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齊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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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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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內22民終13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11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
負責人:趙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某保險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齊XX,女,滿族,農民,住內蒙古自治區。
委托代理人:李XX,內蒙古華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齊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突泉縣人民法院(2017)內2224民初23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01月10日立案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撤銷內蒙古自治區突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內2224民初2369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二、案件受理費由齊XX承擔。事實和理由:1.齊XX投保的保險標的合法的僅為有審批手續的69.44平方米土木結構房屋,其他兩間房屋并未取得合法手續,屬于非法建筑,某保險公司不應當對非法建筑予以賠償;2.齊XX提供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并未對其室內財產損失明確表明,且未向法院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財產證明,應承擔對其財產損失程度舉證不能的責任。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齊XX辯稱,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133340元;二、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齊XX系突泉縣寶石鎮寶石村村民,通過村委會于2017年4月10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團體家庭財產綜合保險,該村包括齊XX在內共投保96戶,總保險金額為12800640元,具體分項為:室內裝潢保險金額640320元;家用電器和文體娛樂用品保險金額960000元;衣物和床上用品640320元;家具和其它生活用具保險金額960000元;房屋保險金額9600000元,以上五項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均為200元,約定保險期間為2017年4月11日零時起至2018年4月10日二十四時止,保險人(某保險公司)同意按照《家財產綜合保險條款(2012版)》履行保險合同。含齊XX在內的96戶投保人共交納保險費19200.96元。同年5月4日12時55分許,齊XX所在的寶石鎮寶石村蓋發屯發生火災,突泉縣公安消防大隊接到報警到現場進行了核查,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該起火災的起火點為該屯西側村村通公路馬玉梅家西墻外,起火原因為: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排除煙筒飛火引發火災;不排除遺留火種(野外燒荒)引發火災;不排除外來飛火(亂扔的煙頭)引發火災,該起火災共有3戶民房過火,燒損(毀)電視機、電冰箱、衣柜、行李等;造成22戶羊圈、倉房、牲畜、大量玉米秸該、農機、糧食等過火,無人員傷亡,經統計,直接財產損失為42萬元。齊XX的房屋在該起火災中過火損毀,室內裝潢、家用電器和文體娛樂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和其它生活用具都被燒毀。根據寶石鎮政府和寶石村委會的證明和齊XX的陳述,齊XX被燒毀的房屋共有五間約120平方米,有土地登記手續的,土木結構的房屋三間,69.44平方米,建成20多年,于2014年翻新包磚,無審批登記手續的兩間磚混結構的房屋建于2015年。齊XX報險后,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5月5日派員到現場進行查勘,根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現場照片,齊XX的房屋已經變成一堆廢墟,某保險公司未向一審法院提供齊XX投保時房屋狀況的登記審核材料,房屋的原貌已經無從查證。齊XX在火災發生后,已經在原址重建了房屋。在審理過程中,齊XX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燒毀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鑒定,之后又撤回。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一審法院提出評估鑒定申請,要求對齊XX房屋的價值及保險范圍內的財產損失進行鑒定,一審法院經法定程序確定并委托烏蘭浩特市華夏宏潤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18年2月27日向一審法院致函,提出由于涉案房屋已經翻建完畢,室內裝潢、家用電器和文體娛樂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和其它生活用具都被燒毀不存在,某保險公司不再申請進行評估作價,只需對原有燒毀的房屋進行評估,并要求提供房屋的詳細信息。一審法院組織齊XX、某保險公司補充材料,對齊XX房屋損失情況進行核對,某保險公司又于2018年5月20日和7月18日兩次提交申請,僅要求對齊XX房屋有審批手續的69.44平方米房屋進行評估。鑒定機構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華宏鑒字(2018)第008號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齊XX被燒毀的69.44平方米土木結構的房屋,于評估基準日2017年5月3日所表現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5.58萬元。齊XX磚混結構的房屋沒有進行評估作價。
一審法院認為,齊XX通過所在的村委會為其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團體家庭財產綜合保險,齊XX交納保險費,某保險公司給齊XX出具保險單,當事人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齊XX在保險期間發生火災事故遭受財產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損失。如何確定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是本案的爭議焦點。首先關于賠償范圍,通過齊XX所在的村委會、鎮政府和突泉縣國土資源局寶石分局的證明及土地登記審批表可以證實,齊XX家庭在投保前房屋的狀況是土木結構的房屋69.44平方米,磚混結構的房屋兩間,齊XX投保時,某保險公司沒有對齊XX房屋的狀況進行登記核對,應認定齊XX家庭所投保的房屋標的以現狀為準,為五間房屋,在火災中都已損毀,上述房屋都應在賠償范圍之內。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居住條件也在改善,居住的房屋都進行室內裝飾、裝潢,家用電器和文體娛樂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和其它生活用具都是家庭生活必不可少的物品,齊XX在投保時,某保險公司沒有對齊XX的上述狀況和家庭財產進行核對登記,應視為上述財產存在,現已在火災中損毀,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某保險公司以合同條款中“政府有關部門征用、占用的房屋,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為由提出抗辯,認為齊XX家庭的兩間磚混結構的房屋沒有審批手續,系違章建筑,不屬于保險標的,違章建筑的認定應由相應的政府部門確認,現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齊XX的兩間磚混結構的房屋已被認定為違章建筑,應確定為保險標的。其次關于賠償標準,某保險公司主張按實際損失賠償并對齊XX家庭的部分房屋進行評估作價,該評估報告的評估結論只部分的反映齊XX包括房屋在內的財產損失,應作為參考使用,不能作為全部損失的賠償依據。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在保險單中已經約定明確的保險價值,即室內裝潢保險金額6670元;家用電器和文體娛樂用品保險金額10000元;衣物和床上用品6670元;家具和其它生活用具保險金額10000元;房屋保險金額100000元,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即某保險公司再為齊XX辦理保險業務時并未對齊XX投保的保險標的物詳列清單,導致在事故發生后齊XX的財產損失無法核對作價,對此某保險公司存在過錯,因此應在保險的最高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齊XX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團體家庭財產綜合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齊XX裝潢保險金額6670元;家用電器和文體娛樂用品保險金額10000元;衣物和床上用品6670元;家具和其它生活用具保險金額10000元;房屋保險金額100000元,合計133340元。案件受理費2970元,鑒定費24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對保險合同的真實性以及發生火宅事故造成齊XX房屋過火損毀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依據當事人雙方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賠償齊XX財產損失的范圍及對財產損失數額的認定。關于賠付齊XX財產損失的范圍問題。經審查,齊XX投保的團體家庭財產綜合保險保險單所載的保險標的不清,齊XX五間房屋在投保前已建設完成,房屋的合法性并不能僅以房地產權證為準予以確定,而應當依法依程序綜合確定,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齊XX的房屋為違法建筑。因此,對某保險公司抗辯齊XX兩間房屋并未取得合法手續,屬于非法建筑,不予賠償的理由不予支持。關于齊XX財產損失數額的認定問題。因某保險公司在為齊XX投保時應對保險標的現場勘驗而未勘驗,導致事故發生后齊XX的財產損失無法核對,某保險公司存在過錯,應在保險的最高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的規定,一審法院以當事人雙方在保險單中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7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倪寶林
審判員 李永剛
審判員 楊麗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員 金 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