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符X甲、符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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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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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瓊9007民初2744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方市人民法院 2018-12-2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方市八所鎮二環北島西路口西側。
法定代表人:文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X,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XX,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符X甲,男,黎族,海南省東方市人,農民。公民身份證號碼:×××。
被告:符X乙,男,黎族,海南省東方市人,東河中心小學土蠻小學教師,公民身份證號碼:×××。
原告訴被告符X甲、符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符X甲、符X乙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符X甲支付原告墊付的保險賠償款59211.92元及利息2039.11元,合計61251.03元;2、判令被告符X乙承擔連帶責任。事實和理由:被告符X乙系×××號小型轎車所有人,2016年5月2日,其作為投保人將該車輛在原告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1日止。2016年10月21日12時52分許,被告符X甲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被告符X乙的×××號小型轎車在海南省東方市××鎮段未按操作規程安全駕駛,造成車輛碰撞至案外人陳某,造成陳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經東方市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符X甲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17年5月3日,陳某向東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東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瓊9007民初134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生效后,原告于2018年1月11日履行先行賠付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明知符X甲無駕駛資格仍將×××號車輛交由其駕駛的所有權人符X乙,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原告大地公司在履行完賠付義務后,有權向二被告進行追償,故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符X甲辯稱:被告已經根據東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瓊9007民初1342號民事判決書支付了25000多元的醫療費了,支付記錄在東方市人民法院執行局。現在過去兩年了,原告才來起訴,已經超過時效了。至于原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給受害人的59211.92元該不該由其支付,則以法院判決為準。
被告符X乙辯稱:被告將所有車輛借給被告符X甲開不是事實,是被告符X甲在被告符X乙修理該車時擅自開走的,這在東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瓊9007民初1342號民事判決書中已有認定,應該沒有被告符X乙的責任。關于連帶責任問題,按照法律規定,需要由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被告承擔。但是,東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瓊9007民初134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判決被告符X乙不需要承擔責任,因此,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被告符X乙系×××號小型轎車所有人,2016年5月2日,其作為投保人將該車輛在原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1日止。2016年10月21日12時52分許,在被告符X乙修理該車期間,被告符X甲作為修理工人,無機動車駕駛證擅自駕駛被告符X乙的×××號小型轎車在海南省東方市××鎮段未按操作規程安全駕駛,造成車輛碰撞至案外人陳某,造成陳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經東方市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符X甲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17年5月3日,陳某向東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東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瓊9007民初134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生效后,原告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履行先行賠付義務。但被告符X甲在原告履行先行賠付義務后,并未將該款項支付給原告,引發糾紛。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2、原告某保險公司向被告符X甲、符X乙追償代為墊付的保險賠償款59211.92元及利息2039.11元的訴訟請求是否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關于時效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原告大地公司實際墊付賠償款的時間為2018年1月11日,而大地公司行使追償權的時間(亦即本案的立案時間)為2018年11月13日。故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起訴沒有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關于追償賠償款問題,被告符X甲在明知自身無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仍駕駛事故車輛,導致事故的發生,其自身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照法律規定,被告符X甲在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賠償款后,應當向原告返還賠償款。因此,原告某保險公司向被告符X甲行使追償權款項59211.92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利息問題,2018年11月13日,原告向本院行使追償權,并未提交其通知被告符X甲支付賠償款的相關證據,對其請求的利息2039.11元,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符X乙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符X甲支付原告墊付的保險賠償款59211.92元及利息2039.11元,合計人民幣61251.03元;2、判令被告符X乙承擔連帶責任。窗體底端
一、被告符X甲在本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59211.92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66元(原告已預交,已減半收取),由被告符X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符壯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吳宗哲
書 記 員 李洪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