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縣遠航汽車運輸服務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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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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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陜0528民初1476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富平縣人民法院 2018-05-25
原告:富平縣遠航汽車運輸服務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XX,任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胡XX,陜西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X,任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公司員工。
原告富平縣遠航汽車運輸服務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富平縣遠航汽車運輸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侯XX的委托代理人胡XX、被告某保險公司法定代表人吳X的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富平縣遠航汽車運輸服務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346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和鑒定費用(鑒定費用3000元)。
事實及理由:2017年9月27日2時30分許,原告駕駛員李羊駕駛原告所有的陜EXXXXX/陜EXXXX掛號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富平縣莊里鎮莊谷路王莊村委會北200米路口處右轉彎時,因操作不當,造成該車側翻于路邊果園中,致該車輛受損、果樹、化糞池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富平縣交警大隊作出富公交認字(2017)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花費修車等費用29500元,給丁建斌賠償損失5200元。由于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被告理應賠償原告損失。多次交涉皆因爭議較大,無奈只好訴諸法院請依法公判。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山東已定過損,原告選擇的維修廠不具備維修資格,導致雙方對定損價格認定不一致,被告公司定損16410元;關于鑒定,鑒定機構存在鑒定區域問題,車輛的實際維修地是在山東,因此山東鑒定部門具有鑒定資質。
原告向法庭提供下列證據:1、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原告所有車輛在2017.9.17.2時30分發生單方事故造成車輛和果樹損失的事實。
2、陜EXXXXX牽引車陜EXXXX掛車行駛證,證明車輛有效期至2018年6月,系合格營運車輛。
3、涉案車輛駕駛員李羊駕駛證,有效期至2025年5月28日,證明涉案車輛駕駛員系合格駕駛員。
4、李羊營運資格證,證明涉案車輛駕駛員具有合法營運資格。
5、修理車輛明細清單,修理費票據25700元。
6、施救費票據,證明施救費用3800元。
7、賠償協議和收據、丁建斌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事故發生后賠償丁建斌果樹和沼氣池損失5200元。
8、保險單一份,證明涉案車輛在原告處投保。
9、渭南市昌鵬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報告和鑒定費票據,車損25700元,沼氣池和果樹損失5100元;證明原告申請鑒定合法,鑒定機構具有合法的鑒定資質。
被告質證:對鑒定報告不認可,鑒定報告只是對修理發票的鑒定,不能作為本次理賠的依據,關于化糞池已和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賠償3000元就可以。對其他證據無異議。
被告向法庭提供證據如下:電子定損單一份,證明車輛定損費用及果樹、化糞池定損3000元。
被告質證:對證明目的不認可,這是被告自己定損,因原告不認可所以才訴至法院申請鑒定部門進行了鑒定。
本院認證:原告提供證據1-8,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對原告提供的證據9評估報告,系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作出,被告亦未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提供的證據,系自己單方面作出,本院不予認定。
根據認證結果,結合原被告陳述,本院確認案件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原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受損并進行了維修,事故車輛花去施救費3800元,雙方無爭議,本院予以確認。涉案車輛發生事故后,原告選擇在車輛原產地山東進行維修,維修車輛花費25700元,化糞池及果樹損失向受害人賠償5200元。原告據此向被告索賠,被告以自己定損為依據只賠償部分,雙方發生爭議。原告委托法院對上述損失進行評估鑒定。渭南市昌鵬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接受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作出渭昌鵬價評字【2018】037號評估報告書,價格評估結論為:車輛損失評估現值為25700元;沼氣池及果樹損失評估現值為5100元。原告支付鑒定評估費3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后發生交通事故,被告應在理賠范圍內進行賠償。被告承認原告的施救費部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車輛及化糞池、果樹損失部分,渭南市昌鵬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是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具有價格評估資質的鑒定部門,該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是根據修復清單,結合修復發票作出的,其結論合理合法,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價格評估結論書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證據反駁,故本院對其辯稱理由不予采信。評估費是為確定事故損失而產生的必要合理費用,被告應當給予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的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富平縣遠航汽車運輸服務公司保險賠償金34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0元,減半收取330元、鑒定費用3000元,共計333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雷艷麗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郭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