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X與某保險公司、六安市勝利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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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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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滬02民終129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8-03-26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XX,男,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上海誠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廣東省廣州市。
負責人:郭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廣東永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廣東永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六安市勝利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XX,總經理。
上訴人馬XX因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六安市勝利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安勝利運輸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4民初117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馬XX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1、上訴人馬XX在事故發生后曾與上海冀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冀通物流”)取得聯系,被告知賠償事宜由保險公司完成,馬XX無須承擔責任。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委托公估的過程,馬XX從未參與,也沒有聽取其意見,因此不應采信保險公司單方委托形成的公估結論。2、上訴人馬XX認為本案標的貨物在安裝時就存在問題,廠房在車輛上臨時焊接了支架,貨物體積巨大導致車輛重心不穩,造成了車輛側翻。因此應當在損失認定時考慮廠方貨物安裝不當的責任。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已經按照公估結論進行了賠付,公估是由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作出,程序和內容均合法。據此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中,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馬XX及其車輛所有人六安勝利運輸公司連帶賠付121,840元及自某保險公司支付該保險金之日起至判決履行期限時止的利息損失(按人民幣貸款利率計算)。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冀通物流于2015年7月30日就其承運的6件27噸從上海青浦運往福建寧德的變壓器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公路貨物運輸保險,保險金額為60萬元。后冀通物流轉委托給了馬XX進行運輸。2015年8月1日,運輸車輛在沈海高速往福建方向1674公里+800米處因馬XX操作不當發生傾覆,致所運變壓器摔倒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馬XX對該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委托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了評估,確認賠償金額為121,800元。2016年5月27日,某保險公司向冀通物流支付了理賠款121,800元,并取得了保險代位追償權。
另查,馬XX與六安勝利運輸公司系掛靠關系,由馬XX掛靠在六安勝利運輸公司名下從事貨物運輸。
一審法院認為,依照法律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現某保險公司已向被保險人冀通物流支付了保險賠償金,故有權向造成貨損的馬XX行使代位追償權。六安勝利運輸公司作為被掛靠單位依法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馬XX、六安勝利運輸公司雖對評估報告有異議,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評估內容和結論不合理或存在顯失公允的證據,故不予采信。原審法院據此判決:一、馬XX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賠償款121,800元;二、馬XX應按照人民幣貸款利率支付某保險公司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以121,800元為基數);三、六安勝利運輸公司應對上述兩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未能在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付款義務,則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68元,由馬XX、六安勝利運輸公司負擔。
二審中,各方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向貨主賠償后根據法律規定取得向實際責任方代位求償的權利。涉案貨物系由上海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冀通物流承運,冀通物流又將貨物轉委托給上訴人馬XX實際運輸。根據冀通物流與托運人上海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貨物托運合同》,冀通物流公司需承擔貨物毀損的全部經濟損失,而根據冀通物流與馬XX的《貨物運輸合同書》,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物損失,均由承運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因此,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向實際承運人馬XX主張賠償貨物損失,符合法律和合同約定。至于損失金額,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了專業的第三方公估公司進行公估,公估報告顯示公估員系在貨物被運回上海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后前往貨物儲存地進行查勘、核損并拍攝了照片,上訴人馬XX對保險公司委托的公估提出質疑,但并未合理指出第三方公估在程序或實體上存在具體的問題,在本案不具備重新公估可能的情況下,本院對上訴人馬XX要求否定公估結論的意見,不予采納。至于貨物安裝對事故發生可能產生的影響,上訴人馬XX僅提出了單方面的懷疑,未提供任何證據加以證明,本院亦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上訴人馬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68元,由上訴人馬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穎琦
審判員 時 軍
審判員 吳峻雪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薛 愷