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修理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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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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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怒中民二終字第21號 修理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08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21930003-2
住所地:**庫鎮橋**巷**號。
負責人:李XX,系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王X,男。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王XX,男。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以下簡稱財保怒江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王XX修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瀘水縣人民法院(2014)瀘民二初字第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書面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駕駛人肖雄駕駛云F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六庫駛往福貢,12時46分,當車行駛至丙瑞線K230+934米處時,因駕駛人肖雄占線行駛,與對向行駛的駕駛人胡義生駕駛的云33033**號大中型拖拉機相撞,造成駕駛人胡義生及乘客胡建國受傷,兩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認定,云FXXXXX車駕駛人肖雄負全部責任。此事故發生后,云33033**號拖拉機掉到路下,財保怒江公司請求王X對受損的云33033**號拖拉機進行施救并修理,王X按照財保怒江公司的要求將受損的云33033**號拖拉機拖回修理廠后,財保怒江公司按照理賠程序對受損的拖拉機進行了定損并認可了王X的拖車費用。該拖拉機修復后,王X得到財保怒江公司作出的“受損拖拉機修復費用將由財保怒江公司直接兌付給王X,拖拉機修好后由王X直接交付給車主”的承諾,即將修好的拖拉機交給車主開走。交付了拖拉機后,王X向財保怒江公司催收修理和施救費用,但該公司總以各種理由不予支付,王X遂訴至法院。
另查明,車牌為云FXXXXX紅巖CQXXXTF2半掛牽引車車主系王XX,車輛掛靠于漾濞融通運輸車隊,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漾濞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再查明,2013年4月9日,被保險人漾濞融通運輸車隊授權委托王XX代其向人保財險漾濞支公司按被保險人的轉帳授權要求,以轉帳的方式向被委托人王XX(銀行帳戶建行大理漾濞支行帳號:39XXX40)支付本案賠償款共計37351.22元(其中含受損車輛云33033**號拖拉機的車輛修理費及施救費賠款18638.84元)。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王X修理廠所訴事實屬實,證據充分,王X已經按與財保怒江公司的約定對該受損車輛進行了維修,且雙方并未對修繕車輛提出異議,王X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此次交通事故云FXXXXX車駕駛人肖雄負事故全部責任;云FXXXXX紅巖CQXXXTF2半掛牽引車車主系王XX。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2012年9月18日,肇事車輛(云FXXXXX)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漾濞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2013年4月9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漾濞支公司已支付給王XX本案賠款37351.22元(其中含受損車輛云33033**號拖拉機的車輛修理費及施救費賠款18638.84元),屬另一法律關系,在本案中不作處理。本案中,王XX不承擔責任。綜述,財保怒江公司委托王X對受損的拖拉機進行施救并修理,應按照其的承諾,對本案王X進行直接理賠。故本案的修理費及施救費18638.84元應由財保怒江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三百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由財保怒江公司給付王X修理費及施救費18638.84元。限判決生效后15日內交到法院轉交王X。案件受理費266元,由財保怒江公司負擔。
一審判決宣判后,財保怒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為被上訴人王XX及大理漾濞融通運輸車隊承擔責任。理由:一、我公司認為云FXXXXX車輛與云33033**發生交通事故后,進行車輛施救、維修等都與修理廠、保險公司有直接關系,是事件中的當事方。而云FXXXXX車被保險人在得到保險公司的賠款后,未履行自身的支付義務,賴賬至今,其在本案中應承擔違約責任,理應判決其承擔支付第三方車輛施救,維修的責任。二、一審判決財保怒江公司應按承諾,對王X進行直接理賠與當事方當時的承諾不相符,不應由財保怒江公司直接向王X進行理賠。因為當時承諾對王X進行直接理賠是有前提條件的。其為事件當事方云FXXXXX車被保險人代表、保險公司、王X修理廠、第三者幾方共同協商確定。由我公司代為查勘、定損處理案件,而后云FXXXXX車的代表向我保險公司提供相關索賠單證后,由我公司對本案進行直接理賠,理賠時的第三者車輛云33033**修理與施救費直接理賠給王X的修理廠,王X也同意了云FXXXXX車方代表的這一要求。在車輛修好后,云FXXXXX車方未履行自己的承諾來我公司進行理賠,也未向我公司提出索賠要求,而是直接向其車輛承保地公司大理漾濞支公司進行索賠。并在2013年4月10日索賠得第三者人員及車輛損失賠款37351.22元(其中云33033**車輛維修與施救費為18638.84元),因此,在此案件中我公司并無對修理廠承諾的違約。而是大理漾濞融通運輸車隊違反當初幾方的約定。我公司在知道云FXXXXX車被保險人索賠到賠款后。多次與云FXXXXX車被保險人及其授權辦理保險理賠手續的王XX進行聯系,但其一直以各種理由抵賴,拒絕向王X修理廠支付云33033**拖拉機車輛修理費及施救費賠款。因此根據當時事件當事方的承諾,而是事故中的云FXXXXX車的被保險人---大理漾濞融通運輸車隊及其授權代表王XX違反承諾,理應由其承擔支付王X修理廠修理費的責任。
二被上訴人王X、王XX均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二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二審查明的法律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財保怒江公司要求被上訴人王XX及大理漾濞融通運輸車隊向被上訴人王X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因被上訴人大理漾濞融通運輸車隊不是本案一審當事人,承擔責任的主體不適格,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可另案主張。上訴人財保怒江公司主張“對王X進行直接理賠是有前提條件的,其為事件當事方云FXXXXX車被保險人代表、保險公司、王X修理廠、第三者幾方共同協商確定”的說法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納。被上訴人王X對車輛施救、修理的行為是受上訴人財保怒江公司委托進行的,有財保怒江公司出具的修車證明予以證實,且對費用金額無異議,故費用應由上訴人財保怒江公司承擔。上訴人財保怒江公司向被上訴人王X承擔車輛施救、修理費后,可另案向相關責任人主張其墊付的費用。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二審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6.00元,由上訴人財保怒江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審判長 覃 華
審判員 李麗玲
審判員 陳中朝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 高文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