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7)陜0116民初2990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2017-09-22
原告何XX,女,住西安市長安區。
委托代理人曾斌,陜西澤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旭東,男,戶籍地陜西省咸陽市楊凌區。
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區。
負責人雷興權,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棟、何東來,該公司法務。
原告何XX與被告張旭東及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聯合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XX的委托代理人曾斌與被告張旭東及被告聯合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棟、何東來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XX訴稱:2016年8月24日8時20分許,張旭東駕駛陜XXXXXX號小型轎車沿航天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神舟三路右轉彎時,適逢其乘坐的王科林駕駛的電動車沿神舟三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兩車相撞致其和王科林倒地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為張旭東負事故主要責任,王科林負事故次要責任。現因被告僅支付了其部分醫療費用,就其余損失拒絕賠償,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民事權益,故請求兩被告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后續治療、鑒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人民幣53141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被告張旭東承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辯稱其車輛在聯合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按照法律規定原告的損失均應由聯合公司承擔,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聯合公司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及事故車輛在其公司投保的事實予以認可,但請求就原告的醫療費在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后就其合理部分同意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24日8時20分許,張旭東駕駛陜XXXXXX號小型轎車沿航天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神舟三路右轉彎時,適逢王科林駕駛電動車后載何XX沿神舟三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兩車相撞致王科林、何XX倒地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曲江大隊第J16110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旭東負事故主要責任,王科林負事故次要責任”。事發后,原告即被送往西安航天總醫院住院治療21天,被主要診斷為右肱骨骨折,全身多處皮膚挫傷。原告受傷后花去的門診費1046.85元、急救費120元、住院費11745.59元、生活費1000元均系張旭東支付。住院期間原告在西安航天總醫院麻醉科的費用266元系原告自己支付。原告出院后,張旭東于2016年9月15日還給付原告現金10000元。后就原告的其他損失經雙方協商未果,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訴于本院堅持其訴請。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委托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7年7月3日,陜西正義司法鑒定所作出陜正義司鑒【2017】臨鑒字第6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函。鑒定意見書及鑒定函的結論為:1、何XX的后續治療費約需人民幣10000元;2、何XX的誤工期限為270天,護理期限為90天;3、何XX未繳納傷殘等級事項的鑒定費,故終止對該事項的鑒定。另外,原告為支持其請求還提交了事故責任認定書、保險單、診斷證明、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醫療費票據及費用清單、誤工及護理人員收入證明、駕駛證、行駛證等,證明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及該事故的責任劃分情況。被告張旭東提供了醫療費票據8張、急救費票據1張及收條2張,證明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墊付了醫療費用為12912.44元,另外還給付原告現金11000元的事實。就本案的鑒定意見書、鑒定函及原、被告提供的證據經當庭質證后,對其真實性原、被告均無異議,但聯合公司提出原告主張的醫療費2266元中的麻醉費266元無對應的醫囑及處方,復查費2000元沒有相關證據證明,表示不同意承擔。對原告提供的誤工及護理損失的證明以沒有單位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也沒有勞動合同和工資表予以印證為由不認可其證明目的。另查明,何XX與王科林系朋友關系,庭審中何XX自愿放棄要求王科林承擔賠償責任的民事權利。還查明,張旭東駕駛的由其所有的陜XXXXXX號小型轎車在聯合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保險單、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住院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鑒定意見書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張旭東駕駛車輛違反道路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應當對事故中受傷人員何XX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現因涉案的肇事車輛在聯合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先由聯合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聯合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與王科林按責任比例分擔。對王科林應承擔的部分,因原告放棄向王科林索賠的請求,系其對民事權利的自愿處分,本院予以準許,該部分責任應由原告何XX自己承擔。對原告請求的各項損失,本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并結合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確認如下:門診費1046.85元、急救費120元、麻醉費266元、住院費11745.59元結合住院病案材料、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等可予以認定;后續治療費參照鑒定結論認定為10000元;鑒定費1600元,依據鑒定單位開具的票據,本院予以認定;誤工費應按原告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來確定,本案原告的誤工損失依據鑒定結論確定的誤工時間為270天,每天酌情按90元計算為24300元;護理費用應按照鑒定結論確定的護理期限90天,護理人數一人,酌情每天按照90元計算為8100元;伙食補助費按原告住院天數21天每天30元計算為630元;交通費因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本院酌情認定300元;就原告主張的復查費及精神撫慰金一節,因原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且其傷情并未構成傷殘,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原告的損失共計人民幣58108.44元。另外,因本次事故同時受傷的人員除原告何XX外還有王科林(另案處理),故聯合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5000元、誤工費24300元、護理費8100元、交通費300元,共計人民幣37700元。聯合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8178.44元、伙補630元、后續治療費10000元,共計人民幣18808.44元的90﹪即16927.60元,原告自己承擔18808.44元的10﹪即1880.84元。本案鑒定費1600元,由被告張旭東承擔。另外,為減少當事人訴累,聯合公司在給付原告賠償款時可在張旭東墊付的費用23912.44元中扣除張旭東應承擔的鑒定費1600元、案件受理費828元后,就剩余的21484.44元直接給付張旭東。就聯合公司要求扣除非醫保用藥之辯稱理由,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書生效后30日內,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何XX醫療費5000元、誤工費24300元、護理費810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377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8178.44元、伙食補助費630元、后續治療費10000元,合計18808.44元的90﹪即16927.6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54627.60元(其中張旭東已經支付的21184.44元由聯合公司給付張旭東,剩余的33443.16元聯合公司給付何XX)。
二、原告何XX自行承擔18808.44元的10﹪即人民幣1880.84元。
三、駁回原告何XX其余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128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300元,張旭東承擔828元;本案鑒定費1600元,原告已預交,由張旭東承擔(張旭東共計承擔2428元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愛茹
人民陪審員 李養花
人民陪審員 李志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吉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