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甲、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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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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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內04民終74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6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甲,男,漢族,無職業,住赤峰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XX,內蒙古彩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紅山區。
負責人:劉X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韋XX,內蒙古信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X甲、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2018)內0402民初72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X甲上訴請求: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明知鑒定產生了評估費4696元,卻沒有給予保護。一審只判決給付上訴人損失46099.2元,還要把涉案車輛給付被保險人,有失公平公正,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把涉案車輛維修好。此案適用法律錯誤,也導致出現錯誤判決。
某保險公司辯稱,劉X甲所做的評估報告并未被采信,支出的評估費4696元,系自行委托,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而該鑒定報告所對應的是維修價值,上訴人明知車輛已報廢,無鑒定必要,也沒有客觀的維修事實,其以維修費為鑒定目的的鑒定意圖是為了索要高額的賠償,對此一審起訴時劉X甲在訴狀中有體現。保險標的是四萬多,劉X甲起訴了五萬多,其上訴理由不應得到支持,費用應自行承擔。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價值。被上訴人在2017年4月24日通過二手車交易市場以7300元購買了保險標的車輛,于2017年5月18日為該車投保了保險金額46099.2元的車輛損失險,顯然是低值高保的騙局。一審判決使得其獲得高出保險價值5倍的利益,有損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保險法第55條第三款“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的規定,本案保險金額46099.元-保險價值7300元=38799.2元的金額無效,而有效金額部分為7300元,對此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在7300元保險金額內給付保險賠付金。
劉X甲辯稱,出現事故后,保險公司不積極定損維修,還找各種理由推脫,我方才自行委托公司進行維修;保險公司以二手車交易發票來確定車的價值屬無稽之談,我方是為了少交交易稅才將車輛交易額寫低,實際我方購車價格為58000元,對此保險公司應明知。綜上,請求駁回保險公司上訴請求。
劉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給付劉X甲保險理賠款58700元,評估費4696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劉X甲為其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46099.2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18日。劉X甲提供的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2018年4月24日,劉X甲駕駛×××號小轎車沿G111線自東向西行駛,與前方同方向李井文駕駛的小轎車追尾相撞,劉X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在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認可推定涉案車輛全損,不申請鑒定,但要求扣除殘值8000元。劉X甲同意車輛全損,但要求扣除殘值3000元。同時雙方均不主張車輛所有權。
一審法院認為,劉X甲、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涉案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劉X甲、某保險公司均應按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涉案事故發生后,雙方均認可對涉案車輛推定全損,故某保險公司提出按保單約定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46099.2元賠償劉X甲的答辯意見成立,該院予以支持。對劉X甲訴請要求某保險公司超出車輛損失險保額部分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涉案車輛推定全損后,雙方均不主張車輛所有權,而且對于車輛殘值雙方存在爭議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某保險公司對車輛殘值又不申請鑒定,故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涉案車輛所有權應由劉X甲交付某保險公司所有。對劉X甲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評估費4696元的訴訟請求,該院認為該評估報告是劉X甲自行委托做出,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而且該評估報告未作為本案財產損失的依據,故劉X甲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評估費4696元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劉X甲財產損失保險金46099.2元;二、×××號小轎車所有權歸某保險公司所有,劉X甲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將×××號小轎車交付某保險公司;三、駁回劉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劉X甲提交二手車交易合同(留存復印件)一份,證明其在2018年購買車輛交易金額是58000元,證明保險公司上訴沒有依據;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留存復印件)一枚,證明保險評估費的數額。某保險公司質證稱,對二手車交易合同合法性有異議,該證據不能對抗二手車銷售發票記載的車輛交易金額,對上面的金額我方不認可;對評估費發票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某保險公司針對一審時劉X甲提交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進行補充說明稱2018年4月24日劉X甲在李云飛處購買的涉案車輛。
本院認證,對劉X甲提交的二手車交易合同,涉案車輛賣方為張云飛,但劉X甲一審時提交的車輛抵押登記信息及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均顯示賣方為李云飛,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對評估費發票,某保險公司對其真實性并未提出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涉案車輛屬舊車投保,雙方的保險合同對涉案車輛的保險價值未作約定。但由于在劉X甲購買保險之時,某保險公司并未對涉案車輛的價值進行評估,單方確認并準許劉X甲投保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46099.2元,且按保險金額46099.2元收取保險費,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從公平角度考慮,應當認定涉案車輛保險金額46099.2元是投保之時雙方確定的保險價值。劉X甲所有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由,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46099.2元的保險理賠款并無不當。針對劉X甲的上訴,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因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車輛推定全損,且劉X甲一審時明確表示不要車輛,因此在某保險公司賠付后,涉案保險車輛所有權歸于某保險公司,原審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涉案車輛所有權由劉X甲交付某保險公司并無不當。對于劉X甲訴前單方委托鑒定支出的鑒定費,是其為舉證而支出的費用,該鑒定意見并未采信,應由其自行承擔。對于劉X甲提出要求某保險公司把涉案車輛維修好的主張,因雙方一審時已經認可車輛推定全損,且該主張系二審新提出,故在本案中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68元,由上訴人劉X甲負擔138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138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姚美竹
審 判 員 郭光宇
審 判 員 黃樹華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劉 威
書 記 員 李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