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方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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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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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7民終1641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
負責人:鄧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房XX,遼寧山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方XX,男,漢族,住遼寧省黑山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馮XX,女,滿族,住遼寧省黑山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陸XX,女,漢族,住遼寧省黑山縣。
三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遼寧玉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方XX、馮XX、陸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黑山縣人民法院(2019)遼0726民初14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判令撤銷(2019)遼0726民初1407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二、判令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保險合同約定免責條款不生效,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三款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現肇事車輛駕駛人未根據駕駛證記載的資格駕駛車輛,根據保險條款規定,保險合同現根據法律規定及保險條款相關規定是免責。死者是農村戶口,一審認定的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我們認為也是不合理的。綜上,一審確有錯誤,請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方XX、馮XX、陸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關于死亡賠償金數額,我們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數額依據的是綏中縣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所以數額是合理的。
方XX、馮XX、陸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方XX、馮XX、陸XX分別是死者方鑫的父親、母親、妻子。2016年11月22日20時30分左右,方鑫駕駛遼G×××**/遼G×××**號(乘員方XX)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丹綏線公路由東向西行駛,當行駛到1264里+700米路段時,與前方同方向張棟梁駕駛的遼G×××**/遼C×××**號重型普通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方鑫當場死亡,原告方XX(乘員)受傷。該事故綏中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方鑫負主要責任,張棟梁負次要責任,方XX無責任。遼G×××**/遼G×××**在被告平安保險錦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司機座位責任險、乘客座位責任險,保險金額各1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原告請求被告按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原告司機座位險10萬元,乘客座位險10萬元。被告以死者方鑫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違反法律和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規定,不予賠償。但被告平安保險錦州中心支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免責條款的內容經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的證據,因此對被告平安保險錦州中心支公司不予賠償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在司機座位責任險、乘客座位責任險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方XX、馮XX、陸XX20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5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上訴人對于保險條款中相應的免責條款是否盡到提示或者明確說明。本案中,上訴人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將免責條款的內容經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義務舉證予以證實。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上訴人應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另外,被上訴人在庭審中陳述,“投保過程中,投保人將錢交給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完成的投保。從來沒有收到保險條款,也沒有被告知過免責事由”,故原審以上訴人對于免責條款未盡到提示或者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為由,判決上訴人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并無不當。關于上訴人上訴主張原審認定賠償數額中的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來計算一節,經查,死亡賠償金的數額已由生效的判決予以認定,故本案對于死亡賠償金數額不再予以審理。上訴人的此節上訴請求,因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 野
審判員 鐘 鳴
審判員 韓曉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 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