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程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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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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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157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
主要負責人:烏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江西錦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程X,女,漢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呂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天津永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程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2018)津0113民初68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中車輛維修費部分,改判賠償車輛維修費163000元,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根據鑒定報告顯示,該機動車的維修費損失已經超出了機動車保險金額的88%,加上鑒定費已經達到了保險價值的92%。因此,涉訴車輛并不具有實際維修的合理經濟價值,應按照全損288000元確定該機動車損失,扣除經詢價確定的殘值125000元,上訴人應當賠償163000元。
程X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其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程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255000元、評估費12750元;2.本案訴訟費、評估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15日,案外人程明明駕駛牌號為贛A×××××的小型客車,沿景明路行駛至津薊高速跨線橋下時,因困倦操作不當,其車輛沖入路邊綠化帶內,造成綠化帶內綠植受損及車輛損壞無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隊宜白路大隊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定程明明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車輛贛A×××××號小型客車登記在程X名下,事故發生時由案外人程明明駕駛。事故車輛已經在天津市北辰區沁鍰汽車維修廠維修完畢。事故車輛贛A×××××號小型客車由程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288000元,并投有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一審訴訟中,程X申請對事故車輛贛A×××××號小型客車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天津鴻澤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評估,2018年10月19日,該評估公司出具鴻澤鑒估B(2018)第025號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為事故車輛的本次事故的修復費為25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程X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合法;程X合理損失某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對機動車商業保險單均無異議,故雙方之間簽訂的機動車損失險、車損不計免賠率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故事故車輛發生財產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賠償程X合理的財產損失。對于程X主張的車輛維修費,根據程X提供的天津市北辰區沁鍰汽車維修廠維修費發票及明細,以及天津市鴻澤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書及評估費發票,可證明程X因本起交通事故產生車輛維修費為255000元,評估費12750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程X車輛維修費255000元,評估費12750元;二、駁回原告程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5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應當賠償的車損數額。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其車輛損失,提供了一審法院委托的具有資質的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書、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清單,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客觀真實,證明了車輛損失數額,本院對此予以采信。上訴人的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9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康 艷
代理審判員 姜紀超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書 記 員 安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