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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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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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90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主要負責人:石X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天津四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無職業,住天津市河西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天津朗通津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2018)津0111民初6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少賠償70000元;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張XX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作為定案依據的評估報告,雖然是委托法院進行的鑒定,但是對車損評估價格過高,上訴人有權要求對車輛進行復勘,以核實車輛的實際維修及更換部件情況;2.案涉車輛修理過程中所替換的零部件殘值應當交回上訴人處理;3.鑒定費是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張XX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132000元、鑒定費6600元;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17日,張XX為名下津N×××××號東風日產牌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一份,保險期限自2018年5月18日0時起至2019年5月17日24時止,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等。
2018年6月18日17時50分,案外人李犇駕駛車牌號為津N×××××號小客車沿木大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辛老路與木大路交口時,左側與張XX駕駛的津N×××××號小客車前部相接觸,造成兩車受損、李犇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隊張家窩大隊認定,案外人李犇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張X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經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評估報告書,張XX的車損經評估為132000元。張XX因此次事故支付車輛維修費132000元、鑒定費6600元,共計1386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張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現雙方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的事實、張XX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意見均無異議,予以確認。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該被保險車輛支出的修理費1320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主張配件價格過高,配件更換尺度過松,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支持。張XX主張的鑒定費6600元,提供了相關證據,因該費用系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費用,故該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主張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不符合合同約定,亦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在賠償張XX損失后,可向本次事故的另一方進行追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XX車輛維修費132000元、鑒定費6600元,共計13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3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各執己見,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本案車輛損失作出的評估報告能否作為定案依據問題;二、鑒定費是否應由上訴人承擔問題。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本案車輛損失作出的評估報告能否作為定案依據問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該評估報告不予認可,認為評估價格過高,但就其該項主張未提交相關的證據,該評估報告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該評估報告中對殘值進行了扣減,現保險公司要求收回殘值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對于第二個爭議焦點,鑒定費是否應由上訴人承擔問題。該費用系被上訴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上訴人承擔。故上訴人不承擔鑒定費的上訴請求缺少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吉堂
代理審判員 豆 艷
代理審判員 劉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孔嬌陽
書 記 員 田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