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恩廣與被告王微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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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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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遼0106民初1172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2018-05-22
原告史恩廣,男,漢族,住址沈陽市鐵西區。
被告王微東,男,漢族,住址沈陽市東陵區。
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
負責人馬龍,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睿,女,滿族,。
原告史恩廣與被告王微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魯連濤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王微東、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睿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運損失XXX元;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10日原告駕駛的遼AXXX19出租車正常行駛在鐵西區重工街熊家崗路,背后邊由被告司機駕駛的遼AXXX27出租車撞在原告出租車后邊,由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由于該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停滯7天,造成停滯損失XXX元。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王微東辯稱,事故屬實,應該由保險公司賠償。
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XXX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我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將車輛維修費3500元已經打款給沈陽杰迪斯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停運損失、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范圍,不同意予以賠付。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10日原告所有的車牌號為遼AXXX19出租車在沈陽市鐵西區與被告王微東駕駛的車牌號遼AXXX27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大隊認定,被告王微東負事故全部責任。2017年12月10日15:46至2017年12月16日09:56原告車輛在遼寧匯鑫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共計6日。被告保險公司已支付原告車輛維修費XXX元。
另查明,遼AXXX27出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三者險XXX元含不計免賠。
又查明,原告所有的遼AXXX19出租車掛靠在沈陽杰迪斯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營運,根據行業協會出具的證明可以認定出租車停運損失為XXX。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原告提交的機動車行駛證、租賃經營合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修車結算單、行業收入證明等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所有的車輛與被告王微東駕駛的遼AXXX27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被告王微東負事故全部責任,由于遼AXXX27出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三者險,故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部分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進行賠償。原告停運損失為XXX,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優先賠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史恩廣停運損失XXX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XXX元,減半收取XXX元,由被告王微東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魯連濤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蒲 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