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甲、通江縣利民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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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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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921民初421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通江縣人民法院 2018-03-13
原告:李X甲,男,生于1971年3月27日,漢族,住四川省通江縣。
原告:通江縣利民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通江縣。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921749608XXXX。
法定代表人:鄭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男,生于1956年4月18日,漢族,被告通江縣利民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職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900582155XXXX。
負責人:薛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四川同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王X,男,生于1968年2月13日,漢族,住四川省通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男,生于1955年1月16日,漢族,退休干部,住四川省通江縣。
原告李X甲、通江縣利民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通江利民運輸公司)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了王X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由審判員向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甲、通江利民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鄭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被告某保險公司負責人薛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第三人王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甲、通江利民運輸公司訴請: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墊付的醫療費132112.32元、交通費500元、已經支付的原告損失170310元、案件受理費2081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基本事實我公司無異議。我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鑒定費,同時我公司申請對第三人王X的傷殘等級、誤工時限、護理時限及后續醫療費重新鑒定。
第三人王X辯稱:我乘坐原告李X甲掛靠在通江利民運輸公司的車輛發生事故,我以“運輸合同糾紛”起訴了李X甲、通江利民運輸公司后,現已獲得賠償,我不同意再進行鑒定。
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23日,原告李X甲持A2型駕駛證駕駛川YXXXXX號普通客車,從通江縣諾江鎮往松溪鄉方向行駛。11時30分,該車行駛至仙人埡處時遇道路外山體崩塌,滾落巖石砸上川YXXXXX號客車,造成乘客王X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意外事故。2016年12月5日,通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本次事故屬意外事故。事發后,王X被送到通江縣人民醫院,診斷為:1、右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2、會陰部皮膚挫裂傷;3、右碦骨粉碎性骨折;4、骶骨骨折;5、右恥骨上下支骨折;6、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住院治療至2016年12月6日出院,醫囑:1.出院后繼續康復治療。2、出院后1、3、6、9、12、18月門診隨訪。3、不適隨訪。共開支醫療費用132222.32元。2017年2月13日,四川明正司法鑒定所作出[2017]法臨鑒字第2-2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王X因交通事故構成十級傷殘,酌定后續醫療費為14000元、誤工時限為300日。王X開支鑒定費1900元。后王X以“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向本院起訴李X甲及通江利民運輸公司,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川1921民初1057號民事判決:被告李X甲及被告通江利民運輸公司賠償原告王X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鑒定費共計170310元。案件受理費2081元,由李X甲及通江利民運輸公司負擔。李X甲及通江利民運輸公司履行賠償義務后,起訴來院。
庭審時,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對第三人王X的傷殘等級、誤工時限、護理時限及后續醫療費重新鑒定。本院經審查認為本院作出的(2017)川1921民初1057號民事判決已經生效,原告李X甲及通江縣利民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已按生效判決履行了賠付義務。保險公司在本案中申請對原案采信的鑒定意見進行重新鑒定,可能動搖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故不予準許重新鑒定。本院給被告某保險公司送達了《不予準許重新鑒定通知書》,同時建議以案外人身份對已經生效的判決申請再審。限期內被告某保險公司未行使權力。
同時查明:原告李X甲駕駛的川YXXXXX號客車登記所有人為通江縣利民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限額為5萬元/座。另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為通江縣利民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每座賠償限額為45萬元。保險期限均為2016年4月29日0時起至2017年4月28日24時止。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支付費用50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幾個問題的認定:一是本案法律關系的確定。原告李X甲購買的車輛以原告通江縣利民運輸公司名義經營,該行為符合法律規定,通江縣利民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為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及《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體現,合同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護。原告李X甲及通江利民運輸公司在履行賠付義務后,依據合同的約定向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定,故本案案由應確定為“保險合同糾紛”。二是關于原告損失的認定問題。原告李X甲在第三人王X受傷治療期間共開支醫療費用132222.32元;按照生效判決,原告李X甲已履行賠付義務170310元,均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交通事故中訴訟費、鑒定費不屬商業保險的賠償范圍,不予支持,故應扣減鑒定費1900元;原告主張交通費500元,不屬本案賠償范圍,不予支持;三是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院送達《不予準許重新鑒定通知書》后,限期內未行使以案外人身份對已經生效的判決申請再審的權力,視為對權力的放棄。四是本案訴訟費用的負擔問題。庭審時原告方陳述,已將理賠材料交給被告多時,但被告遲遲不予理賠,故釀成訴訟,被告未予反駁,故本案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X甲、通江縣利民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因第三人王X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81199元(含已支付50000元);
二、駁回原告李X甲、通江縣利民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6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
義務人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院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 向導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 陳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