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鴻強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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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74民終432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金融法院 2019-08-21
上訴人(原審原告):新鄉市鴻強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新鄉市牧野區**環貨運中心院內。
法定代表人:趙XX,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河南御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上海市靜安區。
負責人:陸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公司員工。
上訴人新鄉市鴻強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強運輸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3民初109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鴻強運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鴻強運輸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8)滬0113民初10965號民事判決。2.改判支持上訴人原審中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根據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一大隊出具的阜公交(高一)認字(2014)第111604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應當認定本案中發生的五輛機動車(豫PEXX**、皖KHXX**、豫G2XX**、浙B9XX**、浙AHXX**)之間的碰撞構成了一起交通事故。在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曹某某駕駛的浙B9XX**號轎車與周海濤駕駛的豫PEXX**號轎車追尾相撞構成單獨一起交通事故的前提下,不能將上述兩輛車之間的碰撞從五輛機動車之間的碰撞剝離出來。2.本案中曹某某身體多處受傷是因其駕駛的車輛多次碰撞導致的結果,無法具體判斷其傷情是由哪一次撞擊所致,故而也無法認定曹某某的傷情與其駕駛的浙B9XX**號轎車和周海濤駕駛的豫PEXX**號轎車之間的碰撞沒有因果關系。3.經交警認定,某保險公司承保豫PEXX**號轎車的交強險,事發時該車由周海濤駕駛,在本案五輛機動車碰撞發生的交通事故中被認定為無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條款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任賠償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理由:1.追償權僅能在發生財產損失的情況下行使,本案中鴻強運輸公司賠償曹某某的人身損失不能向某保險公司追償。2.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了本案交通事故是曹某某駕駛的轎車與前方周海濤駕駛的轎車追尾,曹某某下車查看事故之后發生的。曹某某因下車查看事故而被后方車輛撞擊發生的人身損失與周海濤駕駛的轎車無關,故某保險公司也無需承擔保險責任。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請求駁回上訴人鴻強運輸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上訴人鴻強運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鴻強運輸公司因交通事故支出的賠償款人民幣6,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11月16日7時許,案外人曹某某駕駛牌號為浙B9XX**小轎車沿寧洛高速上行線行駛至352KM+870M路段時,與前方因發生交通事故等待放行的豫PEXX**小轎車(周海濤駕駛)追尾相撞,曹某某和周海濤下車查看事故情況時,曹某某被后方由張強駕駛的皖KHXX**(皖KB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撞上,隨后由趙向洋駕駛的牌號為豫G2XX**(豫PC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又撞上皖KHXX**(皖KB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導致曹某某受傷,豫G2XX**(豫PC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上人員何定崎受傷,皖KHXX**(皖KB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豫G2XX**(豫PC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浙B9XX**小轎車、豫PEXX**小轎車以及在行車道內等待放行的牌號為浙AHXX**輕型廂式貨車(談月明駕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張強和趙向洋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曹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周海濤、何定崎、談月明均為無責。另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系皖KHXX**(皖KB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主,鴻強運輸公司系豫G2XX**(豫PC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主。事故后,曹某某、何定崎先后以機動車交通事故為由起訴法院。2016年4月6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曹某某的損失作出終審判決,判令鴻強運輸公司賠償曹某某損失132,785.25元,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賠償曹某某損失132,785.25元。判決生效后,鴻強運輸公司已履行上述賠償義務。鴻強運輸公司認為某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的豫PEXX**小轎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是無責,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無責險范圍內對曹某某承擔賠償責任,但在曹某某未起訴某保險公司,導致鴻強運輸公司承擔了某保險公司應當在無責險范圍內承擔的部分,故要求某保險公司方在無責險醫療費限額1,000元以及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內返還鴻強運輸公司代為支出的部分即6,000元。另根據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記載,張強和趙向洋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時遇大霧天氣未做到降低車速行駛,違反了相關規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曹某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事故后未迅速轉移到路肩,也違反了相關規定,是造成該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故認定張強和趙向洋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曹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周海濤、何定崎、談月明無過錯無責任。事故造成曹某某失血性休克、右下肢開放性毀損傷、左股骨骨折、左腓總神經損傷、尿道損傷,住院后行右腿截肢、左股骨內固定、膀胱造瘺等手術。
一審法院認為,所涉及的交通事故系多車事故,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記載的事發經過以及曹某某的傷情,根據確認曹某某因事故所導致的人身損害系由皖KHXX**(皖KBX**掛)以及豫G2XX**(豫PCX**掛)兩輛重型半掛牽引車撞擊所致,某保險公司承保的豫PEXX**小轎車和曹某某之間并未發生過接觸,且經交警認定,某保險公司承保車輛對該交通事故之發生并無過錯,不承擔責任,故曹某某所受傷和某保險公司承保車輛并無因果關系,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鴻強運輸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在無責險的醫療費限額以及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返還其錢款,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鴻強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5元,由鴻強運輸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一審認定事實亦無異議。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所承保的車輛有否對曹某某的人身造成損害,從而需要與其他肇事車輛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鴻強運輸公司認為,本案五輛機動車發生連環碰撞,屬于同一起交通事故,雖然某保險公司承保的車輛經交警認定在本案事故當中的責任為無責,但仍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任賠償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賠付的前提是該機動車造成了事故。根據本案事故事實,周海濤駕駛的車輛因前方發生交通事故而處于等待放行狀態,后被曹某某駕駛的車輛追尾。曹某某下車查看事故情況時,才被后面的大型貨車撞傷。在此過程中,周海濤的車輛是被撞者并非肇事者,在事故發生時未做出任何侵權行為,曹某某的人身損失并非周海濤所造成,無需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某保險公司無需對曹某某的人身損失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綜上所述,上訴人鴻強運輸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新鄉市鴻強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穎琦
審判員 張 聰
審判員 盛宏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孟憲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