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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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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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1594號 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區—39號及民生路48—50號一層至三層。
主要負責人:鞏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天津衛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區。
投資人:趙慶瑞,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北京京悅(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鐵路運輸法院(2018)津8601民初12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相關費用101600元;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涉案車輛在天津市發生水淹事故。被上訴人委托法院選取鑒定公司對車輛進行評估,但評估報告中損失項目金額過高。
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涉案車輛損失在一審法院委托下選取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程序合法,鑒定結論有效。
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本車車輛損失162000元,鑒定費8100元,施救費1500元,以上共計1716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8日,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作為投保人與某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被保險車輛牌照號為津H×××××的奔馳轎車;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9日00時起至2019年3月8日24時止;保險公司承保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23040元)及上述險種的不計免賠率特約險等險種。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項下的“保險責任”是: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過程中,因“暴雨”等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2018年7月23日,被保險車輛停放于西青區中北鎮翠溪園,由于暴雨導致車輛被淹,造成車輛損壞。一審訴訟中,經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申請,雙方自愿依法委托天津市中慧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車輛損失評估。2018年9月30日,天津市中慧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津中慧車鑒估字(2018)第017號《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確定評估對象事故車輛的損失價值為162000元”。為此,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支付鑒定費8100元。后被保險車輛于天津市車仕途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修理,實際支付維修費162300元,有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明細為證。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于一審庭審中主張維修費用162000元。另,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還支付了施救費1500元。
另查明,天津市西青區中北鎮自動氣象站2018年7月23日20時至24日20時(24小時)監測到降雨量為157.7
,達到大暴雨級別。
一審法院認為,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商業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主張的施救費1500元,某保險公司當庭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如何確定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車輛損失金額;2.鑒定費金額。1.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投保的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車輛保險限額內負責賠償。本案中,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車輛損失經第三方機構評估確認損失價格為162000元,且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當庭提交維修發票及明細佐證已實際支付維修費162300元。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在此依據鑒定報告主張車損162000元,屬于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一審法院照準。某保險公司抗辯車損鑒定金額過高,沒有提交證據佐證,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故對于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主張車輛損失金額162000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2.鑒定費。鑒定費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亦應由保險人承擔。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主張鑒定費8100元,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抗辯鑒定費金額過高,沒有提交證據佐證,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天津市渤海致發運輸場車輛損失162000元,鑒定費8100元,施救費1500元,以上共計17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6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經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了單方委托的公估報告書一份,證明車損金額過高。被上訴人的質證意見是不認可上訴人的證明目的,且該份證據不屬于新證據。本院經審查認為,該份評估報告是上訴人在一審法院委托評估鑒定之前所作出的單方委托鑒定報告,一審法院委托鑒定的報告的證明力大于該份報告,故本院對此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應當賠償的車輛損失數額。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其車輛損失,提供了一審法院委托的具有資質的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書和維修費發票以及維修明細,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客觀真實,證明了車輛損失數額,本院對此予以采信,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康 艷
代理審判員 劉翠翠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安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