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甲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7)兵1202民初128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哈密墾區人民法院 2019-01-02
原告:張X甲,男,住新疆哈密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2200789896XXXX。
負責人:劉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哈密地區眾信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第三人:張X乙,男,住河南省寧陵縣。
原告張X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第三人張X乙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
年11月
3日作出(
)兵
民初
44號民事裁定。原告張X甲不服該裁定,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于
7年11月22日作出(
)兵
民終
10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張X乙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張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某保險公司代位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7463.2元(包括:車輛損失費86500元、鑒定費2000元、拖車費及停車費840元、醫療費18123.2元);2、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21日7時50分許,被告張X乙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沿G30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至2995公里加800米路段時,與前方同車道行駛的原告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哈密市伊州區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X乙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原告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險。現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花費了大量的費用,被告張X乙又無力賠償,故原告現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陳述的事實屬實,但我方不同意賠償,因為本案系原告與第三方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由其他某保險公司賠付,我方愿意對超出的部分再按照責任比例賠付。原告直接起訴我方無事實理由,原告受傷后我方墊付3945.95元。
第三人張X乙既未作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21日07時50分許,第三人張X乙駕駛輕型普通貨車沿G30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至2995公里加800米路段時,與前方同車道行駛的原告張X甲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張X甲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8月14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三師紅星醫院(以下簡稱紅星醫院)對原告張X甲的傷情出具診斷證明書,處理意見為:1、面麻后拔除1、4;2、固定義齒修復。2017年8月18日原告張X甲在紅星醫院門診部共計花費18123.2元。2017年12月14日原告張X甲在紅星醫院門診部花費900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張X甲墊付醫療費3945.95元。
2017年8月1日,原告張X甲的車輛在哈密市新暢道路救援服務有限公司產生拖車費及停車費840元。2017年9月25日,原告張X甲委托新疆哈密四達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以下簡稱四達鑒定所)對轎車的車輛損失程度進行鑒定,四達鑒定所出具四達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2017)交鑒字第236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轎車車輛損失程度合計:86500元(捌萬陸仟伍佰元整)。現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花費了大量的費用,張X乙無力賠償,故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原告增加了訴訟請求,將其訴訟請求變更為:1、被告某保險公司代位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16469.2元(包括:車輛損失費86500元、鑒定費2000元、拖車費及停車費840元、醫療費27129.2元);2、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另查,原告張X甲在自己的某保險公司即被告處分別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與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保險),兩份保險的保險期間均自2017年7月19日00時起至2018年7月18日24時止。其中商業保險的承保險種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241094.00元,投保不計免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300000.00元,投保不計免賠;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投保不計免賠;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4座×1萬元/座,投保不計免賠;玻璃單獨破碎險(國產玻璃)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按條款規定執行,投保計免賠;車身劃痕損失險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5000.00元,投保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按條款規定執行,投保免賠;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0元/次。
庭審中,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追加張X乙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準許。2017年3月30日,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原告張X甲的車輛損失重新鑒定,我院向相關鑒定機構咨詢,鑒定機構均表示原告張X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損傷的部位意見不一致,現原告的車輛已經修理好,無法做鑒定為由,不接受我院的委托且不出具相關手續。我院依法調取四達鑒定所2017年度(2017)新交鑒字第236號卷宗并向司法鑒定人員制作筆錄,了解鑒定情況。
以上事實,有鑒定意見書、醫療費票據、司法鑒定業務卷宗、當事人的陳述等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某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對原告張X甲的損失進行賠償賠償多少對本案的爭議焦點,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可以直接向本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被保險人。本案中,第三人張X乙與原告張X甲發生交通事故,原告張X甲直接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索賠,被告某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給原告,對于被告辯稱不同意賠償,因為本案系原告與第三方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由第三方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直接起訴被告方無事實理由的辯解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對被告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原告張X甲要求賠償的項目中,車輛損失費86500元,被告對原告車輛的損失費提出異議,因鑒定機構無法對該車輛的損失重新鑒定,故本院依法對原告委托的四達鑒定所對其鑒定意見進行審查,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故對原告車輛損失費86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在原告張X甲購買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241094.00元,投保不計免賠,現原告主張車輛損失費86500元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鑒定費2000元、拖車費及停車費840元,因保險條款中不包括上述費用,故對上述費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醫療費27129.2元,原告購買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投保不計免賠,被告某保險公司已支付3945.95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向原告張X甲賠償剩余的醫療費6054.05元。第三人張X乙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抗辯的權利。
綜上所述,對原告張X甲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張X甲賠償車輛損失費86500元、醫療費6054.05元,合計92554.0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張X甲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29元,郵寄送達費16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216.32元、原告張X甲負擔572.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史妙子
人民陪審員梁友
人民陪審員王繼忠
書記員楊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