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錦航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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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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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贛0983民初80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高安市人民法院 2018-05-09
原告:高安市錦航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盧XX,該公司經理。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址:高安市高安大道139號。
法定代表人:朱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曾X,江西建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高安市錦航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訴被告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盧XX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曾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為其所有的贛CXXXXX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機動車損失險,并投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限均為2017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7日。2017年11月27日8時32分,呂振科駕駛贛CXXXXX號車在慶陽市西峰區肖金鎮因操作不當發生碰撞,造成贛CXXXXX號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8年1月8日經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車輛修復費為80685元。因被告一直未能向原告進行理賠,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理賠保險賠款8218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本次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原告的損失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本案保險公司拒賠,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請。
經審理查明:原告為其所有的贛CXXXXX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機動車損失險,并投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限均為2017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7日。2017年11月27日8時32分,呂振科駕駛贛CXXXXX號車在慶陽市西峰區肖金鎮因操作不當發生碰撞,造成贛CXXXXX號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8年1月8日經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車輛修復費為80685元。因被告一直未能向原告進行理賠,故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對其訴訟請求自愿放棄部分權利,主張55000元的理賠金額。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原告為贛CXXXXX號車的法定車主,為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該車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告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為80685元,鑒定費1500元合計人民幣80685元,現原告自愿放棄部分權利,未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本院予以準許。故此,確定被告理賠金額為55000元。綜上,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高安市錦航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付理賠款人民幣550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55元,由原告承擔680元,被告承擔11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國平
審判員 吳 鵑
審判員 高三和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 何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