輛因第三方侵權造成損害,經向法院起訴后,法院判決由第三方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據此主張,原告應通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以實現權利,而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本院認為,保險法沒有規(guī)定,原、某保險公司雙方在保險合同中也沒有約定,第三方侵權可以免除保險人的責任。保險合同的車損險條款第二十條約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按照約定,某保險公司應承擔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賠償責任,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取得對第三者的代位求償權。因此,某保險公司的主張,不符合合同約定,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同時為車輛投保了不計免賠險,根據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約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保險人負責賠償,因此,某保險公司應在扣除第三方已賠償部分后,全額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原告并主張鑒定費3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某保險公司認為本院(2014)銅民初字第526號判決沒有確定鑒定費由誰負擔,原告要求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沒有依據。本院認為,鑒定費是原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綜上,原告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車輛損失,負擔鑒定費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后,可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審理中調解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王XX車輛損失35716元及鑒定費300元,合計36016元。
某保險公司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0元,由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款匯至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024401040000848,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宜春市分行營業(yè)部袁山大道分理處。如逾期不交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 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周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